索 引 号 H004/2019-07216 成文日期 2019-07-02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关于对《萧山区民办学校年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07-03 18:0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教育局


因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民办学校出现了新的登记类型,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参加年检。我局于2018年2月9日印发的《萧山区民办学校年检办法(试行)》,需要作出修改权。为不断提高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确保公众对政府制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政府行政行为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萧山区民办学校年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和发布。您可在2019年7月10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

通信地址: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校安科

联系人:傅丹飞

电话:0571-82736992

电子邮箱:12614241@qq.com

附件:萧山区民办学校年检办法(试行)

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

2019年7月2 日



萧山区民办学校年检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年检工作,促进我区民办学校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学校年检是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检查、审验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行政管理制度。

第三条 凡经我局审批、持有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小学、初中、职高、普高、幼儿园、培训机构(统称为民办学校)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检。

截止上年度12月31日批准设立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学校,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第四条 民办学校的年检工作由区教育局校安科(局派驻行政服务中心教育窗口)牵头,相关职能科室参与、镇街中心(辅导)学校配合完成。

第五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民办教育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办学资质情况;

(二)办学条件符合设置标准的情况;

(三)按照学校章程开展活动及决策机构、校长履职情况;

(四)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五)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六)依法建立财会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和财务资产管理情况;

(七)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权益保护及安全管理情况;

(八)教育(保育)情况;

(九)招生广告备案、宣传和收退费等招生行为规范情况;

(十)民办学校教育风险基金缴纳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年检程序:

(一)民办学校从每年1月1日起至3月中旬,对本校上一年度办学情况开展自查,并按要求准备年检材料;

(二)民办学校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属地城区教育管理中心或中心(辅导)学校,报送纸质年检材料。

(三)城区教育管理中心或中心(辅导)学校初审后,在4月15日前报送行政服务中心教育窗口(地址:市心中路1069号区科创中心B幢321室),并把汇总表的电子稿发送至113436809@qq.com邮箱。区教育局在4月30日前完成年检工作。

(四)区教育局在5月15日前公布年检结果,年检结果在“萧山教育信息网”和“杭州市萧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网”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

(五)涉及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年检的材料由区行政服务中心教育窗口移交给区民政局签署年检结论,5月31日后区行政服务中心教育窗口采用快递等方式,送达纸质年检结果。

年检采取书面材料审核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检结论依据民办学校书面材料审核、实地检查结果及日常办学行为记录综合确定。

第七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按照萧山区民政局的通知要求,网上填好后打印),一式两份;内含的《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基本要求见附件。

(二)办学许可证年检情况申报表,原件一份。

(三)民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原件一份。

(四)学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二份。

(五)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一份。

职能科室可视情况要求民办学校提交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

民办学校提供的纸质材料要加盖学校印章,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工作总结,原件一份。

(二)办学许可证年检情况申报表,原件一份。

(三)学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

(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一份。

第九条  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区教育局根据年检情况,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并向社会公告年检结果。

第十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检结论视情节轻重,可确定为“基本合格” 或“不合格”。

(一)擅自分立、合并的,擅自变更办学地址、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发布招生简章(广告)未在审批机关备案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骗取钱财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集资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五)办学许可证过期,违规使用办学许可证、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六)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七)财务制度不健全,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内部财务管理混乱的。

(八)内部管理混乱,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幼儿)现象,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不按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十)出资人违规取得回报的。

(十一)办学场所在产权住宅或农民自建住宅,不符合要求的。

(十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消防安全整改不到位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十三)年度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四)不按规定预留发展基金,造成学校发展停滞甚至倒退,且办学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十条  年检“基本合格”的民办学校,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期间限制招生规模;整改期满仍然达不到合格等次的,当年年检结论定为“不合格”。

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将撤销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  学校因特殊原因需暂缓年检,须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推迟年检,但最迟不能超过半年。未按时向区教育局提交暂缓年检申请,又不在规定期间按要求接受年检的民办学校,年检结论定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年检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职能科室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民办学校发展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确定民办学校年检的重点。

第十四条  年检结果与政府发放奖励资金及学前教育奖励补助资金挂钩。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基本要求

2. 萧山区民办小学初中职高普高办学许可证年检情况申报表

3. 萧山区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年检情况申报表

4. 萧山区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年检情况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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