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17-07213 | 成文日期 | 2017-03-04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统一编号 | AXSD01-2017-0001 |
文 号 | 萧政办发〔2017〕19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完善农村救灾保障体系,根据2017年区政府为民办十件实事推进工作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自2017年起开展政策性农户室内财产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在继续全面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基础上,开展政策性农户室内财产保险工作。全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户参保率争取达到95%以上。
二、主要内容
(一)保险主体和对象。保险主体为已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农户。保险对象为已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农户住所内的财产。
(二)保险责任。因遭受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意外事故造成农户室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按约定标准赔偿。责任范围由保险条款界定,理赔发生争议的,由区民政局裁定。
(三)保费标准。每户每年10元,其中:普通农户由区财政补贴4元,镇、街道财政补贴4元,农户自交2元;低保户由区财政补贴6元,镇、街道财政补贴4元。
(四)赔付标准。每户农户室内财产保险金额为2.35万元(即每户最高赔付2.35万元,下同),其中家用电器保险金额为9000元/户,衣物及床上用品保险金额为7250元/户,家具及其他生产生活用品保险金额为7250元/户。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当年3月31日零时起至下一年3月30日二十四时止。如有出入,以与政策性农村住房险保险期限一致为准。
(五)赔偿处理。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投保农户应立即拨打承保的保险公司服务电话,进行电话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查勘,并对受损标的及时做出核定且支付赔款。
政策性农户室内财产保险作为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延伸,承保工作与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同步开展。
三、职责分工
区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区发改局要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区财政局要及时拨付由区财政承担的保费。区民政局做好具体协调落实工作,及房屋受损和室内财产损失理赔纠纷的裁定工作。各镇、街道要配合落实做好投保承保工作,分解区下达的工作任务,加强与村(社区)的联系,做好宣传发动、基数统计、资料分发等基础工作,承担由镇、街道财政承担的保费。承保的保险公司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体现服务意识,加强与镇、街道的沟通,进一步健全承保理赔业务服务网络,做好承保和定损理赔工作,方便群众参保和理赔。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