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08/2019-07591 成文日期 2019-11-05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
有效性 有效 解读文件 政策原文

《关于做好临时救助“先行救助”试点推进等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1-05 16:3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民政局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3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杭州市开展“大救助”体系建设的方案〉的批复》(浙民复〔2019〕1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机制,真正体现、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先行救助”对象

“先行救助”对象是我区户籍的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1、拟新增低保、低边、特困供养(非集中供养)施保对象;2、因火灾、台风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自然灾害,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3、家庭成员或个人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二)实施主体

各镇(街道),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红山农场。

(三)“先行救助”标准

各镇(街道)、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红山农场“先行救助”审批权限限于小额(3个月以内我区现行低保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1.低保、低边、特困供养对象:审批当月经系统核对后基本符合条件的拟新增低保、低边、特困供养(非集中供养)施保对象,按照每人500元、每户最高3000元直接给予先行救助。

在册低保、低边、特困供养(非集中供养)对象如果医疗费用等支出较大,当年实际可申请发放的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先行救助标准的,应扣减已发先行救助金额。

2.火灾户:填写书面申请报告、提供属地消防站证明和佐证照片后,按照每户2000元直接给予救助;持证困难家庭(低保、低边)、受损严重的非持证家庭,实际可申请发放的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先行救助标准的,应扣减已发先行救助金额。

3.因台风、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导致家庭唯一居住住房(正房)受损严重,填写书面申请报告、提供佐证照片后,按照每户2000元直接给予救助。

4.其他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开支较大(自付部分达到大额医疗预警:一年超过10万元,或连续6个月以上每月超过5000元),虽暂不符合低保、低边条件,但基本生活比较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填写书面申请报告、提供正规医保发票后,根据困难程度给予每户1000-2000元先行救助或慈善救助。

(四)“先行救助”程序

建立“先行救助”审批备案制度:对于急难型救助,各镇(街道)、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红山农场要视情立即启动临时救助紧急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提高救助时效性,简化申请人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在急难情况缓解后,再按照临时救助审批要求补办相关手续,在浙江省社会救助系统内录入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

(五)资金保障

浙政发〔2015〕35号第五章第十八条明确:镇(街道)应当建立应急救助周转资金,保证救急难工作需要。浙民助〔2018〕77号要求:要落实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参照周边地区做法,结合我区实际,2020年起,各镇(街道)、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红山农场要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上年度辖区常住人口不低于2元/人的标准,把临时救助备用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安排。“先行救助”所需资金由各镇(街道)先行支付,区财政、民政以联合文件形式每季度下发资金发放文件。

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建立情况和“先行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区对镇(街道)考核内容。

三、执行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四、解读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解读人:王诚生

联系电话:0571-8265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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