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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起草适合本区实际的方针、政策和实施办法。抓好区委、区政府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贯彻执行过程中的协调、检查和督促。
2.加强对发展农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完善双层经营体制。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预决算、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工作;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产权登记、农村经济统计工作;指导农村各业经营机制的完善;负责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纠纷调处和仲裁;配合抓好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等工作。
3.抓好农业投入积累机制建设;指导监督农业投入资金的筹集、使用;抓好区本级和镇农业发展基金,农业开发资金及有关农业投入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组织和协调农业和农村发展问题的研究,起草全区性农业和农村经济规划政策和措施,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5.制定和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发展规划;抓好农业龙头企业、“三高”农业样板、效益农业示范区建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以及农业营销户、对外拓展窗口等产业化工程建设。
6.负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审核有关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
7.研究起草扶持经济薄弱村的思路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做好区内外扶贫工作。
8.抓好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9.抓好农口部门牵头协调工作;负责农业目标管理分解和考核;对各镇农办工作进行指导。
10.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