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17-07234 | 成文日期 | 2017-07-12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一、制定实施意见的背景与必要性
近年来,电梯事故不断发生,不仅给使用者生命和财产造成严重威胁,也给电梯经营者的正常运营和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带来困扰。
电梯作为特种设备的一个类别,自1907年进入中国市场至今已达100多年,电梯的广泛使用,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据统计,到2016年底,我国的电梯总量在490万台,电梯的保有量、年产量和年增长均为世界第一;电梯事故近三年统计为155起,死亡124人,近十年来,万台电梯事故死亡率从0.49下降到0.12。当人们在享受电梯带来的方便与快捷的同时,电梯运行的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安全运行已逐渐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社区安定的焦点及政府安全监察的难点。
萧山区电梯情况:随着我区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高层建筑不断涌现,电梯拥有量也在逐年增加。目前,萧山区的电梯数量已达13685多台,而且每年以15%以上的速度增长,拥有量已位列杭州地区第二位,萧山区电梯安全监管通过前几年的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问题电梯隐患整治、电梯应急救援处置平台延伸萧山、推进安全监管改革创新,电梯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我区电梯现状不容乐观,新增电梯数持续增长的同时,一些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护保养等单位安全意识淡漠、安全措施不到位以及老旧电梯的快速增长,及有可能从安全隐患发展到安全事故,而电梯发生事故后,使用单位、安装维护保养等单位赔付能力低下,善后处理复杂,多方扯皮,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
近年来,国内广东、四川、南京等多省市已陆续开展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我区周边地区余杭、富阳和临安等相继开展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从这些地区实践来看,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对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具有积极作用。
因此借鉴周边地区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出台相应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措施具有十分必要性。
二、制定实施意见的法规依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5】118号)中提出的“国家鼓励提倡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和《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中关于“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政府采取提供保费补贴等方式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三、保险经费承担原则
按照“谁使用,谁出资”、“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被保险单位出资50%,同时为鼓励和推广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资50%的保险费用作为补贴。
四、保险范围
萧山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在用且在有效检验周期内和新装的各类客梯、货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电梯(非公共场所安装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在此范围内)。
五、有关于新装电梯的情况说明
新装电梯是指电梯安装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规定,在我区电梯监察主管部门已通过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在安装过程中的电梯。
六、参保对象
保险范围内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等均可作为电梯责任保险的投保人, 且一台电梯只能确定一个责任主体作为投保人。
七、在用有效检验周期的情况说明
依法登记注册在用且有效检验周期是指依法取得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注册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且在有效的检验周期内的合格电梯,超出检验周期或经检验存在有安全隐患,未进行整改继续使用的,不在享受保险范围之内。
八、保险采购
保险公司及保费由市场监管局根据我区招投标相关规定通过公开采购的方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