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及我区转制(破产、解体)企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实行与单位剥离的有关政策规定,我区对单位剥离后移交社保管理的退休(养)人员的托管费用均按萧政发(2000)5号(企业)、萧政办发(2001)53号(事业)文件规定执行,随着移交人员待遇的提高和费用支出的增加,原移交标准明显偏低。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企业退休(养)人员的托管费标准
1、退休、退职人员从每人2.5万元,调整为每人3万元。因原定的每人缴纳2.5万元托管费标准是按退休、退职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时的待遇进行测算的。自2002年7月1日起我区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后,月门诊包干费已作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2、精简、供养遗属人员分别从每人2万元、1.5万元调整为每人2.5万元、2万元。因精简、供养遗属人员的生活费标准已有较大提高。
3、退养人员退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限每年缴纳5000元,调整为每年7000元。因退养人员的生活费标准是按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40%发放,所以每年都有较多增加。
二、调整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托管费标准
新医保制度的实行大大提高了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为此,作以下调整:
1、离休人员从每人6万元调整为每人8万元。
2、退休、退职人员从每人4万元调整为每人4.5万元。
3、精简、供养遗属人员从每人1.5万元,分别调整为每人2.5万元、2万元。因这两类人员与企业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三、以上调整时间从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