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7-12-13 10:3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萧山政府网 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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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杭州市萧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

2.依法向本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依法对本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需要本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4.对本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民事与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5.依法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6.受理单位和公民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

7.依法对本区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提出抗诉或提请抗诉。

8.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释建议意见。

9.接受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案件。

10.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开展法制宣传,对在检察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对管辖范围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对策。

11.开展检察技术信息工作和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收集、固定工作。

12.负责全院队伍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本院的检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员。

13.管理本院经费、物质装备。

14.承办其他应当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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