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00/2019-12424 成文日期 2019-05-30
发布机构 萧山区 主题分类
文号 萧人社提字〔2019〕6号 有效性

对区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8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5-30 10:4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萧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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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行委员:

您在区十四届政协三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的建议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征地人员安置工作,2003年出台了《关于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区委办〔2003〕56号),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萧山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该文件首次对萧山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项目新征用土地统一实行征地农转非,并给予劳动年龄段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在政策出台的力度、覆盖的范围和给予失地农民享受的待遇上,比以往任何安置政策都有大幅度的完善,受到了失土农民的欢迎和拥护。2017年12月28日,我区出台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山区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182号),遵循“接轨主城区、兼顾老政策,统筹管理、合理保障”的原则,明确了萧山区与主城区征地养老保险政策一体化工作。这些政策的出台为“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提供了保障。

二、关于“采取灵活的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的建议

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山区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182号)第三条规定,征地安置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区片综合价”中的安置补助费和部分土地补偿费,土地出让金增值收益,征地安置专项资金专户所产生的利息。财政部门统筹管理征地安置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转移或挪作他用,不得改变征地安置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被征地人员实行一次性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一次性缴纳15年的征地养老保险费用由区地方财政全额承付,被征地人员已无缴费压力。

三、关于“强化监督检查,合理调整参保名单”的建议

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山区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182号)第十条办理流程规定:(一)明确职责,严格把关。征地人员的安置工作,在区人力社保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村(社区)应依据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并完善安置指标分配方案。按照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规定,该方案须经村(社区)三委会集体讨论同意,报镇(街道)审核批准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并应及时报镇(街道)职能科室进行备案。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安置指标分配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切实履行监督职能。(二)严格审核。镇(街道)应落实职能科室统一管理辖区内所属村(社区)征地安置指标分配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指导村(社区)制订完善分配方案,对提交的分配名册必须进行严格审核把关。我局将继续严格根据文件规定,强化监督检查,督促镇街、村(社区)立足具体情况,合理落实征地安置指标。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

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30日

抄送: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协提案委,章学峰委员、高清淼委员、沈建委员、邢光宇委员、沈斌峰委员。

承办联系人:单国辉                联系电话:1385810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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