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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起草区有关统计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各镇街、各部门(单位)的统计工作。
2.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实施统计单位登记制度;负责全区统计单位名录库建设和管理;监督、检查各镇街、各部门(单位)的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组织协调各镇街、各部门(单位)和统计中介机构的社会经济调查,依法审批或备案各镇街、各部门(单位)统计调查项目;按照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并实施相关的地方统计调查、监测、评价等制度;组织实施全区统计报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3.承担组织重大国情国力和省情省力普查工作,组织实施区情区力调查工作;搜集、整理、提供全区性及国内有关城市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4.加强统计法制建设,严格执法,强化对统计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及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全面、及时上报。
5.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完善统计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开展社会经济发展评价和民生民意调查工作。
6.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指导和协调各镇街、各部门(单位)的统计信息计算机网络建设和数据库建设。
7.组织指导全区统计基础建设和统计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区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受委托组织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8.组织指导全区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培训、统计中介机构发展工作,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交流与合作。
9.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