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1/2013-19398 | 成文日期 | 2013-11-15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社保局 | 统一编号 | |
文 号 | 萧人社〔2013〕179号 | 主题分类 | 人事工作 |
有效性 | 失效 | 解读文件 |
各镇街、区级机关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
现将《萧山区事业单位优秀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及时通知所属各事业单位,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组织部
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杭州市萧山区事业单位优秀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鼓励各类人才创先争优,鼓励各用人单位积极引进人才、培养人才,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若干意见》(萧委〔2010〕41号)精神,结合我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下列人员在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受(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限制予以聘任: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杭州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奖者;省级科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市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区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等三个奖项的主要参与者(前三位);
2.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培养人选、市新世纪“131人才”第二层次及以上培养人选;
3.区级及以上政府颁发的专业领域荣誉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浙江省功勋教师、省特级教师、省优秀教师、省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省优秀
医师、省级名中医、省鲁迅文学艺术奖、杭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萧山区十佳优秀科技人才、区级劳动模范、区名师名校长等;
4. 省级以上政府行政部门参与评选的专业领域荣誉称号:黄炎培杰出教师奖、省春蚕奖、省级基层名中医、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省级行业特聘专家等。
二、 上述人员取得荣誉后继续保持先进,历年考核均在合格等次以上者,晋升中高级(不含正高、镇街仅限中级)岗位内部档次时,可不占岗位内部结构比例。
三、 承担国家和省级援外、对口支援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承担任务期间,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受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限制,聘任后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
四、 通过公开招聘引进的“211工程”院校毕业研究生,在首次聘任时,可不受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限制,聘任后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
五、本规定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事业单位优秀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萧人社〔2012〕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