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8/2015-27902 | 成文日期 | 2015-12-25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统一编号 | AXSD10-2015-0001 |
文 号 | 萧民〔2015〕175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快推进我区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切实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萧政办发〔2015〕183号)文件精神,制定《杭州市萧山区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保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2015年12月23日
杭州市萧山区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保障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我区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切实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萧政办发〔2015〕183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凡萧山区常住户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可享受福利保障待遇。具体为:
(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包括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
1.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是指由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和弃婴。包括在福利机构内养育的孤儿、弃婴以及福利机构监护下实施家庭寄养的孤儿、弃婴;
2.社会散居孤儿。是指父母死亡或者由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失踪的,不在福利机构养育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是指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未成年人:
1.父母双方均失踪(失踪2年以上,以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为准,下同)、服刑(服刑1年以上,含强制戒毒等,下同)、弃养(弃家出走2年以上,以户籍所在镇街出具的证明为准,下同)、重残(一、二级残疾,下同)或长期患重病(指患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且丧失生活能力1年以上,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为准,下同);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弃养、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3.父母一方失踪、弃养,另一方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4.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三)低保家庭儿童。指持有效期内《杭州市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家庭中的未成年人。
(四)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儿童。指持有效期内《杭州市萧山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未成年人。
(五)其他持证困难家庭儿童。指持有效期内《萧山区特困家庭援助证》家庭中的未成年人。
(六)重残儿童。指残疾等级为国家残疾标准二级及以上的未成年人。
第二条 儿童福利保障标准
(一)孤儿。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我区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我区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60%确定。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对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实行基本生活补贴,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采取补差方式发放。(低保救助金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不重复享受,对于已经按家庭享受低保救助的对象,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与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已经享受基本生活费补助的对象,不再享受低保救助金)。
(三)低保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儿童。低保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儿童,在享受低保政策的基础上,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30%发放低保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
(四)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中未满18周岁的儿童。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中未满18周岁的儿童,在享受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30%发放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
(五)其他持证困难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儿童。对其他持证困难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20%发放其他持证困难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
(六)贫困家庭重残、患重病和罕见病未满18周岁的儿童。对持证低保、困难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以上或者患有艾滋病、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的未成年人,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采取补差方式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其中已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残保、城乡持证困难家庭的,不重复享受)。
以上各类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同一对象不同身份的,原则上就高享受,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自被收养、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次月起不再纳入政府孤儿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停止发放相关基本生活费补贴;低保家庭儿童、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儿童、其他持证困难家庭儿童取消家庭相关救助证后不再纳入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保障范围,从取消家庭相关救助证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相关基本生活费补贴;上述儿童年满18周岁后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再纳入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保障范围,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相关基本生活费补贴,如孤儿为就读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生可继续享受供养福利,非在校学生则一次性发放6个月孤儿基本生活费后,不再纳入政府孤儿供养福利保障范围。
第三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机构孤儿的申请审批程序按照原有程序进行。散居孤儿的申请审批程序按原《关于做好上报社会散居孤儿登记表的通知》规定执行,并填写《杭州市萧山区社会散居孤儿登记表》(附件1)。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儿童、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儿童、其他持证困难家庭儿童、贫困家庭的重残、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杭州市萧山区基本生活保障儿童信息登记表》(附件2),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村(社区)在接到监护人(或儿童本人)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上门核查,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附件3)和《其他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附件4),签署意见并在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的,报所在镇(街道)审核,审核通过的,报区民政局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区民政局在萧山区民政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按核定标准发放儿童基本生活费。儿童基础信息同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备案。
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及家庭全部成员户口本、家庭成员(监护人)身份证、本人或监护人补贴发放指定银行存折(卡)和本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3张;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时需要提供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一方死亡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一方失踪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证明;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一方弃养的,应提供户籍所在镇(街道)出具的父母不履行义务两年及以上的证明;
(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一方服刑(服刑1年及以上,含强制戒毒)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有效复印件或司法部门证明(司法机关出具的服刑证明或强制戒毒证明);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一方重残的,应提供儿童父母有效期内一、二级残疾证;
(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一方长期患重病(丧失生活能力达一年及以上)的,应提供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历证明、户籍所在镇(街道)出具的丧失生活能力一年及以上的证明;
3.低保家庭儿童应提供有效期内《杭州市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复印件;
4.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儿童应提供有效期内《杭州市萧山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复印件;
5.其他持证困难家庭儿童应提供有效期内《杭州市萧山区特困家庭援助证》复印件;
6.贫困家庭中的重残、重病和罕见病儿童应提供有效期内国家残疾标准二级及以上残疾证复印件、《杭州市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杭州市萧山区特困家庭援助证》复印件、萧山区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历证明;
7.在校学生应提供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第四条 儿童基本生活费从批准的次月起开始发放,由区民政局通过指定银行按月社会化发放。
第五条 儿童福利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审查。各村(社区)督导员要定期对辖区内的福利保障对象及家庭情况进行走访,及时掌握保障对象基本情况。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查实的次月起停发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
(一)孤儿。按原有政策执行。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儿童、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儿童、其他持证困难家庭儿童、贫困家庭中的重残、重病和罕见病儿童:
1.死亡的;
2.依法被收养的;
3.年满18周岁的(其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6周岁以上已取得劳动收入);
4.查找到亲生父母的;
5.父母一方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
6.父母一方疾病治愈、恢复健康的;
7.父母一方刑满释放(从其父母刑满释放2个月后的次月起终止发放)、解除强制戒毒的;
8.抚养儿童的父亲或母亲重组家庭的;
9.家庭生活状况改善有抚养能力的(退出低保、残保或其他持证困难家庭的次月起终止发放);
10.不再属于一、二级残疾的;
11.弄虚作假的;
12.其他符合停发条件的。
第七条 建档立卷
(1)村(社区)儿童保障对象档案包括:儿童保障对象的花名册、申请书、登记表、申请表、儿童保障对象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公示材料、定期核查登记资料及准予或不予批准通知书。
(2)镇(街道)儿童保障对象档案包括:儿童保障对象花名册、登记表、申请表、来信来访及处理登记簿。
(3)区民政局儿童保障对象档案包括:儿童保障对象花名册、登记表、申请表、统计报表、预算报表。
第八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儿童福利保障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补助款;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427号)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工作人员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的;擅自改变补助金发放数额的;贪污、挪用补助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427号)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1.杭州市萧山区社会散居孤儿登记表
2.杭州市萧山区基本生活保障儿童信息登记表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4.其他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附件1
州市萧山区社会散居孤儿登记表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孤儿基本情况 | |||||||||||||||||||||||||
姓 名 | 性 别 | □男□女 | 民族 | 1寸免冠照片 | |||||||||||||||||||||
身份证号 | 年龄 | ||||||||||||||||||||||||
登记原因 | □父母双亡 □被遗弃 □找不到生父母 □其他 | ||||||||||||||||||||||||
养育类型 | □(外)祖父母养育 □其他亲属养育 □独立(自)生活 □无亲属关系人养育 □居委会(村委会)养育 □父母单位养育 □其他_____________ | ||||||||||||||||||||||||
户籍状况 | □农村 □城镇 | 户籍所在地 | _____________镇(街道)_____________村(社区) | ||||||||||||||||||||||
身体情况 | □健康 □一般 □患病 □残疾 | 所患病种 | |||||||||||||||||||||||
残疾类别 | □无 □肢体 □视力 □听力 □言语 □智力 □精神 □多重 | 残疾等级 | □壹级 □贰级 □叁级 □肆级 | ||||||||||||||||||||||
学习情况 | □学龄前 □小学 □初中 □高中或职高 □技校 □中专 □大专 □大学及以上 □特教 □无就学能力 □失学 □其他 | ||||||||||||||||||||||||
学校名称 | 入学时间 | ||||||||||||||||||||||||
特教类型 | □无 □发音 □盲文 □手语 □听力 □自闭症 □智力 □肢体 □其他 | ||||||||||||||||||||||||
患艾滋病情况 | □无 □受艾滋病影响 □携带或感染艾滋病 | ||||||||||||||||||||||||
艾滋儿童 救助原因 | □孤儿本人患 □父母双方患 □父母一方患 | ||||||||||||||||||||||||
其他救助 | □低保 □五保 □城乡一档 □城乡二档 □大病慈善 □艾滋病特困救助 □城镇职工医保 □其他 | ||||||||||||||||||||||||
孤儿生父母情况 | |||||||||||||||||||||||||
生父情况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
类 别 | □死亡 □宣告死亡 □失踪 □其他 | ||||||||||||||||||||||||
死亡或失踪时间 | 死亡原因 | ||||||||||||||||||||||||
生母情况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
类 别 | □死亡 □宣告死亡 □失踪 □其他 | ||||||||||||||||||||||||
死亡或失踪时间 | 死亡原因 | ||||||||||||||||||||||||
监护人及其家庭情况 | |||||||||||||||||||||||||
姓 名 | 关系 | 身份证号 | 工作单位 | 年收入 | 联系电话 | ||||||||||||||||||||
村民委员会 (社区居委公) 审查意见 | (单位盖章) 审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 ||||||||||||||||||||||||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区民政局 审批意见 | (单位盖章)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填写说明: 1.本表由孤儿监护人或由村(社区)代为填写,请在各栏目相应选项□上打“√”。 2.附报材料,一式一份,由区民政局存档:①孤儿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②孤儿1寸免冠彩色照片;③孤儿户口簿复印件(首页及本人页);④残疾孤儿提供残疾证;⑤在校孤儿提供学生证或学校证明;⑥生父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宣告死亡(或失踪)的证明;⑦生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宣告死亡(或失踪)的证明;⑧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监护人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3.本表请用正反面打印,一式三份,分别由所在村(社区)、镇(街道)、区民政局存档。 |
附件2
杭州市萧山区基本生活保障儿童信息登记表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儿童基本情况 | |||||||||||||||||||||||
姓 名 | 性 别 | □男 □女 | 民族 | 2寸免冠照片 | |||||||||||||||||||
身份证号 | 年龄 | ||||||||||||||||||||||
家庭类别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低保家庭儿童 □残保对象儿童 □其他持证困难家庭儿童 □重度残疾儿童 | ||||||||||||||||||||||
登记原因(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填写) | □父母双方均失踪 □父母双方均弃养 □父母双方均服刑 □父母双方均重残 □父母双方均长期患重病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弃养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服刑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长期患重病 □父母一方失踪、弃养,另一方服刑 □父母一方失踪、弃养,另一方重残 □父母一方失踪、弃养,另一方长期患重病 □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 □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长期患重病 | ||||||||||||||||||||||
养育类型 | □父母养育 □父母一方养育 □(外)祖父母养育 □其他亲属养育 □独立(自)生活 □无亲属关系人养育 □居委会(村委会)养育 □父母单位养育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 ||||||||||||||||||||||
户籍状况 | □农村 □城镇 | 户籍所在地 | _____________镇(街道)_____________村(社区) | ||||||||||||||||||||
身体情况 | □健康 □一般 □患病 □残疾 | 所患病种 | |||||||||||||||||||||
残疾类别 | □无 □肢体 □视力 □听力 □言语 □智力 □精神 □多重 | 残疾等级 | □壹级 □贰级 □叁级 □肆级 | ||||||||||||||||||||
学习情况 | □学龄前 □小学 □初中 □高中或职高 □技校 □中专 □大专 □大学及以上 □特教 □无就学能力 □失学 □其他 | ||||||||||||||||||||||
学校名称 | 入学时间 | ||||||||||||||||||||||
毕业时间 | 年满18周岁时间 | ||||||||||||||||||||||
特教类型 | □无 □发音 □盲文 □手语 □听力 □自闭症 □智力 □肢体 □其他 | ||||||||||||||||||||||
患艾滋病情况 | □无 □受艾滋病影响 □携带或感染艾滋病 | ||||||||||||||||||||||
其他救助 | □低保 □五保 □城乡一档 □城乡二档 □大病慈善 □艾滋病特困救助 □城镇职工医保 □其他 | ||||||||||||||||||||||
儿童生父母情况 | |||||||||||||||||||||||
生父情况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
工 作 单 位 | 联系电话 | ||||||||||||||||||||||
类 别 | □死亡 □宣告死亡 □失踪 □服刑 □重残 □长期患重病 □其他 | ||||||||||||||||||||||
死亡或失踪时间 | 死亡原因 | ||||||||||||||||||||||
服刑地点及时间 | 残疾类别及等级 | ||||||||||||||||||||||
患病种类及患病时间 | |||||||||||||||||||||||
生母情况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
工 作 单 位 | 联系电话 | ||||||||||||||||||||||
类 别 | □死亡 □宣告死亡 □失踪 □服刑 □重残 □长期患重病 □其他 | ||||||||||||||||||||||
死亡或失踪时间 | 死亡原因 | ||||||||||||||||||||||
服刑地点及时间 | 残疾类别及等级 | ||||||||||||||||||||||
患病种类及患病时间 | |||||||||||||||||||||||
监护人及其家庭成员情况 | |||||||||||||||||||||||
与申请人关系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性别 | 户口性质 | 健康状况 | 工作单位 | 年收入 | ||||||||||||||||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审查意见 | (单位盖章) 审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区民政局 审批意见 | (单位盖章)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填写说明: 1.本表由儿童监护人或由村(社区)代为填写,请在各栏目相应选项□上打“√”。 2.附报材料,一式一份,由区民政局存档:①儿童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②儿童2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③儿童家庭全部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含首页);④残疾儿童提供残疾证;⑤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或学校证明;⑥父母死亡儿童应提交父母死亡证明(火化证明);⑦父母失踪儿童应提交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证明;⑧父母弃养儿童应提交户籍所在镇(街道)出具的父母不履行义务两年以上的证明;⑨父母服刑(服刑1年以上,含强制戒毒)的儿童应提交法院判决书有效复印件或司法部门证明;⑩父母重残儿童应提交残疾证复印件;⑾父母长期患重病(丧失生活能力达一年以上)儿童应提交区级以上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和户籍所在镇(街道)出具的丧失生活能力证明;⑿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监护人家庭户口簿复印件;⒀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存折(卡)复印件。 3.本表请用正反面打印,一式三份,分别由所在村(社区)、镇(街道)、区民政局存档。 |
附件3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
身份证号 | 户口性质 | ||||||||||
户籍所在地 | ____________镇(街道)___________村(社区)____________ | ||||||||||
申请原因 | □父母双方均失踪 □父母双方均弃养 □父母双方均服刑 □父母双方均重残 □父母双方均长期患重病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弃养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服刑□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长期患重病 □父母一方失踪、弃养,另一方服刑 □父母一方失踪、弃养,另一方重残 □父母一方失踪、弃养,另一方长期患重病 □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 □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长期患重病 | ||||||||||
生父情况 | 姓 名 | 类别 | □死亡 □宣告死亡 □失踪 □服 □重残 □长期患重病 □其他 | ||||||||
生母情况 | 姓 名 | 类别 | □死亡 □宣告死亡 □失踪 □服刑 □重残 □长期患重病 □其他 | ||||||||
监护人情况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
与申请人关系 | 联系电话 | ||||||||||
领取基本生活费银行账号 | 与申请人 关系 | ||||||||||
开户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审查意见 | (单位盖章) 审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区民政局 审批意见 | 同意从_________年____月起享受儿童基本生活费,月享受金额 元。 (单位盖章)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填写说明: 1.本表适用于已登记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儿童监护人或由村(社区)代为填写,请在各栏目相应选项□上打“√”。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领取账户的开户人,可以是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时请提供账户存折的复印件。 3.本表请用正反面打印,一式三份,分别由所在村(社区)、镇(街道)、区民政局存档。 |
附件4
其他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
身 份 证 号 | 户口性质 | ||||||||||||
户籍所在地 | _________________镇(街道)________________村(社区)_________________ | ||||||||||||
申请 类别 | □低保家庭儿童 □残保对象儿童 □其他持证困难家庭儿童 □重度残疾儿童 | ||||||||||||
救助证或残疾证编号 | |||||||||||||
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 与申请人关系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 | 月收入 | ||||||||
领取基本生活费银行账号 | 开户人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审查意见 | (单位盖章) 审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区民政局 审批意见 | 同意从__________年____月起享受儿童基本生活费,月享受金额 元。 (单位盖章)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填写说明: 1.本表适用于低保家庭儿童、残保对象儿童、其他持证困难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由儿童监护人或由村(社区)代为填写,请在各栏目相应选项□上打“√”,并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 2.附报材料,一式一份,由区民政局存档:①儿童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②儿童家庭全部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含首页);③残疾儿童提供残疾证;④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或学校证明;⑤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监护人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及监护关系证明;⑥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存折(卡)复印件。 3.本表请用正反面打印,一式三份,分别由所在村(社区)、镇(街道)、区民政局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