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04/2019-22170 成文日期 2019-11-29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萧山区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9-11-29 11:3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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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单位):

现将《萧山区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

2019年 11月15日



附件:

萧山区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依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包含的区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为:

(一)代区政府起草或上报区政府审定的教育政策性文件;

(二)全局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学校布局调整与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确立;

(四)制定和调整关于招生、考试、教育对外开放(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

(六)年度教育经费预算计划与专项经费的分配、拨付方案;

(七)涉及教育改革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实施方案;

(八)制定规范性文件;

(九)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十)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第三条 凡属区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局有关科室(单位)应

当初步研究论证提出书面建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上报主要领导,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经主要领导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确定分管领导和决策承办科室,同时负责此项决策草案的起草等具体工作。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科室职责的,还应明确牵头科室。

第四条  决策程序启动后,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和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拟订决策草案。

第五条  决策草案初稿形成后,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科室、学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并充分听取有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决策承办科室应当根据征求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决策方案草案初稿,并对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和理由作出说明。

第六条 决策承办科室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方式进行。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萧山教育发布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需公开征求意见时予以说明。

第七条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对决策草案初稿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可控性等进行论证评估,形成重大事项论证报告。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科室应当组织对重大事项决策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经排查确定存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等风险的,决策承办科室应当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风险评估,制定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并形成重大事项风险评估报告,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九条 决策草案应当由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十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

第十一条 法制科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决策承办科室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提请区教育局决策时,决策承办科室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

(二)决策草案的说明,主要包括:重大事项决策的有关背景、制定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情况介绍;

(三)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五)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六)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还应提交政策解读材料。

第十三条 决策草案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最后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十四条 办公室应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涉及规范性文件的,按规定向区司法局报备。

第十五条 办公室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以及萧山日报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六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区教育局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科室适时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科室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区教育局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区教育局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法律法规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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