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8/2019-07463 | 成文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统一编号 | AXSD10-2019-0006 |
文 号 | 萧民〔2019〕140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红山农场:
为贯彻落实好民政部、省、市有关临时救助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制度,真正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今年我区列为杭州市临时救助“先行救助”试点地区。为稳妥、规范推进试点工作,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3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杭州市开展“大救助”体系建设的方案〉的批复》(浙民复〔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先行救助”对象
“先行救助”对象是我区户籍的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1、拟新增低保、低边、特困供养(非集中供养)施保对象;2、因火灾、台风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自然灾害,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3、家庭成员或个人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二、实施主体
各镇(街道),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红山农场。
三、“先行救助”标准
各镇(街道)、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红山农场“先行救助”审批权限限于小额救助(3个月以内我区现行低保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拟新增低保、低边、特困供养对象:审批当月经系统核对后基本符合条件的拟新增低保、低边、特困供养(非集中供养)施保对象,按照每人500元、每户最高3000元给予先行救助。
(二)火灾户:填写书面申请报告、提供属地消防站证明和佐证照片后,按照每户2000元给予先行救助。
(三)因台风、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导致家庭唯一居住住房(正房)受损严重的,填写书面申请报告、提供佐证照片后,按照每户2000元给予先行救助。
(四)其他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开支较大的(自付部分达到大额医疗预警:一年超过10万元,或连续6个月以上每月超过5000元),虽暂不符合低保、低边条件,但基本生活比较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经系统核对基本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填写书面申请报告、提供正规医保发票后,根据困难程度给予每户1000-2000元先行救助或慈善救助。
“先行救助”实施后,应及时补齐其他临时救助手续,核定临时救助金额。如实际可发放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先行救助标准的,应扣减已发先行救助金额。
四、“先行救助”程序
1.审批备案。对于急难型救助,各镇(街道)、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红山农场要视情立即启动临时救助紧急程序,简化申请人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其中第二、三类对象的救助措施确保在24小时内到位,提高救助时效性。
2.补齐手续。在急难情况缓解后,再按照临时救助审批要求补办相关手续,在浙江省社会救助系统内录入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
五、资金保障
从2020年起,各镇(街道)、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红山农场要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照上年度辖区常住人口不低于2元/人的标准,将临时救助备用资金列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先行救助”所需资金由各镇(街道)、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红山农场先行支付,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按季度以联合文件形式下拨临时救助区级资金,并对“先行救助”资金进行清算。
各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建立情况和“先行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区对镇(街道)考核内容。
六、其他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临时救助相关工作仍按萧政办传〔2017〕47号执行。此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正式文件出台,或有与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内容,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附件:萧山区临时救助“先行救助”申请审批表
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2019年11月5日
附件
萧山区临时救助“先行救助”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 家庭人口 | 户 籍 | 镇(街) 村(社区) | |||
身份证号码 | 开户行 银行卡号 | |||||
申 请 对 象 类 别 | □第一类:当月拟新增低保、低边、非集中供养特困对象 □第二类:火灾户 □第三类:因台风灾等导致家庭唯一居住正房受损严重 □第四类:大额医疗预警家庭(个人) | |||||
村(社区) 意 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 镇(街) 审 批 意 见 | 同意先行救助 元。 经办人: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