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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电子商务产业重点培育企业认定办法

发布日期:2015-07-30 16:0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萧山政府网 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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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电子商务产业重点培育企业认定办法
 
    为积极推进电商换市战略,发挥示范引导带动作用,促进电子商务产业的创新发展,推动电子商务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关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萧委〔2014〕11号)的要求,特制定本认定办法。
    一、电子商务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工商、税务登记,具备独立法人相应条件。
    (二)符合《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和《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等行业标准。
    (三)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包含网上销售、网络技术服务等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业务。
    (四)本认定办法所谓的电子商务企业的概念包含《关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所提到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标准
    (一)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自建网站平台等形式进行网上交易业务2年以上;或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和应用提供相关配套支撑服务2年以上。
    (二)电子商务企业从事网络销售年网络交易额在2000万元以上,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从事代运营等相关配套支撑服务的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水平,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在行业内具有良好影响。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建立了消费者纠纷化解机制。
    (五)按规定向商务、税务、统计等部门提供资料、报表及配合调研、检查。
    三、重点培育企业认定程序
    (一)电子商务产业重点培育企业的认定由区电子商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商务局)牵头。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电子商务企业可由所在镇街、平台或者行业协会推荐,并向区商务局、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征求区电子商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意见建议后联合认定。
    (二)电子商务产业重点培育企业每年认定一批,一经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需要重新提出申请。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电子商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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