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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措施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发展规划体系研究和体制改革,建立发展规划体系;牵头发展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审核、评估和调整工作;组织编制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研究提出促进发展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及政策措施;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关系。
2.负责前瞻性、全局性的重大改革课题研究;研究提出我区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意见;组织或参与综合性改革试点;研究制定投资、规划、计划、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参与推进开放体制建设;组织协调全区社
3.负责全区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研究提出优化重大经济结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和政策,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推进长三角区域合作与对口支援工作;负责对国民经济运行的监测、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对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全区运用财政、金融、投资、价格等手段进行调控的政策建议;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土地政策。
5.研究分析全区社会发展形势,协调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出经济与社会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社会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参与对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参与研究事业单位改革有关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推进全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6.组织编制全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研究提出区域规划、生产力布局规划及重要产业布局的实施意见;负责全区各类园区(开发区、集聚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组织编制能源、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以及海洋经济、现代物流等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和实施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和政策措施;促进工业及高技术产业进步,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衔接平衡高技术产业和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上报和组织实施高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参与科技“三项经费”的计划管理和合理配置;参与编制全区综合交通发展规划,负责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平衡;负责铁路建设涉及到地方的配合协调工作;负责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
7.组织拟订和实施全区服务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拟订全区服务业发展政策,并指导实施;研究指导全区服务业主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提出全区服务业发展年度工作重点和发展目标;负责对服务业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指导和促进全区服务业产业结构调整;组织实施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协调推进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组织实施服务业有关考核评估工作;扶持、培育服务业重点企业;负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的审核、推荐工作,并协调推进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8.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农村、农业经济发展速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布局的目标及政策建议;提出农村、农业限额以内重大建设项目建议并协调实施;参与全区农业发展基金的安排;参与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和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9.负责全区农产品进出口、粮食等重要商品、物资储备的计划管理;研究指导全区市场流通设施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内外贸、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协调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10.负责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审批和上报国家及省市规定需报批的建设项目及政府财力安排的投资项目和其他需控制的项目,依法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综合管理工作;综合平衡政府财力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并纳入投资计划管理,引导其他资金的投向;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投资项目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年度计划并参与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咨询业的管理。
11.负责全区重点建设项目综合管理工作,制定年度计划,并负责考核、指导和监督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重大项目的布局,编制中长期重大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协调、指导实施;组织和管理全区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12.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我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与政策;承担全口径外债管理;负责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国外贷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上报;负责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对外资转让项目的审批、核准和上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工作。
13.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省、市价格调控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区价格调控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区价格综合平衡,指导协调全区价格工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根据定价目录分工,制定和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负责全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负责收费违法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配合上级物价部门开展反垄断执法的调查取证工作;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开展价格诚信建设,受办理价格投诉举报,调解价格争议,协调价格矛盾;建立健全区价格监督网络,指导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负责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制定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制度,定期分析、研判价格形势,及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价格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负责开展全区涉纪、涉案、涉税财物的价格认定工作,承接上级物价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14.负责全区国民经济动员工作;承办上级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和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15.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