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1/2012-14232 | 成文日期 | 2012-07-11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社保局 | 统一编号 | |
文 号 | 萧人社〔2012〕50号 | 主题分类 | 人事工作 |
有效性 | 失效 | 解读文件 |
各镇街、区级机关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
现将《萧山区事业单位优秀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及时通知所属各事业单位,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组织部
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杭州市萧山区事业单位优秀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鼓励各类人才创先争优,鼓励各用人单位积极引进人才、培养人才,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若干意见》(萧委〔2010〕41号)精神,结合我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下列人员在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受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限制予以聘任:
1. 省级科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市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区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等三个奖项的主要参与者(前三位);
2. 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培养人选、市新世纪“131人才”第二层次及以上培养人选、区级及以上政府颁发的专业领域荣誉称号(如名师名校长等)获得者、萧山区十佳优秀科技人才;
3. 省特级教师、省优秀教师、省优秀医师、省鲁迅文学艺术奖获得者等。
4. 省级行业特聘专家。
二、 上述人员取得荣誉后继续保持先进,历年考核均在合格等次以上者,晋升中高级(不含正高)岗位内部档次时,可不受岗位内部结构比例限制。
三、 承担国家和省级援外、对口支援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也可不受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限制。
四、 通过公开招聘引进的“211工程”院校毕业研究生,在首次聘任时,可不受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限制。
五、以上各款相关人员聘任、晋档后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
六、本规定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