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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体育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区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体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文化体育产业、文化体育市场发展规划及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
2.组织制定和贯彻落实各项文化、体育产业发展政策,引导和参与全区文化、体育产业的发展,负责系统内文化、体育产业的发展。
3.组织推进全区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领域的公共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承担指导、管理全区社会文化事业的职责,指导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综合文化站和基层文化建设;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传承普及工作;综合管理全区戏曲、音乐、舞蹈、美术等文化艺术事业,繁荣文艺创作,重点抓好艺术精品的创作规划与管理,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指导艺术教育和培训工作;管理专业剧团和艺术学校;负责指导和管理直属单位的工作。
4.指导、参与、监督、管理并开展全区群众性文化活动;健全基层文化工作网络;指导、推动开展各类社会文化工作;指导镇街文化广播站有关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全区文化社团工作;指导和管理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5.履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能;承担安全播出领导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在上级广电部门的指导下,承担对本行政辖区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机构、有关社会组织的安全播出的监督、指导、管理工作;负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的监管。
6.统筹规划体育训练和竞技体育发展工作,指导全区体育教育和培训工作,健全基层体育工作网络;负责全区全民健身工作,指导全区开展各类群众性体育活动,组织实施大型体育赛事,筹备、组织参加上一级的体育比赛;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组织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区域内体育彩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监督管理体育市场和体育经营活动;参与全区体育社团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导体育俱乐部工作;依法管理健身气功。
7.依法实施对全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维护管理;协助上级文物部门对区域内的文物进行考古发掘;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物保护区和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负责指导全区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的相关工作;指导开展文物普查工作。
8.负责全区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体育行政(行业)管理,依法实施相关的行政许可;负责全区文化、文物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全区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体育市场管理队伍建设;承担对从事演艺活动、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9.组织实施区级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指导镇、街道、村、社区的文体设施建设和管理。
10.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