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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市监临企撤字〔2019〕1号
当事人:杭州五云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9MA27WLP83A,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农贸市场内;法定代表人:孙灿林;注册资本:2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销售:煤炭(无仓储)、有色金属、塑料制品、橡胶、五金机械、建材、电子产品(除电子出版物)、纺织品、黄金饰品、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邮政编码:311253。
2018年9月20日,本局接到自然人马*瀚举报件,反映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注册为当事人的股东。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在2018年1月9日的变更登记中将马*瀚变更为股东。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于当日对此事调查核查。经查明:市场中介机构杭州鸡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受他人委托于2018年1月9日指派员工方*代为办理了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将马*瀚变更为当事人的股东、孙*林变更为当事人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但据马*瀚陈述当事人的此次变更登记并未经其本人授权或同意,其身份证复印件也并非本人提供,公司登记资料中的名字“马*瀚”并不是他本人签名,而是他人擅自利用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虚假登记资料进行公司变更登记。另据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锋陈述,办理当事人变更登记是受*平(音)委托而并非受马*瀚本人委托,变更登记中所涉及资料也均由邱平(音)提供,孙*锋及科技公司的员工未见过马*瀚本人签字也不认识马*瀚本人。公司登记资料准备齐全后,由科技公司的从业人员(员工)方*按流程向我局申请办理了当事人的变更登记。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锋提供了邱*(音)的联系电话(18*******07),但无法提供邱*(音)的住所及其他身份信息。本局执法人员多次拨打由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锋提供的委托人邱*平(音)的联系电话(18*******07),对方显示关机,无法联系到。同时,执法人员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通知此次变更过程中涉及的原股东潘*恩、潘*峰和变更后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孙*林协助调查,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均未到场接受调查。2018年11月7日上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地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现场笔录、杭州鸡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孙*锋身份证复印件及询问笔录、杭州鸡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方*身份证复印件及询问笔录、杭州鸡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员工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及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专用)、当事人变更登记资料26张、本局临浦所通话记录、马*瀚身份证复印件及询问笔录、马*瀚投诉举报单、本局协助调查通知书及送达情况记录。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18年12月29日已就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法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告知了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事人在2018年1月9日的变更登记过程中,提交至本局登记材料中马*瀚的身份证复印件并非由马*瀚本人提供,且登记材料上的签名“马*瀚”系他人伪造代签,马*瀚本人没有在登记材料上签署自己的名字,也没有授权委托他人在登记材料上代签其的名字,不是马*瀚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即提交至本局的当事人上述变更登记资料为虚假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属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公司注册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18年1月9日办理的变更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理信息。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