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购车莫忽视细节约定

发布日期:2017-09-11 00: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萧山政府网 通讯员

       近日,消费者徐女士购买了一辆价值40余万的某品牌进口轿车,徐女士表示其在签订购车协议后三次电话给销售人员要求新车而非4S店内的展示车,销售人员在电话中也确认是新车,然而在提车提货时发现该车为展示车。徐女士认为销售方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徐女士一方表示,该车作为展厅车已经被其他人触碰过,车内座椅有褶皱,车身也有细微划痕,已经不属于新车范畴,提出要调换新车并支付其在等车过车中产生的相关损失。

       而销售方则认为,该车为紧俏车型,店内现有库存仅一辆,且放置在展厅的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同时徐女士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提出明确的要求。后续销售人员确实答复徐女士另有一辆新车,可以从港口调配,是基于此前有一名消费者在徐女士之前订购了同款轿车,可以调剂。事后,该消费者因个人原因退车,4S店就未申请调配。展厅车同样属于商品车,不是瑕疵品,故将此车销售给徐女士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欺诈行为。

        经过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徐女士将该车提走,4S店负责对该车做一次全面检查保证其性能和漆面完好,同时赠送延保服务。

        区消保委律师志愿团的朱俊律师认为:

         在汽车销售领域,展车一般指经销商将其放在展厅里的车。汽车在未上牌销售前,存放地点的不同并不影响其作为新车的属性,但不可否认的是,放在展厅的车子为了达到展示的效果,一般都会将汽车的包装纸等拆掉,方便顾客在看车时上车体验,难免会有些摩擦。消费者若不喜欢展车,最好在签合同前做出相关约定。

         消保委也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

         一、在购车时需明确合同标的,注明车型、颜色、出厂批次、交车时间、违约责任等,注意将商家口头承诺的服务项目、优惠条件、广告宣传资料的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明确,以便出现纠纷时,可以做到有据可循。例如本案中,消费者若明确表示不接受展厅车,可将此要求列入合同。如果是先交订金,待有车后再提车的,除了约定何时交车外,还要约定若不能按期交车将如何处理。

        二、提车时,消费者要仔细对车重要部件的性能、配置、配件、内饰装潢、外观、油耗、路程等逐项进行验收,特别是查看汽车“铭牌”,确认生产日期,避免商家以库存车充当新车来销售,另外,还应当查看合格证上的号码是否与发动机号、车架号一致等。

        三、消费者要注意保存好发票、说明书、宣传单张等相关材料,如果消费者发现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