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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建居民住宅区移交社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时间:2008年09月28日 )
萧政办发200817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管理,推进新建居民住宅区及时移交社区管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0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移交。凡新开发的居民住宅区,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的半年内,开发企业必须向住宅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移交,由镇街纳入新建社区或归属现有社区管理。新建社区规模一般为1500—2000户,今后新建社区原则上按此标准设定。
        二、移交条件。开发企业向镇街移交的住宅区,必须以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为前提,同时要向所在镇街提供办理社区配套用房使用权和产权证的必备资料,提供住宅区楼幢分布图、购房住户清册等有关资料。
        三、移交程序。开发企业向所在镇街提出移交申请,经镇街和开发企业协商一致后,由区民政局、区建设局鉴证,签订住宅区移交协议书,正式办理移交手续。
        四、社区配套用房要按照集中、实用、方便的原则建设,在住宅区规划时明确社区用房的位置、面积、结构等。在建设过程中,所在镇街要加强监督,指定社区或专人提前介入。区民政局、区建设局、镇街要参与规划评审、论证。开发企业要在住宅区竣工交付使用前将社区配套用房移交给所在镇街,确保社区配套用房落到实处。
        五、开发企业向镇街提供的社区配套用房标准:组团(300户以下)住宅区不得低于每百户30平方米,不小于30平方米;组团规模(300户-1000户)不低于每百户30平方米,不小于150平方米;小区规模(1000户以上)不低于每百户30平方米,不小于525平方米。由开发企业无偿提供给社区,产权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使用权属社区。
        六、对过于零散或无法整合使用的社区配套用房,可通过置换等方式调整。在确保社区配套用房总面积(每个社区不得低于350平方米)的基础上,开发企业也可按实际应移交面积的价格折算成经费移交给镇街。镇街要专款用于建设和购买社区配套用房。
        七、社区配套用房是社区开展工作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镇街和社区不得移作他用。
        八、镇街对已接收的住宅区,要严格按社区建设的要求,尽快组建社区组织体系,落实各项社区管理事务,更好地为居民服务。
        九、社区建设与人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移交工作,齐抓共管,大力推进我区社区建设。区民政局要做好社区用房移交中的协调、移交后的使用管理监督工作,指导镇街及时组建社区。区建设局做好社区用房的规划定点、质量验收、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落实前期物业管理措施,督促开发企业及时移交住宅区,对无正当理由久拖不移交的开发企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房屋开发资格。镇街要积极做好住宅区的接收、社区的组建、社区用房的日常管理,帮助和指导社区居委会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及时协调小区物业管理纠纷和矛盾。区公安分局要做好户口落户等工作。区城管办要坚决制止小区内乱搭乱建的违法违章行为。区财政局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划拨社区经费。工商萧山分局要配合区级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确保社区用房不被移作经营,对移作他用的社区用房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区教育局要按就近、就便原则,落实学区。
        十、区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住宅区的移交工作、社区的组建和社区用房的使用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十一、本通知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萧政办发〔2003〕170号文件停止执行。本文件由区民政局、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 民政 社区建设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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