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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消保委发布“618”大促消费提示

发布日期:2018-06-12 09:3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消保委办公室

“”是电商界除“双十一”外的另一个大型促销日,今年“又正逢端午小长假,不少平台从六月初就推出各种活动,再配合各种年中庆,周年庆,可谓优惠满满。然而近日,萧山区消保委接连接到几起消费者投诉咨询,对商家的部分活动存疑。

猫腻一:赠品偷梁换柱

朱女士家装修新房需要购置不少电器,5月初就在某电商平台看好了一款品牌电热水器,标价2898元,一直到6月初,A商家在售的这款热水器价格降为2698元,而B商家是2498元。A商家的赠品是一个品牌烤箱和一个品牌搅拌机,B商家是一个吹风机和厨房五件套。朱女士更倾向于A商家的赠品,正好店铺首页也承诺全平台“买贵退差”,再同客服交涉后,A商家同意以2498的价格给予朱女士,并且赠品不变。然而说好的随货发送赠品却迟迟未收到,朱女士与卖家多次沟通后,卖家起先是答应补发,随后以缺货为由要朱女士更换凉水壶等其他低价值的赠品。朱女士认为卖家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也致电了平台客服介入协调。最终,卖家将搅拌机先行寄给朱女士,并答应在烤箱到货后立刻发货。

朱女士向消保委谈及此事的时候愤愤不已,她表示自己家正好缺一个烤箱才选择在A店购买,也并非一定要这些赠品,但卖家出尔反尔的态度让她觉得必须得评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可见,赠品作为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同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约束。再依据《合同法》,商家承诺购物送赠品实质上是一种要约行为,只要做出承诺,该合同即告成立,商家赠送物品就成为买卖合同中的一项条款,商家就有义务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赠送的商品。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也可以依法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区消保委建议消费者在购物时保存好聊天记录,并尽可能让商家提供详细的赠品品牌型号价值,在出现问题时可以及时向平台提供证据介入调查,或者向消保委和有关部门反映。

猫腻二:不同平台原价不同

张先生是某家居品牌的忠实粉丝,正好某电商平台有满199减100的活动,他就想趁活动再添置几双拖鞋。在该品牌的官方旗舰店里,这双夏季凉拖标价38元,凑的好可以以最低4.9折入手,相当于18元一双。然而张先生的妻子却发现在该品牌的官方网站标价却只要24.9元一双。张先生向消保委反映,都是该品牌的官方销售渠道,同款商品的标价却不一样,尽管折后还是旗舰店便宜,但这种抬高原价再打折的方式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尽管法律上对于同一商品在不同平台标价不同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同一平台上的“原价”必须是有真实成交记录的,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的解释意见,“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区消保委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尽量多平台比较,甄别各种优惠活动,特别注意原价和折后价的比较。

猫腻三:服务费双向收

高小姐趁年中活动在网上购买了一口吊柜,同时又花80元预订了安装服务。随后,受雇于安装公司的刘师傅也根据约定到达高小姐家提供服务,在交流中,刘师傅透露根据订单内容他报给公司的安装费是60元,但公司需要抽取服务20元,他实际拿到的工资是40元,建议高小姐向公司要求退还多收取的费用。高小姐立即联系卖家,客服解释其支付的80元,其中60元是支付给安装工,20元是平台服务费。在高小姐的质疑中,卖家以操作失误同意退还高小姐10元。高小姐认为,商家这种利用消费者和安装工之间信息不对等的漏洞进行双向收费,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安装工的既得利益。最后,好心的高小姐将卖家退还的10元钱补给了刘师傅。

现在不少消费者习惯网络购买家具等大件物品,购物平台也推出了无忧装、安心装等服务,但看似便利的背后因信息的不对称,让一些服务商家有利可图。区消保委也借此提醒消费者在联系安装服务时,对于支付的费用构成以及支付方式进行确认,在与安装工人联系时可以进行二次确认,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与卖家沟通处理。必要时也可以进一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