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政办发〔2012〕149号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开发力度,完善引才育才聚才机制,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萧山区委、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若干意见》(萧委〔2010〕41号)和《中共萧山区委 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萧委〔201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年龄在75岁以内,每人每月补助10000元。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主要技术完成人;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年龄在65岁以内,每人每月补助5000元。
(三)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主要技术完成人;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第三层次的人员;享受杭州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年龄在60岁以内的,每人每月补助4000元。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年龄在60岁以内的,每人每月补助3000元。
(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位。年龄在男60岁,女55岁以内,每人每月补助1500元。
(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年龄在男60岁,女55岁以内,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
(七)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或具有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年龄在男60岁,女55岁以内的,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八)其他具有特殊专能的优秀人才,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后,按相应标准给予补助。
政策实施后,区内企业新培养产生的上述人才(除第六类外),与引进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享受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在享受生活津贴补助期间或以后获得更高学历、职称或荣誉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上靠至应享受标准并一次性补差。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就高享受,不能重复享受。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第一次申领生活津贴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萧山区企业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补助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提供给电子版);
2.申报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杭州市萧山区人才居住证(杭州市萧山区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学历及学位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非本区取得的资格证书,需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确认并换证),或其他有效资格证书、各种荣誉或获奖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3.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劳动(聘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工资发放清单和缴纳养老保险清单(3个月以上);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符合条件人员在第二、三次申报时,只需提供补助时间内的工资发放清单和缴纳养老保险清单即可。
(二)所在企业应严格按照申报要求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后将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的镇、街道或主管局进行审核。企业在各镇、街道或主管局对上报的申请人资格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于每年的9月底前将申请人的有关材料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将申请人情况在网上进行公示后提出审批意见并抄送区委人才办备案。
三、补助的发放、变更及终止
(一)补助的发放
1.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以本办法实施当年为享受津贴起始时间。
2.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每年10月发放。生活津贴必须发放到申请人本人。
(二)补助发放的变更
受补助对象接受补助期间在区内变更服务单位,应凭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证明及新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新单位工资清单和缴纳养老保险清单(三个月以上)、新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补助申请表,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补助变更手续。
(三)补助发放的终止
除享受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期限已满或享受对象已达到规定年龄,补助自然终止的情形外,享受生活津贴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在当月内及时告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停止津贴费的发放:
1.与企业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2.有犯罪、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拘留;
3.其他导致补助应终止的情形。
四、组织管理
(一)用人单位及享受生活津贴的人员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镇、街道或主管局应督促用人单位每年年底在企业内部对享受津贴的人员及标准进行公开。若有弄虚作假骗取津贴的,或出现中止补助情形不及时报告继续领取津贴费等情形的,予以通报批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已发的补助费,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补贴申请。
(二)各镇、街道及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享受津贴人员的动态管理,定期向所属企业了解情况,做好跟踪工作,建立健全发放津贴的信息档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本区范围内的生活津贴发放工作定期进行检查。
(三)各类企业单位不得因政府发放生活津贴补助而降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薪酬待遇标准;本办法下发前已在企业的同类在职在岗人才,所在企业可依据本单位实际和其工作能力及业绩,适当提高其薪酬待遇,以营造有利于引进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环境。
五、附则
(一)企业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补助经费在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
(三)获奖项目的“主要技术完成人”是指一等奖排名前三位、二等奖排名前二位的主要技术完成人,以各类奖励的正式文件、证书为准。
六、本办法由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