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国萧山 > 政务频道 > 政府信息公开 > 区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萧山区名牌产品管理委员会关于萧山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08年07月04日 )
萧政办发200812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萧山区名牌产品管理委员会拟定的《萧山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萧山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萧山区名牌产品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区产品的知名度与市场竞争力,规范萧山名牌产品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促进萧山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萧山区名牌产品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萧山名牌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质监萧山分局负责实施萧山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萧山区名牌产品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区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经济综合部门、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萧山区名牌产品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萧山区名牌产品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承担萧山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质监萧山分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萧山名牌产品是指由本区企业生产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产品实物质量达到省、市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本区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与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并经萧山区名牌产品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
        第四条 萧山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 认定萧山名牌产品以国家产业政策与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认定本区主导产业、传统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的整机产品和终端产品,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与高出口创汇产品,拥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以及推行标准化管理的种植、养殖类产品。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住所在本区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加工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提出申请,参加萧山名牌产品的认定。
        第七条 申请萧山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依法注册的商标,并注册期2年以上;
        2.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与申请产品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和核准范围相一致;
        3.具有先进的生产技术装备和较强的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近三年内技术开发费用(研发费用)年均投入比例占销售收入的2%以上;
        4.具有完善的能源管理体系,近三年内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好于全区平均水平;
        5.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6.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系;
        7.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高;
        8.具有良好的环保意识,三废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第八条 申请萧山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批量生产已满三年,达到一定经济规模,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市场占有率等居全区同行业前列;
        2.产品实物质量长期稳定,并居区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
        3.农产品已制订农业标准,按照产品标准或农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
        4.原则上,工业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
        下列产品,可适当降低销售规模,但工业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农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市场占有率已居全省同类产品前列的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的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具有萧山地方传统特色的产品,日用消费类产品,属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的产品。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萧山名牌产品:
        1.产品使用国外注册商标的;
        2.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而未获证的;
        3.在近三年内,有被质量监督检查判为不合格经历或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索赔的;
        4.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5.用户、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的产品;
        6.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十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发展评价和企业诚信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对国家、社会贡献,节能减排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企业诚信主要评价企业信用状况;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四章 申报和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萧山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报时间以萧山区名牌产品管理委员会的申报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萧山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申报文件规定的日期报企业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报送萧山区名牌产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萧山区名牌产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提出萧山名牌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以及有关材料交由相关经济综合部门、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及有关的专家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萧山区名牌产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相关部门、团体、专家提交的综合评价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后,提出综合评价报告和建议名单,报萧山区名牌产品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审核。
        第十七条 萧山区名牌产品管理委员会对办公室提交的萧山名牌建议名单采取委员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确定向社会公示的名牌产品名单。表决确定名单时,满足以下条件为有效:
        1.委员会主任必须参加;
        2.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
        3.必须有参加表决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赞成。
        第十八条 萧山区名牌产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委员会议确定的名牌产品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五天。
        第十九条 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产品,由萧山区名牌产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审核。确有问题、不符合萧山名牌产品认定条件的,不予认定;异议不成立的,保留该产品的认定资格。
        第二十条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产品,报萧山区名牌产品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以萧山区名牌产品管理委员会的名义授予“萧山名牌产品”称号,颁发萧山名牌产品证书、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萧山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萧山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萧山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效期满,企业需继续使用萧山名牌产品标志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萧山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假保名优”活动中重点保护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萧山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作为培育、发展杭州名牌、浙江名牌和中国名牌产品的重点对象,优先推荐参加市级及以上名牌产品的认定。
        第二十四条 萧山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享受政府、部门对名牌产品的扶持政策。本区各级政府、部门应支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宣传其产品和企业,提高名牌产品和企业的知名度,充分发挥名牌效应。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质监萧山分局负责对萧山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六条 获得萧山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或者出现本办法第九条第3、4、5、6项规定情况的,质监萧山分局可以建议萧山区名牌产品管理委员会暂停或者撤销该企业的萧山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七条 萧山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萧山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伪造、冒用萧山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萧山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萧山名牌产品标志。
        第二十八条 申请企业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萧山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参与萧山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评价,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
        第三十条 除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萧山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萧山区名牌产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02年7月发布的《萧山区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主题词: 经济管理 萧山名牌 办法 通知

文档附件:
链接附件:
·
相关链接:
    【推荐】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