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
 

关于印发《萧山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萧政发〔2003〕16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萧山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萧山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


为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条:本预案所称的“重大动物疫病”是指
     1、对畜牧业生产和人类健康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强制的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一类传染病;
     2、新发现的且对畜牧业生产或人体健康有重大危害的动物疫病;
     3、突然爆发、传播快、流行面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动物疫病。
     第二条: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染疫动物的数量、传播的速度、死害程度、流行范围和趋势,重大动物疫情分为三级。
     一级:一个疫点一类动物疫病发病的禽在2000羽以上,猪500头以上,羊100只以上,牛20头以上;或疫区涉及2个以上镇、街道、农场,疫点数量3个以上;或其它人畜共患病的发病数30头(只)以上;或因动物传染给人致1人以上临床病例;或区外调入染疫动物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本区新发现和不明病原的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的。
     二级:一个疫点一类动物疫病发病的禽在500羽以上2000羽以下,猪100头以上500头以下,羊50只以上100只以下,牛5头以上20头以下;或疫区涉及2个镇、街道、农场,疫点数量2个以上;或其它人畜共患病的发病数5头(只)以上30头(只)以下;或区外调入染疫动物产品500公斤以上2000公斤以下。
     三级:除一级动物疫情、二级动物疫情以外的动物疫情。
     第三条: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萧山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由农业、农办、贸易、卫生、公安、工商、交通、技监、财政、计划、监察、外经贸、铁路、商检等部门组成。区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指挥长,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的扑灭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应急小组和专家小组。指挥部在区农业局设立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人员调度、物资调配、信息汇总、新闻宣传等工作;应急小组由农业、公安、卫生、工商、交通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疫情调查、控制、现场应急处置等工作;专家小组由2名以上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共同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确诊、疫情评估、技术咨询及决策建议。
     (一)指挥部职责:
     1、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
     2、落实防疫和扑疫所需的物资、设施、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落实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和同群动物扑杀补助经费,按规定将上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3、在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时控制、扑灭疫病。
     4、发布和解除封锁令。作出封锁、扑杀、隔离、控制、销毁等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的处理决定。封锁令由指挥部报区人民政府发布。
     5、负责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或深埋、扑杀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的地点选定。
     6、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二)农业部门和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区农业局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2、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3、作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进行预警、预报。
     4、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5、监督、指导疫点内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强制免疫和强制消毒工作。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监督和指导疫区内的人员、车辆、动物及动物产品以及其它物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
     8、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病死动物和同群动物,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同群动物及其所污染的产品和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的费用及补助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组织对疫病防治和防疫监督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供技术支持。
     10、加强与卫生防疫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协作。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和其它部门职责
     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指挥部要求,立即到达规定岗位,各司其职。
     1、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对本辖区的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成立防治动物疫病指挥小组(附件1),负责实施辖区内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强制免疫和强制消毒工作;做好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治的宣传工作,维护封锁区内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稳定。
     镇、街道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对疫区、受威胁区的动物实施紧急免疫,监视疫区、受威胁区疫情动态,协助政府做好动物疫病防治的宣传工作,协助农业部门做好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动物疫病防治资金预算,根据防疫、扑疫应急物资需要和扑灭补助需要量及时拨付资金。
     3、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涉及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配合做好动物的隔离、控制、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疫区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和保卫工作;保证疫情处理车辆的畅通,设置道路监督检查,必要时,对疫区内的人员、车辆、动物及动物产品以及其它物品采取控制措施。
     4、交通部门:在疫区周围的主要路口设立临时警示标志;交通、铁路部门保证动物防疫物资和人员的紧急调运工作,停止易感动物的交通运输;提供扑疫所需的的运载工具和机械设施。
     5、卫生部门:做好从事畜牧兽医工作技术人员、牲畜养殖、皮毛加工、屠宰人群的人畜共患病的监测、检验工作,加强与农业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协作,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督促指导扑疫人员和疫区人员做好防护工作。
     6、计划、贸易、工商、外经贸等部门: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保证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所需的物资生产和供应工作。
     7、 监督部门:负责对有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物资储备与专项经费落实
     重大动物疫病控制、扑灭和处理所需疫苗、检测及诊断试剂、实验室用品、消毒药品及设备、防护用品、监督取证设备、运输通讯工具、扑杀、深埋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及帐篷等应适量储备。储备方案由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编制提出,由区农业局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储备方案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列入预算(见附件2)。具体储备工作由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1〕60号)规定,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专项经费”,该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并随社会经济和畜牧业发展每年有所增长。专项经费由区财政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主要用于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扑灭。具体使用方案由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管理(见附件3)。
     第五条:疫病的预防、监测、监督
     建立和健全畜禽规模养殖场、镇、街道兽医、防疫员、检疫员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疫用品、设备、技术人员,根据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要求,做好消毒、免疫注射等常规性疫病预防工作,提高应对各类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能力。
     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监测,由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存栏5000头(只)以上畜禽的规模养殖场,每年不少于两次抽样检测免疫抗体,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镇、街道、农场的重大动物疫病预防工作的实施,定期检查畜禽规模养殖场、苗猪市场、苗禽市场、孵化场、屠宰场(厂)、冷库、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交易贮存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加工使用场所的消毒、免疫、出入库记录等有关台帐和档案,落实各项防疫要求,加强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为防止动物疫情输入,对从辖区外调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准运证》制度,禁止从疫区调入动物及动物产品。引入的种用、乳用动物合群前必须报检,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隔离检疫。
     动物饲养、贮存、屠宰、经营和动物产品的加工、经营、贮存场所,其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对存栏家畜3000头以上、禽类10000只以上的较大规模养殖场间距要在2千米以上,距离居民区、工厂、学校、交通主干道500米以上。
     第六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措施
     发生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一、二级动物疫情,按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一级疫情的应急处理:经专家小组确诊为一级动物疫情的,必须立即上报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农业、公安、卫生、交通、贸易和指挥部有关单位负责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疫情发生地政府党政负责人、疫情发生单位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到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督促当地镇、街道、农场及有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按本《预案》规定扑灭疫情和做好防范工作。并报请区人民政府发布疫区封锁令,实施封锁。实施扑疫有困难的,应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二级疫情应急处理: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疫情发生地政府党政负责人、疫情发生单位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到现场,组织指挥协调督促当地镇、街道、农场及有关部门按本《预案》规定扑灭疫情。必要时报请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实施疫区封锁。
     三级疫情的应急处理: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发生疫情的镇、街道、农场及有关部门,按本《预案》的规定扑灭疫情。
     第七条:疫情处理和扑灭的具体程序
     建立动物疫病逐级报告制度,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辖区内的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区农业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在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或受威胁期间,实行零报告制度。
     (一)疫情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应立即报告所在镇、街道畜牧兽医部门或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二)疫情调查和诊断: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专家小组到现场,开展疫源、传染源、传播途径、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发病动物、同群动物、已采取的措施以及生产史、经营史等相关情况的调查,并根据临床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对动物疫病进行确诊(见附件4)。临床无法确诊的,采集病料进行实验室诊断。专家小组根据临床特征、流行病学特点和实验室监测结果,作进一步诊断,提出防治意见。并将疫情情况于8小时内逐级上报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时将疫情上报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由指挥部报区人民政府。
     (三)疫点、疫区的封锁: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区农业局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并报请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见附件5),区人民政府将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封锁措施(见附件6),并采取隔离、扑杀、销毁等无害化处理及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情,拔除疫点,并通知县毗邻镇、街道、农场。
     (四)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处理:对国家规定要求扑杀的疫病名录,其发病动物和同群动物,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勘验结果,立即作出强制扑灭决定(见附件7),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镇、街道、农场和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实施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扑杀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处理或深埋、销毁处理。
     (五)封锁的解除:疫点、疫区内的最后一头染疫动物扑杀后,经该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再发现新的病例,在严格消毒后,经区农业局验收合格后,由区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第八条:扑杀补助
     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补助,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1〕60号)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发布的《浙江省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1〕159号)规定的政策实施,其它疫病按省、市有关政策实施。
     第九条:奖惩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参加重大动物疫病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重大动物疫病处理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处理重大动物疫病致病、致残的人员给予及时有效的救治;对因参与重大动物疫病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金。
     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影响重大动物疫病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对不遵守国家、区政府规定的计划免疫制度、准运制度,不配合防疫、扑疫工作,从区外调入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的,不但不予扑疫补助,还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区人民政府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条:本预案由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防治动物疫病指挥小组人员组成
2、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扑灭应急防疫物资储备
3、防治重大动物疫病专项经费使用方法
4、重大动物疫情现场调查和诊断报告
5、重大动物疫情封锁令
6、重大动物疫情封锁措施
7、重大动物疫病染疫动物、同群动物扑杀决定书

 

附件1

萧山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小组人员组成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建立有效的扑灭重大动物疫病工作机制,各镇、街道、农场应成立防治动物疫病指挥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1、组长:由镇、街道的主管领导担任。
     2、副组长:由农办主任、农业科科长担任。
     3、成员:财政、政法、畜牧兽医、预防保健所负责人。
     指挥小组的具体职责按《萧山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的规定执行。

 

附件2

萧山区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扑灭应急防疫物资储备


一、应急储备物资名称数量及金额

品   名

规 格

储备
数量

单价
(元)

金额
(万元)

备   注

疫  苗

高效猪W苗

100ml/瓶

5000

32.55

16.275

每年储备及时更换补充

牛、羊W苗

50ml/瓶

1600

3.875

0.62

每年储备及时更换补充

QH5灭活疫苗

250ml/瓶

500

44.0

2.20

每年储备及时更换补充

羊痘疫苗

50头/瓶

400

9.0

0.36

每年储备及时更换补充

猪瘟

40头/瓶

30000

1.2

3.60

每年储备及时更换补充

新城疫

500羽/瓶

5000

1.0

0.50

每年储备及时更换补充

 

 

 

 

诊断
试剂

W病

200

120.0

2.40

每年储备及时更换补充

Q病

100

225.0

2.25

每年储备及时更换补充

 

 

 

 

消毒药品

消毒威

250g/包

2000

15.0

3.0

每年储备及时更换补充

烧碱

25kg/桶

30

60.0

0.18

及时补充

一次性防护设备

500

15.0

0.75

 

 

 

 

 

消 毒 设 备

高压消毒机

2

2500

0.50

轻便消毒机

10

800

0.80

冷藏(冻)库

60立方

各1

80000

8.0

电麻器

3

1500

0.45

 

 

 

 

 

动物防疫车

1

100000

10.00

 

 

 

 

取证
工具

照相机

1

4000

0.40

摄像机

1

15000

1.50

 

 

 

 

 

现场勘验箱

1

2000

0.2

 

 

 

 

 

合  计

 

 

 

53.985

其中每年易耗品更新补充资金32.135万元

 

 

 

 

 

二、应急防疫储备物资的管理

     应急防疫储备物资由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落实专人保管,定期检查,易过期的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等物资必须及时更换补充,以确保应急储备物资的数量、质量。应急储备必须专物专用,经常保养,保持完好,保证在启动应急预案时能拿得出,用得上。

附件3防治重大动物疫病专项经费使用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1〕60号)精神和《浙江省扑灭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浙防指字〔2001〕10号)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专项经费’”的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充分发挥专项经费在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时的保障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一、防治重大动物疫病专项经费必须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除添置设备外,用于预防、控制、扑灭的疫苗、诊断试剂及消毒药品等易耗品更换补充资金须每年确保足额及时到位,并随着社会经济和畜牧业的发展每年有所增长。
     二、防治重大动物疫病专项经费由区财政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每年区财政根据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办公室编制的防治经费计划,预拨给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分步实施和储备。
     三、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本区全年饲养的动物种类、数量及疫情情况,提出经费使用计划,由区财政预拨。由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免疫接种、疫病监测、诊断及隔离消毒、扑灭等防疫措施。
     四、防治重大动物疫病专项经费每年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审计部门对预拨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预拨经费不足的由财政补拨,结余的结抵下年专项经费。

 

附件4

重大动物疫情现场调查和诊断报告

一、疫情基本情况
     1、疫情地址:           镇、街道、农场      村(居委会)。
     2、畜主姓名(或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3、动物种类:              
     4、动物免疫状况:    、    、    已免疫。
     5、发病时间:   年   月   日
     6、发病动物、同群动物状况:   号栏舍、病   头(羽),同群    头(羽)。
     二、疫源及流行病学情况:                                                           
     三、临床症状:                                                                
     四、实验室诊断:                                                     (附监测检验报告单)。
     五、调查及诊断结论,根据                                         诊断为              (附照片、录像资料)。
     六、处理意见:根据农业部公布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属国家规定的      类动物疫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条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调查诊断人员签名:        
调查诊断机构(章)         
年  月   日

附件5

重大动物疫情封锁令关于对(疫点、疫区)实施封锁的通告

鉴于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为保护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章第       条之规定,自    月    日起,决定对       实施封锁。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的、疑似染疫的和与所发生疫病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封锁解除时间另行通知,请严格遵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件6

萧山区重大动物疫情封锁措施

一、疫点、疫区的划定和封锁条件
     1、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界定
     疫点:即患病动物所在地点,一般指患病动物所在的独立圈舍、饲养场、牧场、仓库、加工厂、屠宰场(厂)、交易市场及村庄等场所。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区域。
     受威胁区:指自疫区边界外延5-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2、封锁的对象和条件
     封锁对象:疫点、疫区。
     封锁条件:
     (1)规模饲养场及屠宰场(厂)、交易市场等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加工环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
     (2)某种重大动物疫病或国家规定的一类以上动物疫病在一定范围内(村、镇、街道)呈暴发或流行的。
     (3)本区范围内新发生的不明病因的重大动物疫病。
     二、封锁区应采取的措施
     1、疫点的封锁措施:
     (1)疫点所在地镇、街道、农场应派二人以上在疫点出入处24小时全天候值班,直到疫点拔除后三天。
     (2)在疫点主要通道路口设立“重大动物疫点、禁止通行”的禁行标志,严禁人、动物、车辆出入和动物产品及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的,须经区农业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出入,并粘贴“业经消毒”标志。
     (3)对病、死动物、同群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扑杀、销毁、深埋等无害化处理措施,当事人不得拒绝。
     (4)疫点出入口必须设置消毒设备,疫点内动物运载工具、用具、设备、圈舍、场地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草、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人员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2、疫区的封锁措施:
     (1)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组织公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当地政府的有关人员进行值班,直至封锁解除。
     (2)在离疫点较近的主要交通要道必须设立“重大动物疫区、禁止通行”的禁行标志和临时性检疫、消毒站,禁止动物、动物产品流动,对出入人员、车辆进行消毒登记。
     (3)停止集贸市场与疫区内相关动物、动物产品交易。
     (4)对易感动物,进行全面检疫和紧急免疫接种,散养动物必须圈养,放牧动物必须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于疫区使用。
     3、受威胁区须采取的措施:
     (1)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组织做好相关动物的紧急免疫接种。
     (2)由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镇、街道、农场动物防疫组织做好疫情动态监测。附件7

重大动物疫病染疫动物、同群动物扑杀决定书

     
     经萧山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诊断,你(场、厂、户)          的      发生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章第      条之规定,决定在     月     日对你(场、厂、户)     头(只羽)发病     和     头(只羽)同群      实施扑杀。特此告知,请予配合。

萧山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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