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
《关于对萧山区机关事业单位中吃“空饷”情况的处理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办公室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十日
关于对萧山区机关事业单位中吃“空饷”
情况的处理意见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员管理,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中央编办关于对吃“空饷”问题开展督促检查的通知》(浙编办〔2005〕91号)精神,我区对机关事业单位中吃“空饷”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我区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中存在着吃“空饷”的情况,现对吃“空饷”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处理的办法和时限
对于不同形式的吃“空饷”人员,由各单位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一)人事关系的处理
1. 经商办企业人员。对经商办企业人员,由用人单位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回原单位工作。如果本人不愿回原单位工作,属公务员的,劝其辞职,不愿辞职的予以辞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未订立聘用合同的人员给予辞退或者作自动离职处理,下同)。
2. 借用和借调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借调到企业、区外各类单位的,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回原单位工作或者调出;不能回原单位工作又不能调出的,按照经商办企业人员处理。
3. 长期病假人员。对于因身体原因,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有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的长期病假人员,由单位按照有关政策精神,要求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退休(病退);本人不愿退休(病退)的,用人单位要按照工资福利政策,严格执行病假工资处理的有关规定,取消各类奖金和工作性的津补贴。对以病假名义在外经商办企业的人员,按照经商办企业人员处理。
4. 停薪留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办理停薪留职。原已经办理停薪留职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回原单位工作;本人不愿回原单位工作的,按照经商办企业人员处理。
5. 因私出境出国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境出国,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出境的,假期不超过三个月;出国的,假期不超过半年。如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假期从离开岗位之日起计算。假期内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过假期(包括续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6. 关系挂靠人员。已经列入单位编制内而实际是挂靠关系的人员,原则上要解除聘用合同。如果单位有编制且工作需要,本人符合单位用人要求又愿意到单位工作的,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到单位工作;单位没有编制、挂靠人员不符合单位用人要求或者本人不愿到单位工作的,由挂靠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二)经济关系的处理
1. 机关事业单位为经商办企业人员、除上级机关以外其它单位借调的人员、关系挂靠人员支付的工资福利等各项费用,均要结算收回。
2. 对吃“空饷”人员名义上发给而实际上没有领取的工资和停薪留职人员上交的管理费,统一作为单位收入,不得以各种名义私分。已经私分的,要予以追缴。
对吃“空饷”情况处理的截止时限为2006年4月30日。
二、 处理中的相关政策
为做好吃“空饷”情况的处理,对涉及人员可以执行如下相关政策:
1. 提前退休。吃“空饷”人员中符合《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公务员,可提前退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可参照上述政策提前退休。
2. 辞退和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辞退公务员,发给辞退费;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关系)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3. 辞职辞退和解除聘用合同后的人事关系。辞职辞退后的公务员,关系转入区人才开发中心实行代理;解除聘用合同后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关系转入区人才开发中心实行代理,或转入区就业管理服务处进行失业登记。上述人员重新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工龄计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 组织领导和监督协调
为加强对处理吃“空饷”情况的组织领导,区委、区政府建立处理吃“空饷”情况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编委办、区监察局、区财政局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编委办。
吃“空饷”人员所在单位是负责本次处理吃“空饷”情况的责任主体;下属事业单位存在吃“空饷”情况的,其行政主管部门是责任主体。上述单位和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次处理吃“空饷”情况的第一责任人。
区级机关职能部门分工如下:区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对区管领导干部吃“空饷”情况的处理;区人事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对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情况的处理;区财政局负责对吃“空饷”人员工资福利等费用的追缴和停止核拨等工作;区监察局负责对吃“空饷”情况处理的监督和有关举报、投诉的受理督办工作;区编委办公室负责对吃“空饷”处理情况的综合汇总和协调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为维护党和政府人事工资政策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减少财政开支,充分调动在职在岗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快机关事业单位补充高素质工作人员的进程,在全社会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认真做好吃“空饷”情况的处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 提高对吃“空饷”情况处理的透明度。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区直属各事业单位,要召开专题会议,对吃“空饷”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召开机关干部职工和系统内负责人会议,进行部署和动员。向干部职工通报本单位、本系统存在的吃“空饷”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处理的进展和结果,要在媒体进行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区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接受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对这项工作的举报、投诉,投诉电话为:96178(手机请拨82898404)。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吃“空饷”情况。各镇、街道、区级机关各部门和区直属各事业单位在对吃“空饷”人员的处理中,要及时与区级机关职能部门沟通。在职能部门的指导下,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办妥相关手续,不留“后遗症”。
3. 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各单位要通过召开会议、传达文件等形式,统一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特别是对此次处理中涉及到的人员,要由专人负责做好思想工作,以确保单位工作的稳定,确保社会的稳定。
4. 及时上报处理情况和结果。对本次吃“空饷”情况的处理情况和结果,各单位要在2006年5月10日前上报给区监察局和区编委办公室。
5. 严肃责任追究。对吃“空饷”情况应报未报和应处理未处理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各镇街、区级机关各部门和区内所有事业单位,都要认真执行国家的编制和人事工资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到下属单位和其它单位兼职、长期不归人员的处理等,都要及时办理有关审批和处理手续,严格执行工资、津贴和奖金发放的有关规定。
主题词: 人事 吃空饷 处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