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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关于着力补齐科技短板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8-02-05 15:3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萧山政府网 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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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政办发[2017]54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区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三大主线,推进三化联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根据《关于加快转型升级 建设充满创新活力的全国经济强区的若干政策意见》(萧委〔2017〕4号)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新一轮科创园培育计划

1、支持重点科创园建设。重点科创园由镇街(平台)提出申请,区科技局根据其基础条件、运营水平、发展前景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报区科创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每年给予创建主体最高200万元的资助,用于房租补助。重点科创园新引进的重大项目,由主管镇街(平台)提出申请,区科技局根据项目的产业领域、团队实力、投资额度、发展前景等因素拟定资助方式与额度,报区科创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助,由区财政与镇街(平台)各承担50%。

2、实施科创园(孵化器)绩效资助。每年按财政贡献、科技型企业培育等实际成效对非重点科创园(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前两名为优秀等次,给予每家50万元资助;第三至五名为良好等次,给予每家20万元资助。2017年底前通过认定的科创园、科创型中小微企业,可继续享受原培育政策至资助期满。

3、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4、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着力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激励政策。

5、对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且研发费用较上年增长的企业,分组给予资助。A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5000万元(含)、研发费用超过100万元且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6%以上;B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2亿元(含)、研发费用超过300万元且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4%以上;C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研发费用超过800万元且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3%以上(研发费用及主营业务收入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

根据研发费用总额、占比、增长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取不超60家企业,对企业研发费用超各组相应占比标准的部分,按A组15%、B组10%、C组5%标准进行资助,单个企业资助最高不超200万元。

6、对新认定和新引进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的资助(新引进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贡献按一个会计年度计算)。

7、对新认定的市“雏鹰计划”企业、“青蓝计划”企业,按上级要求给予资助。

8、对认定的区科技型初创企业,三年内按其对区财政贡献(含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区财政贡献)的100%给予资助,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融资、市场开拓和租用生产经营用房等。

9、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检测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其中CNAS、CMA认证按市级标准认定),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资助。

10、央企、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等在萧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可按“一事一议”安排产业用地、专项资助和人才激励。

11、对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每个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15万元的资助。同一获奖项目我区仅一家单位参与完成的,第一完成单位全额资助,非第一完成单位减半资助。同一获奖项目我区有多家单位参与完成的,资助由各单位共享:第一完成单位给予总额60%的资助,其他单位等比例分享剩余资助;如无第一完成单位,则各单位等比例分享总额50%的资助。

12、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对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进行资助。

13、每年择优实施一批区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对列入国家、省、市级的科技计划项目,按上级要求给予资助。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14、对我区企业作为技术吸纳方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签订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且签约后一年内、单个项目实际支付额超过20万元(含)的给予资助,其中通过成果竞价拍卖成交的合作项目按实际支付部分的20%给予资助,其他合作项目按实际支付部分的1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最高均不超过50万元。

15、对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围绕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等领域设立成果转化中心(基地)的,根据考核实绩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对高校师生、省级以上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使用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在我区新设立(含新迁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转化,师生、科研人员股权比例不低于30%,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内累计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2%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6、对我区企业利用省级创新载体、市级平台和市级载体资源,采购符合要求的无关联合作关系的服务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包括检验检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按技术合同金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创新科技服务体系

17、每年安排500万元资金支持大院名校萧山联合科创园建设与管理。支持大院名校在我区设立各类研发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入驻联合科创园的单位给予第一年10万元的启动经费,之后每年通过绩效考核给予最高30万元的资助。

18

出步献能1818、每年安排1500万元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进一步增强科技金融服务能力。

加大科技贷款扶持力度。优化银行、担保(保险)等合作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科技贷款业务,给予银行不超过基准利率20%的贴息和担保(保险)等机构实际担保额2%的补贴,并适度增加专利质押等业绩激励内容。

拓展科技保险扶持范围。对科技企业自主投保的科技保险,增加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专利执行保险和出口产品责任保险等险种,按科技保险各险种保险费的30%~7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市级以上研发机构内工作的关键研发人员(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给予全额投保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建设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鼓励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更好地服务科技企业,适时对业绩优秀机构进行表彰。

19、建设完善科技企业贷款风险池基金。优化银行和担保合作机构,对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30%和担保费不超过实际担保额2%的科技企业贷款,政府、担保机构、银行按4:4:2的比例承担相应的风险。

20、对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从事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评估、科技查新以及有关科技代理等专业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20%,按其年主营业务收入的2%给予资助,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单个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鼓励企业创牌创优

21、对新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属于职务发明的每件资助不超过1万元,属于非职务发明的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职务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不超过3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职务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不超过4000元。同一发明专利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22、对新获得国家专利奖并在我区实施产业化的,金奖资助不超过20万元,优秀奖资助不超过10万元;新获得省专利奖并在我区实施产业化的,金奖资助不超过10万元,优秀奖资助不超过5万元。

23、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

24、对作为第一起草单位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或组织,每项标准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修订标准按制订标准的50%资助。

25、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资助。对列入省“三名”培育试点的企业,按上级要求给予资助。对新创建成为“浙江制造”品牌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助。

26、对新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助。

六、大力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及团队

27、深入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5213”引进计划、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养等重大人才工程,对经认定的萧山区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助,对顶尖人才和团队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最高可获得1亿元项目资助。鼓励人才平台和载体建设,支持人才创业创新,加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优化人才医疗保障、子女就学等公共服务。

七、附 

28、对我区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科技创新等,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可实行“一事一议”。实行“一事一议”等其他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29、对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额度,原则上以其当年对区财政贡献总额为限。对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等,报请区政府批准,可不以其对区财政贡献总额为限。对企业的财政贡献资助,剔除房地产及一次性税收等因素。

30、上级资助项目要求区级共同承担的,根据上级要求给予资助(包含区财政已对该项目的所有扶持资金)。对同一(同类型)事项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和进档差额原则进行扶持。

31、未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的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重大责任事故、因偷税被立案查处、列入失信黑名单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主要经营负责人经公安机关查实有重大赌博行为或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列入淘汰整治计划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执行。

32、本实施细则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区级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与区财政局共同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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