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01/2017-07213 成文日期 2017-03-04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AXSD01-2017-0001
文 号 萧政办发〔2017〕19号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有效性 有效 解读文件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策性农户室内财产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10 16:4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萧山政府网 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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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完善农村救灾保障体系,根据2017年区政府为民办十件实事推进工作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自2017年起开展政策性农户室内财产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在继续全面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基础上,开展政策性农户室内财产保险工作。全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户参保率争取达到95%以上。

二、主要内容

(一)保险主体和对象。保险主体为已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农户。保险对象为已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农户住所内的财产。

(二)保险责任。因遭受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意外事故造成农户室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按约定标准赔偿。责任范围由保险条款界定,理赔发生争议的,由区民政局裁定。

(三)保费标准。每户每年10元,其中:普通农户由区财政补贴4元,镇、街道财政补贴4元,农户自交2元;低保户由区财政补贴6元,镇、街道财政补贴4元。

(四)赔付标准。每户农户室内财产保险金额为2.35万元(即每户最高赔付2.35万元,下同),其中家用电器保险金额为9000元/户,衣物及床上用品保险金额为7250元/户,家具及其他生产生活用品保险金额为7250元/户。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当年3月31日零时起至下一年3月30日二十四时止。如有出入,以与政策性农村住房险保险期限一致为准。

(五)赔偿处理。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投保农户应立即拨打承保的保险公司服务电话,进行电话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查勘,并对受损标的及时做出核定且支付赔款。

政策性农户室内财产保险作为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延伸,承保工作与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同步开展。

三、职责分工

区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区发改局要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区财政局要及时拨付由区财政承担的保费。区民政局做好具体协调落实工作,及房屋受损和室内财产损失理赔纠纷的裁定工作。各镇、街道要配合落实做好投保承保工作,分解区下达的工作任务,加强与村(社区)的联系,做好宣传发动、基数统计、资料分发等基础工作,承担由镇、街道财政承担的保费。承保的保险公司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体现服务意识,加强与镇、街道的沟通,进一步健全承保理赔业务服务网络,做好承保和定损理赔工作,方便群众参保和理赔。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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