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04/2017-07200 成文日期 2017-12-13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 统一编号 AXSD04-2017-0001
文 号 萧教〔2017〕180号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有效性 废止 解读文件 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7-12-13 16:1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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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辅导)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萧山区委、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实施意见(萧委〔2011〕11号)》的文件精神,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维护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幼儿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杭州市萧山区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萧山实际,就促进我区民办幼儿园规范管理,提出如下若干规定:

一、规范招生行为

1.幼儿园招生必须按照就近就便原则。非寄宿制幼儿园不得擅自跨区域招生。

2.幼儿园的招生计划、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经城区教育管理中心、属地中心(辅导)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区教育局备案。

3.幼儿园的班级数、班额设置须依据发改部门立项文件或浙江省教育厅颁布的省等级评定标准具体确定,准办园参照省三级幼儿园标准执行;扩班或扩班额需向城区教育管理中心、属地中心(辅导)学校另行审批,经城区教育管理中心、属地中心(辅导)学校同意后报区教育局学前教育科备案;严禁挤占专用教室、办公用房及其他辅助用房擅自开班招生;禁止招收未满三周岁幼儿提前进入小班随班就读。

4. 幼儿园招收非萧山籍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园应按照《萧山区来萧务工人员子女入园暂定办法》(萧政发〔2011〕82号)文件执行。

二、规范人员聘用与管理

5.幼儿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非在编教师的收入按照《萧山区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收入待遇补助办法》执行,非事业编制职工的工资不低于当年度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幼儿园聘用人员的数量及配备标准,应符合所在园的省等级相关标准,其中萧山区五星、区四星、区三星及以下幼儿园分别参照加省一级、省二级和省三级幼儿园执行。

7.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每年进行体检,无

慢性传染病和精神疾病。

8.严格把好幼儿园保教人员入园关和考核关。在园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确保新招聘的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

9.幼儿园要认真务实开展师德建设工作,强化幼儿园教师师德常规教育学习制度,在不断加强和改进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理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重视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10.完善幼儿园教师师德师风考核机制。幼儿园要将师德表现纳入教师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作为教师聘用、培训、奖惩、晋升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三、规范保教工作

11.幼儿园应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对适龄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合理地安排幼儿一日活动,避免小学化倾向;关注儿童个体差异,关爱幼儿,做幼儿园健康成长的支持者、合作者和引导者。

12.幼儿园保教人员应当爱护和平等对待幼儿,不得虐待、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幼儿或者实施其他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不得收受、索取幼儿家长财物。

13.幼儿园应当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幼儿园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精神使用省级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课程资源,架构适合本园实际的课程结构。

14.幼儿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幼儿参加各类竞赛、评奖活动、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如有外出集体社会活动,需经城区教育管理中心或属地中心(辅导)学校、学前科、校安科审批。幼儿园寒暑假参照小学执行,如有全园或全班需停课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规范财务管理

15.幼儿园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设立财务账册,规范核算行为,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16.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按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社会需求状况和适当考虑发展等因素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执行,未经备案和公示,不得收费。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17.幼儿园保教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每学期按五个月计收。

18.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包括幼儿餐费和必要点心费,单独核算,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当月盈余不得超过月收入的4%,每月应向家长公布伙食账目,接受家长的监督。

19.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可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幼儿伙食费(包括点心和牛奶费)、体检费和必要生活用品;代管费项目包括必须由学前教育机构代购的幼儿教学用书、手工操作材料费、必要的学习用品。按学期预收,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多余部分退还幼儿。

20.幼儿园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不得以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各种名目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21.幼儿园可以接受有关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捐赠,其所得捐款属幼儿园公共财产,应单独立账,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组织幼儿活动。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应按其意愿使用。

2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财务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幼儿园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规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享受财政补助经费的按照萧山区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印发

五、规范安全及卫生管理

23.幼儿园应建立与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应制定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按要求开展幼儿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幼儿自我安全防护和自救能力。必须根据《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建筑和装修均应取得消防合格证,严格按消防要求配齐配足消防设施设备,并确保处于可用状态。教育活动所提供的场地、材料、教玩具必须符合国家等有关安全规定;园内各种建筑、设施设备均符合安全标准并有安全防护措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4.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配备相应的设施,根据幼儿人数配备专职的卫生保健人员。做好幼儿入园体检、工作人员岗前及年度体检。每年定期对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做好体弱儿、肥胖儿的矫治和管理,建立幼儿健康档案。做好晨(午)检、全日观察,做到幼儿每人两巾一杯。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幼儿药物监管、饮食卫生管理、食品定点采购及索证索票制度,合理制订营养食谱,幼儿食品留样48小时。严格做好日常消毒工作,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和流行性疾病的发生。

25.幼儿园原则上不使用校车接送幼儿,确需接送的,必须审批后使用幼儿专用校车。

六、规范监管与奖罚

26.区教育局与城区教育管理中心、各镇街中心(辅导)学校要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

27.幼儿园有违反《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配备或者聘用工作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保育教育场所和设施设备的;

(三)保育教育场所和配置的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玩具、教

具等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的;

(四)招生、编班进行考试、测查或者超过规定班额的;

(五)使用未经省级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课程资源和教师指导用书的;

(六)教授小学教育内容、进行其他超前教育或者强化训练的;

(七)组织学龄前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或者无安全保障的活动的;

(八)擅自给学龄前儿童用药或者擅自组织学龄前儿童进行群体性用药的。

28.幼儿园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为办园条件、园务管理、安全保健、教育工作、家长和社区工作等,考核依据为《萧山区民办幼儿园年度考评方案》,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与奖励。

29.本规定从2018年1月13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日由教育局颁布的萧教〔2013〕124号《萧山区民办幼儿园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所指幼儿园,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单独或合作依法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

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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