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17-07218 | 成文日期 | 2017-04-28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统一编号 | AXSD01-2017-0006 |
文 号 | 萧政办发〔2017〕45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有效性 | 拟修改 | 解读文件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城乡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7日
为加快推进我区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保障群众房屋使用安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除隐患、保安全、促转型”治危拆违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54号)、《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区城乡D级危旧房屋的治理改造任务,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全区城乡C级危旧房屋的治理改造任务。
二、治理改造范围
2017年3月底前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萧山区行政区域内(不含大江东)的城乡危旧房屋。
三、治理改造主体
(一)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是危险房屋治理的责任主体。
多层多产权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活动的主体为该楼幢房屋的全体业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委托镇(街)、场、平台作为治理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对相关责任主体难以统一意见的,由镇(街)、场、平台直接作为治理改造项目实施单位。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拥有楼幢产权10%以上的,由该单位承担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发起工作。
城镇、农村个人自建房和城乡非住宅危旧房屋治理改造的主体为房屋所有权人,由其自行负责治理改造。
(二)城乡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场、平台为属地城乡危旧房屋治理改造的牵头、协调、监管主体,负责属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属地危旧房屋排查治理实施计划,具体负责组织属地城乡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对危房建立“一房一档”。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各镇(街)、场、平台具体实施城乡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及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负责全区危旧房屋安全信息汇总建档工作,做好城乡危旧房屋治理改造涉及的相关工作。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国土萧山分局、规划萧山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萧山环境集团、国网萧山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旧房屋治理改造的审批、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治理改造方式
城乡危旧住宅房屋的治理改造采取成片改造和单独改造两种方式。
城乡非住宅危旧房屋的治理改造原则上以维修加固为主。
(一)成片改造
成片改造是指结合城市有机更新,通过城中村改造、项目带动、综合开发利用等方式实现解危目的的改造方式。已纳入成片改造范围或者已列入“萧山区城中村三年(2017-2019年)行动计划”的D级危旧房屋,可以先行采取回购置换或者腾退过渡的方式解危,并鼓励引入国有或社会资本和运用市场化运作模式开展治理改造。
采取成片改造方式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方案。
(二)单独改造
单独改造是指未纳入成片改造的危旧房屋,视条件采取维修加固、拆除重建、回购置换、易地建造方式实现解危目的的改造方式。
1.维修加固是指根据安全鉴定结论和房屋实际情况,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采取修缮或加固等安全技术措施,解除房屋安全隐患的改造方式。
2.拆除重建是指对用地性质等符合条件的危旧房屋实施拆除,并在原地新建住房、住户原地回迁的改造方式。
3.回购置换是指无法实施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采取整幢回购或实物置换的方式。
4.易地建造是指对无法实施维修加固又不符合原地拆除重建要求的农村危旧住宅房屋实施拆除,并在同村范围内由住户易地建造的改造方式。
(三)各镇(街)、场、平台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危旧房屋治理改造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对暂时无法完成治理的危房,各镇(街)、场、平台应委托房屋安全动态监测专业机构采取动态监测措施进行管控。
五、单独治理改造审批流程和政策处理
(一)城镇危旧住宅房屋的治理改造
城镇C级危旧住宅原则上以维修加固为主;城镇D级危旧住宅原则上以拆除或者回购置换为主。
1.维修加固
多层多产权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方式解危的,由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设计,由当地镇(街)、场、平台审批报区危改办备案后实施,项目完工并经原房屋安全机构鉴定确认解危后即可恢复使用,无需变更权属登记。
个人自建房采取维修加固方式解危的,由镇(街)、场、平台直接审批报区危改办备案后由产权人自行负责实施。
城镇危旧住宅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方式解危的,应符合“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改变原房屋用途,不突破原建筑占地面积和原建筑高度”(以下简称“三不”)的原则。
2.拆除重建
多层多产权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采取拆除重建方式解危的,凡按照“三不”原则实施的,由镇(街)、场、平台报区危改办后,由区危改办组织区发改、财政、住建、规划、国土、城管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会审同意后按会审纪要办理立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不再重新办理用地审批等手续。涉及工程验收、备案等后续管理规定,由区各相关部门予以细化和明确。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无需变更;对不能按照“三不”原则实施的拆除重建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适当放宽容积率、层数、层高、绿化等指标和要求,原则上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由区危改办组织区发改、财政、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审定。
上述拆除重建项目中,原相同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对不能按照“三不”原则实施的超出部分的面积,实施单位与房屋产权人按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
个人自建房采取拆除重建方式解危的,应严格按照“三不”原则,经镇(街)、场、平台审批同意报区危改办备案后,由房屋产权人自行负责实施。
3.回购置换
对无法实施维修加固又不符合拆除重建要求的D级危旧住宅房屋,或者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危旧住宅房屋,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回购置换方式。
回购置换项目中,选择货币回购方式解危的,按该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5倍给予产权人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解危的,实施单位应当提供不小于原房屋面积的产权调换房屋,原房屋与置换房屋同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原房屋面积25平方米以内的(含25平方米)按置换房屋成本价结算,2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置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
(二)农村危旧住宅房屋的治理改造
1.维修加固
采取维修加固方式解危的农村危旧住宅房屋,由所在镇(街)统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设计,其中设计费用由镇(街)承担。房屋所有权人向村、镇(街)备案后依据加固设计方案自行组织实施。维修加固工作完成后,由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新的鉴定报告,确认解危。
2.拆除重建、易地建造
采取拆除重建方式和易地建造方式解危的农村危旧住宅房屋,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萧政办发〔2015〕179号)有关规定,由当地村、镇(街)审批同意报国土部门备案后实施。
对于采取易地建造方式解危的,村、镇(街)应优先安排宅基地。
3.世居房原则上采取维修加固的方式治理改造,维修加固时不得超过原宅基地面积、原建筑面积和原有高度。确实无法维修加固的,可以置换等方式处置。
(三)城乡非住宅危旧房屋的治理改造
城乡非住宅危旧房屋的治理改造原则上以维修加固为主,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报所在镇(街)、场、平台备案后即可实施。维修加固工程完工后由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新的鉴定报告,确认解危。具体工作由所在镇(街)、场、平台督促完成。
六、治理改造资金保障
(一)城镇危旧住宅房屋
危险房屋的解危费用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实施,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1.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的经费,区财政按照包干原则补助到各镇(街)、场、平台。采取成片改造、回购置换方式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单独确定。
2.对城镇住宅房屋造成使用危险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追偿工作由业主发起,所在镇(街)、场、平台进行协助,一时无法追偿到位且情况紧急需要解危的由镇(街)、场、平台视情形先予垫付。
3.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拥有楼幢产权的,按拥有产权比例承担相应的治理改造费用。
(二)农村危旧住宅房屋
1.农村危旧住宅房屋的治理经费,区财政按照包干原则补助到各镇(街)、场、平台。
2.对一时无法取得宅基地实施易地建造,但是因安全原因需要住户腾退的,区级财政给予其从房屋腾空之月起到建房手续批准之月止每户每月400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3.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资金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住建局关于2016—2018年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萧政办发〔2016〕95号)有关标准给予救助。
(三)城乡非住宅危旧房屋
城乡非住宅危旧房屋的治理改造费用由房屋产权人自行承担。涉及行政办公场所的危房治理,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治理改造相关措施
(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将未采取适当解危措施的危险房屋出租或者作为经营场所,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或者延续相关证照。
(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区政府责令镇(街)、场、平台等相关部门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组织人员紧急撤离或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三)区政府及镇(街)、场、平台等相关部门开展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1.切断水、电、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2.划定警示区、实行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3.利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4.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
5.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八、其他相关事项
(一)城镇房屋的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权属证明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农村房屋按照有关权属证明或批准的面积为准。
(二)采取回购置换方式解危的,根据房屋回购置换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事宜。
(三)涉及违章建筑和“一户多宅”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历史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施行之前已有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实施。
(六)本方案由区危改办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