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
《萧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和扶持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办公室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5日
萧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和扶持的实施细则
(试 行)
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是指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和自主创意研发能力,并具有上级主管部门或专门的服务机构(业主单位),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区域。
萧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由区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简称区文创办)会同区相关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属地单位按照本办法负责对园区的日常管理。
一、园区认定标准
以公开、公平、统筹规划、政府引导的原则,认定萧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条件如下:
1.有较为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并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2.园区具有一定的发展空间规模,原则上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且用于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建筑面积占总规划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60%。申报认定当年,园区已建成用于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且已使用面积占建成面积的60%以上,特色明显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筑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
3.有鲜明的产业特色及定位,主导发展1-2项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八大重点发展行业,申报认定当年已经集聚了10家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
4.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5.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环境,能够为文化创意企业开展创意研发、设计生产和流通交易等活动提供适宜的硬件环境保障。
6.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园区企业提供较为完善的公共服务。
7.对取得上级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如相关配套设施尚不尽完备的,可采取先认定后完善的方式处理。
二、园区认定程序
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将采取自主申报、镇街等组织推荐和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审定相结合的程序。
1.自主申报:各镇街、开发(工业、经济)区及部门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申报,园区按照要求填写申报表,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上报各镇街、开发(工业、经济)区及部门;
2.组织推荐:各镇街、开发(工业、经济)区及部门在接到产业园区申请后,对照本办法,经审核,在申报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和加盖公章后,推荐至区文创办;
3.组织审定:区文创办审核,将候选名单上报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4.认定授牌:经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将统一发文并授予萧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牌子。
三、园区扶持政策
在区文创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区级园区内企业房租等开支及企业孵化、关键共性技术研发、融资中介、交易推广等公共服务。扶持资金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用作发放奖金、福利、津贴及其他违反本办法的开支。
1.经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认定为萧山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由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资助,专项用于园区建设。鼓励园区争创国家、省、市级产业示范基地,凡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示范基地的,由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分别给予配套补助70万元、50万元、30万元。
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园区引进文化创意企业且所使用的物业面积超过50%,经考核,自达标年度起三年内,园区出租房屋收入形成的对区贡献部分全部用于奖励园区管理机构。
3.新设立(或萧山区外引进)的文化创意企业入驻园区的,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对区贡献的10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4.对新设立(或萧山区外引进)的文化创意企业租用园区内生产研发用房,从设立(或引进)年度起,最高给予500平方米以内第1年补贴20元/平方米·月,第2年补贴15元/平方米·月,第3年补贴10元/平方米·月。
5.鼓励开发运营商和企业在园区建立各种技术、专业、交流平台。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经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立项并经区政府批准后,在建设资金到位前提下,可申请项目资助。按照公开申报、专家评审、领导小组研究的程序确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扶持项目,给予一定的扶持。
6.鼓励园区、企业争取中央、省、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获得中央、省、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的,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按照有关政策给予配套。
7.园区内企业为文化创意生产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8.鼓励园区开展各类招商、项目推介、宣传等活动,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园区招商引资、管理服务、产业促进及发展总部经济等各项指标进行综合业绩考核,从区文创产业专项资金中拨出资金,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先进单位及其他突出贡献单位进行奖励,优秀园区将优先推荐申报各级文化产业基地。
9.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组织开展的大型节庆经济等活动,经报批和审定,可升格为以区级名义主办。
10.经批准设立的文化创意产业楼(园区)的业主单位和企业享受《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萧政发〔2009〕94号)的政策。
11.对全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且对地方财政具有重大贡献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可采取“一事一议”,单独制定扶持政策。
12.本政策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区文创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 文创产业园区 认定和扶持 实施细则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