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20/2019-07466 成文日期 2019-12-02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 统一编号 AXSD67-2019-0001
文 号 萧卫健发〔2019〕74号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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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健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02 14:4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萧山政府网 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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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杭州市萧山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健康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2019年12月2日  


杭州市萧山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用于扶助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计划生育公益金。为规范计划生育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政策宗旨

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夫妻不再生育等对象和对其他特殊情况进行扶持。

第二条   组织机构

成立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区卫生健康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资金来源

1、区财政拨款;

2、社会各界捐助。

第四条   补助对象和标准

2003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均为萧山户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独生子女家庭,经申请审核批准后,可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独生子女死亡且无第三代,独生子女母亲年满45周岁,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双方一次性10000元补助,单方一次性5000元的补助(丧偶一次性10000元,失独对象参加政府全额出资的基本养老保险或因子女死亡已享受过区级公益金的人员除外)。

2、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独生子女伤残等级四级及以上且无第三代,根据残疾等级不同,给予三级或四级残疾5000元、二级残疾6000元、一级残疾7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3、独生子女考上全日制大学本科的低保家庭,给予一次性5000元补助。

确定“低保户”时,计划生育公益金收入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前款所称独生子女,是指201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

第五条  申领和发放

计划生育公益金每年申请一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对象应于每年8月提出申请,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村(社区)领取并填写《杭州市萧山区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填写后经村(社区)初审,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审核后报区卫生健康局审批。

2、补助对象在填报《杭州市萧山区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死亡的,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残疾的,需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考上大学本科的,需提供有效的低保证明和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各镇(街道)在每年9月30日前将申请补助的对象信息上报区卫生健康局,并录入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区卫生健康局在每年的12月前对申请补助对象的上报情况进行逐个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区卫生健康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后,将补助金发放至个人农商银行账户;对不符合条件,审核不通过的,及时告知并说明原由。

第六条   资金管理

1、计划生育公益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2、计划生育公益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3、对在申报、审批、发放计划生育公益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的,追缴其非法所得外,并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的人员,如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必须全额退还补助金。

第七条   附则

1、本办法由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最终解释。

2、本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区卫健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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