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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国有资产所有权、处置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监管区属经营性国有企业(包括区属投融资平台)并实施综合管理;代管集体资产和无法确定产权所有人的资产,依法对镇街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2.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建立考核体系,制定考核标准,监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3.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负责拟订所监管企业的重组调整方案,建立区属国有企业与区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的资本纽带关系,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定国有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
4.依照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党建工作,依据法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所监管企业的领导人员进行任免、考核,并依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代表区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董事、监事或财务总监,负责监事和财务总监日常管理工作;监管国有企业用工规模和用工招聘程序。
5.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权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部门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等工作。
6.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受委托起草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7.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负责对参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中介业务的中介机构实施监管。
8.依法对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资产处置、利润分配和担保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负责管理国资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融资计划,对融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剂、统一核算。
9.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