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政办发〔2008〕8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萧山区防汛防台应急预案》经修订后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萧山区防汛防台应急预案 一、 总则 (一)编制目的 做好预防和处置因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以下简称台风)、洪涝带来的各种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防台风应急预案》、《杭州市防台风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修订《萧山区防汛防台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萧山区范围内台风、洪涝灾害的预防及重大汛情的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汛防台抗灾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防汛防台抗灾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防台抗灾工作的责任主体。 3.科学调度,保障安全。及时预报台风移动路径、重大汛情和影响范围,认真分析台风汛情可能带来的危害,合理预排预泄,科学调度,主动防范,保障安全。 4.快速反应,部门联动。发生台风汛情及次生灾害时,当地政府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5.加强基层,抓好落实。坚持防汛防台抗灾应急管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的方针,加强基层防台抗灾工作,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提高基层防汛防台抗灾的能力。 (五)工作重点 1.风、雨、潮的预测预报和预警,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台风洪涝汛情信息; 2.组织危险地段人员安全转移; 3.水库、一线大堤、水闸等水利工程保安; 4.小流域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防范和人员避险; 5.城镇建筑工地、广告牌、行道树、电线杆等高空设施防风保安,城乡低洼地区和地下设施的防洪排涝。 二、 组织指挥体系 (一)区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 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区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全区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当预报台风正面袭击或重大汛情严重影响我区时,区委、区政府部署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区防指具体组织实施。 (二)镇街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当地的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 (三)其他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区防指成员单位、管委会、农场、镇街政府和城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旱办事机构,明确人员和职责,按照区防指指令和预案,做好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 三、 台风和汛情影响分级和预警等级 按照台风、汛情影响范围和程度,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一)特别重大预警等级(Ⅰ级) 1.省、市、区气象台预报台风将正面袭击或严重影响我区,或者区气象台发出红色台风预警信号; 2.洪、潮水位:临浦、闻堰、仓前水文站达到历史最高水位; 3.一日降雨>150毫米,三日降雨>300毫米; 4.短历时降雨:1小时>100毫米,3小时>250毫米。 (二)重大预警等级(Ⅱ级) 1.省、市、区气象台预报台风将正面袭击我区,或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厦门以北)、上海等附近省(市)登陆并严重影响我区,或者区气象台发出橙色台风预警信号; 2.洪、潮水位:临浦、闻堰、仓前水文站达到设计水位; 3.100≤一日降雨≤150毫米,200≤三日降雨≤300毫米; 4.短历时降雨:1小时>80毫米,3小时>200毫米。 (三)较大预警等级(Ⅲ级) 1.省、市、区气象台预报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厦门以南)登陆或紧擦浙江沿海北上,预计对我区有较大影响,或者区气象台发出黄色台风预警信号; 2.洪、潮水位:临浦、闻堰、仓前水文站达到保证水位; 3.80≤一日降雨≤100毫米,150≤三日降雨≤200毫米; 4.短历时降雨:1小时>50毫米,3小时>150毫米。 (四)一般预警等级(Ⅳ级) 1.省、市、区气象台预报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在东经125度以东,或北纬24度以南转向,对我区影响较小,或者区气象台发出蓝色台风预警信号; 2.洪、潮水位:临浦、闻堰、仓前水文站达到警戒水位; 3.50≤一日降雨≤80毫米,100≤三日降雨≤150毫米; 4.短历时降雨:1小时>30毫米,3小时>100毫米以内。 四、 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台风或重大汛情及次生灾害监测 气象、农水、国土等部门负责台风、暴雨、洪水、风暴潮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及时向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提供台风、暴雨、洪水、风暴潮的实时信息和地质灾害监测资料。 (二)水利工程巡查 水库、三级以上堤防(海塘)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测监管制度。 (三)山洪灾害预警员落实 易发山洪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地区的镇街政府和城镇社区、行政村,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当确定灾害预警员,落实预警职责。 (四)防汛防台检查 1.区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应当在台汛前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汛防台检查,发现问题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2.建设、城管、电力、交通、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市政、电力、交通、通讯等设施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建设、城管、交通、国土、农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对危险区域的人员、房屋和病险水利工程等调查,并登记造册,报区防指备案。 (五)台风或重大汛情及次生灾害预警 1.台风影响预警 气象部门应加强台风监测和预报,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及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发布。 2.降雨实时预警 气象、农水部门应加强降雨监测。当出现强降雨时,应按规定及时向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并通报镇街政府。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收到气象、农水部门的降雨信息后,立即向有关镇街政府和单位发出警报,并研究防御对策,明确防御重点。 3.山洪灾害预警 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有关镇、村、组和相关单位的预警员,在台风暴雨预警期间实行每天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巡查,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可能受影响地段发出警报,转移群众,并报镇街政府或区防汛防旱指挥部。 4.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可能出现洪水时,农水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趋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农水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5.水利工程险情预警 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或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按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视、电话、警报等方式,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有关地区的政府应做好群众转移的有关工作。 6.内涝灾害预警 当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或监测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督促有关部门确定内涝灾害预警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预警,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 五、 应急响应 (一)Ⅰ、Ⅱ级应急响应 1.区防指的应急响应 区防指指挥或副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成员参加。气象、农水、国土、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分析台风发展趋势,风暴潮影响情况,作出雨量、风力、潮位、洪水预报,提出防御目标、重点和对策建议。区防指向全区部署防汛防台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区政府发布人员梯次转移命令,根据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组织指挥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向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汇报有关情况,必要时,报请区委、区政府部署防台防汛工作。 区防指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变化和雨情、水情、工情,掌握人员转移情况,做好江河洪水预测预报和小流域的洪水调度,组织有关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监督指导重要江河和重点区域洪水调度,调配区级防汛抢险物资,联系区人武部支援灾区抢险救灾,做好灾情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台风不同发展阶段,做好如下工作: (1)发布台风消息阶段 ①区气象、农水等部门坚持24小时值班,预报和监视台风动向;区国土、交通、电力、建设、城管、水务、民政、旅游、农业、教育等部门和单位密切关注台风动向。 ②区气象、农水部门及时将台风、风暴潮预报消息,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并向社会发布。 ③区农水部门分析防台防汛形势,明确防御重点,研究落实防御措施。向区领导报告防台防汛有关情况。及时向各镇街通报台风汛情消息,做好防台防汛救灾准备工作。督促加强农水工程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台风暴雨影响地区高水位运行的水库降低水位,防御风险。 ④区交通、农业等部门做好内河等水域船只避风工作,指导各地检查加固网箱、鱼排等养殖设施。 ⑤区国土部门密切关注台风暴雨动向,与气象部门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预报工作。 ⑥区交通部门组织各地加强公路、航道和码头以及在建工程的巡查,加强对航道和锚地船舶的监管,提前做好辖区内船舶、设施的预防准备工作;通知运输船舶(车辆)做好防台抗台的准备;加强对公路沿线设施及高边坡、高挡墙等路段的检查,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范工作和施工人员的撤离工作;准备好各类抢险物资、船舶、车辆和机械等设施设备,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 ⑦区建设、城管、水务等部门和单位督促、指导检查市政公用设施、高空设施、建筑工地、城乡危旧房屋等重点部位,做好防台防汛准备工作。 ⑧区卫生部门组织做好救灾防病所需的药品、血源、消杀物资、医疗器械、救护车辆等应急准备工作,应急机动队处于待命状态。 ⑨区农业部门指导做好果树、高杆作物、大棚和畜禽养殖场舍的加固工作。 ⑩区电力部门组织检查加固电力设施和设备,做好防台防汛准备。 区旅游部门组织指导各旅游企业、景点及游客做好防范准备。 区教育部门组织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做好防汛防台准备工作。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区气象、农水部门加强预报,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将最新消息报送有关部门;区国土、交通、电力、建设、城管、水务、民政、旅游、农业、教育等部门和单位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向。区农水、国土、交通、建设、城管、民政等部门派工作组到影响较大地区检查指导防御工作。 区防指召开防御形势分析会,区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区防指办提出防御重点、防御对策和建议,区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提出各自防御对策。 ①区气象部门作出台风路径、影响范围和风、雨量级的预报,区农水部门做好洪水、潮位增水预报和测报的各项准备。 ②区农水部门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大坝、重要堤防的巡查与监测,落实险工险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抢险队伍、物资和设备以及临时防御措施。组织指导影响地区做好平原河网和水库的预排预泄工作。掌握各地各部门的防御动态,检查督促防台防汛工作落实情况。 ③区国土部门做好防台抗灾准备,组织加强对重点地质灾害点的监测巡查,应急小分队处于警备状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通报地质灾害预报信息。 ④区交通部门组织做好相关码头、运输和作业船舶(车辆)及相关人员的避风工作,做好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简易工棚、危房或公路收费站等有关人员及避风船舶内船员的紧急撤离准备工作。检查抢险救灾船舶、车辆、应急人员和物资设备等的落实情况,调整客运班次。检查抢险救灾船艇、抢险应急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落实情况。进一步落实各项防台防汛工作。 ⑤区建设、城管、水务等部门和单位督促、指导做好城乡危旧房、临时工棚、易出险地段人员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检查落实高空设施、建筑工地、风景名胜区、城乡供排水设施、低洼易涝地带和地下空间设施等防御工作。城区公交和公共场所电视屏幕滚动播出台风汛情消息。 ⑥区民政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应急准备工作,指导做好易灾区域和危险地带群众的转移安置准备工作。 ⑦区卫生部门组织指导建立应急指挥组,医疗卫生机构组建救灾防病应急队伍;储备应急药物、试剂和监测仪器设备等。区级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应急机动队进入24小时待命状态。 ⑧区教育部门组织检查学校、幼儿园校舍安全,做好防台防汛工作。 ⑨区农业部门组织抢收成熟农作物,做好农业设施的防台防汛工作。 ⑩区电力部门组织对电力设施、设备进行再检查、再部署、再落实。 区旅游部门督促组织受台风影响地区的游客回到安全地带。 区级新闻单位(电视、报纸、广播、新闻网站)及时播发省、市、区气象台发布的台风警报和省、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部署的预防知识。 (3)发布台风暴雨紧急警报阶段 区防指召开防汛防台电视电话会议,紧急部署防御工作。必要时,报请区委、区政府部署防御工作。 ①区气象部门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移动路径、台风暴雨量级和落区范围的预报。区农水部门根据气象预报进行江河洪水估报,根据降雨实况及时做出洪水预报,同时作出沿海潮位预报。 ②区防指或区政府对台风可能经过和严重影响地区发出人员紧急转移命令,要求各级领导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救灾措施,特别是组织危险地区、危险地段群众实施梯度安全转移。台汛严重影响地区,政府可采取停业、停工、停市、停运、停课等非常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③区农水部门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和水库、小流域、平原河网的强降雨及水情、工情,并及时对降雨、洪水、水利工程险情发出预警。对水库、水闸等进行科学调度。及时掌握各地防台防汛动态。 ④区国土部门启动区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具体部署全区抗地质灾害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对4级以上预报区中,受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人员实施撤离工作,对3级预报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巡查,提醒有关人员作好撤离准备。加密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的次数。 ⑤区交通部门组织做好各相关码头、运输船舶(车辆)停止营运,对台汛严重影响地区所管辖的内河水域实施交通管制,做好简易工棚、危房或公路收费站等有关人员及避风船舶内船员的紧急撤离工作。密切关注内河水域避风船舶、设施的动态,积极组织应急船舶和人员,救助遇险人员和指导遇险船舶自救。 ⑥区建设、城管、水务等部门和单位组织指导做好城乡危旧房、临时工棚、易出险地段居民和民工的安全转移工作。台汛影响区停止在建工程施工。做好市政设施的抢修准备。 ⑦区民政部门指导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应急准备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易灾区域和危险地带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收集各地相关灾情。 ⑧区卫生部门组织做好医疗抢救准备,进入临战状态;检查急救设施、设备状态及备用血源等情况;医院开通绿色通道,及时抢救伤病员。 ⑨区教育部门做好台汛影响区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上课、集会等群体性活动的指导工作,保证师生安全。 ⑩区农业部门组织、指导农业生产单位落实设施农业的作物、设备保护等应急措施,做好处在危险地带人员和畜禽的转移工作。 区电力部门部署电力系统防台风、暴雨、洪水等工作。停止高空、室外等作业,及时转移危险地带人员,保障防台防汛救灾重要用户用电和应急供电。 区通信管理部门做好启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的准备,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防台救灾重要信息的传递,做好应急通讯保障。 区旅游部门督查受台汛影响地区游客返回情况,确保游客回到安全地带。 区人武部联络驻萧部队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区公安部门组织各地做好道路、桥梁和城镇街道必要的交通管制和其他应急措施。通过110掌握各类遇险人员情况,及时调配警力营救。 区委宣传部指导区级新闻单位(新闻网站)滚动播发省、市、区气象台发布的台汛信息及提醒公众注意的事项;及时播发区委、区政府、区防指部署的防台防汛工作和各地、各部门防台汛动态。 (4)抢险救灾 台风登陆或汛情严重影响期间,区防指及时部署有关抢险工作;台汛影响后,召开抢险救灾工作会议,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报请区委、区政府召开抢险救灾会议,部署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组织农水、国土、交通、电力、民政、建设、农业等部门到抗灾一线慰问灾民,指导抢险救灾,并对灾情进行评估。各级、各部门全力投入到抢险救灾工作。 ①区防汛办及时掌握汇总各地灾情,协调抢险救灾有关工作。负责区级防汛物资调配。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台汛评估工作,做好向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的汇报工作。会同区委宣传部、民政等相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防台救灾情况。 ②区气象部门继续跟踪监视并做好台风路径、降雨预报,直到台汛影响消失。 ③区农水部门继续监视水库、小流域降雨和重要江河、平原河网水位情况,做好水库和江河洪水调度,组织指导水利工程抢险、水毁工程修复,确保安全度汛。 ④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所属民兵、预备役人员并协调驻萧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⑤区民政部门视情组织向灾区调运用于灾民基本生活的救灾物资,接受救灾捐赠,会同区财政部门下拨救灾款;协助当地政府安置灾民,做好灾民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收集、核实相关灾情,并及时向区防指办通报。 ⑥区卫生部门组织指导医疗队到灾区抢救伤员,指导做好饮用水消毒等卫生防疫工作。 ⑦区交通部门加强对山区公路、桥梁、隧道、施工路段和高边坡、高档墙、高路堤段的检查巡查;加强公路巡查,及时在危险地段设置警示标志,及时向公众发布公路、水路阻断信息。组织指挥水毁公路和航道工程修复,保障各地救灾救济物资的运输畅通;组织内河水域遇险船舶的搜寻救助工作。 ⑧区建设、城管、水务等部门和单位组织指导灾区抢修城镇供排水等市政设施和灾区的房屋重建工作。 ⑨区电力部门组织指导灾区抢修电力设施、设备,尽快恢复灾区供电。 ⑩区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进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尽快恢复通信。 区国土部门及时掌握各地的地质灾害情况,组织专家分析提出处理意见,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区教育部门组织指导灾区学校抢修校舍,为顺利开学或复课创造条件。 区农业部门组织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区公安部门及时掌握各地的治安动态,指导灾区维护社会治安。参加抢险救灾工作。保障防汛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的畅通。 区供销部门组织落实抢险救灾物资。 区财政部门及时拨付抢险救灾资金。 区发改部门组织协调灾后重建中的基础设施恢复。 区工商部门负责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维护市场秩序。 区经发部门组织协调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供应。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报道,指导对外宣传工作;加强卫生防疫宣传,普及防病知识;加强对区内外新闻单位和记者的管理。 2.镇街防指的应急响应 台汛影响的镇街防指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镇街防汛防旱指挥部指挥或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商,根据区防指或区委、区政府要求,动员部署防御工作。根据要求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按照权限做好水库、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营救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时将灾情报区防指办。 (二)Ⅲ级应急响应 1.区防指办的应急响应 区防指副指挥或区防指办主任主持会商,气象、农水等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参加,提出预防工作意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和雨情、水情、工情,做好江河洪水预测预报,监督指导台汛影响区域内水库、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掌握有关地带的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等情况。做好灾情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将信息报告区防指指挥、副指挥,并上报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通报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御工作。 2.镇街防指的应急响应 台汛影响地的镇街防指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防指指挥或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商,部署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和雨情、水情,根据要求做好危险地带群众转移的准备工作,按照权限做好水库、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及时将情况报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三)IV级应急响应 1.区防指办的应急响应 区防指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商,研究分析台汛可能影响情况。加强值班,关注国内外气象预报成果,密切监视台汛动向,部署有关工作。掌握防台汛工作情况,及时将台汛信息上报区防指领导和区委、区政府,通报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工作。 2.镇街防指的应急响应 台汛可能影响地的镇街防汛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领导主持会商,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防台风、防洪涝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汛动向。 (四)社会动员与参与 1.出现台汛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上级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当地政府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台抗灾工作,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灾抢险。 (五)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1.防台防汛抗灾等信息,由区防指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涝灾情的,由区防指办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审核和发布。 2.防台防汛抗灾的有关新闻稿必须经区级以上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核实后,按突发事件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对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洪涝台灾的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消息,由区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审核后,按重大突发事件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 (六)应急结束 当台汛影响消失及次生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视情宣布应急结束。 六、 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防台抗灾现场通信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 2.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以及移动通信等运营企业,应确保防台抗灾信息的及时发布。 (二)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台抗灾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台抢险的突击力量。 区政府应当组建抢险队伍(人武部落实3支抢险突击队,每支队伍不少于30人),镇街、社区、村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工作。 区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建立防汛防台抢险救灾专家库。 (三)物资保障 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的原则。重要抢险物资、装备由区防指分点储备,镇街、区防指单位和水管单位等按各自实际进行储备。 (四)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并会同民政、农水、建设、交通、国土、农业等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的支持,同时做好救灾款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发放、使用。民政部门负责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监督使用。对应急调用的社会防汛抢险救灾物资,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要按照《防洪法》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五)技术保障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加快和完善防汛防旱指挥系统建设,不断提高雨情水情测报、洪水预报和灾害预警水平。同时,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洪水预报、调度水平和抗洪抢险能力。 (六)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台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七)避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管委会)组织建设、民政、教育、文化、人防等部门确定本地区的避灾场所,设立标志,确保灾害来临时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躲避。 (八)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台抗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九)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保障防台抗灾人员、救灾物资运输和车辆调配,负责洪水时河道航行和码头的安全。 (十)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农业等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做好动物尸体消毒和处理,开展饮用水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预防疾病流行。 (十一)后勤保障 灾害发生地的政府负责抢险物料、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等后勤保障。必要时,区经发局牵头,区民政、财政、交通、卫生等部门共同做好灾区急需物资的调配工作。 (十二)宣传、培训与演练 1.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新闻部门应加强防台防汛抗灾及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培训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3.演练 (1)区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防台防汛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七、 善后工作 (一)救灾 台汛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二)救济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济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三)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四)水毁工程修复 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汛情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五)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六)灾后重建 灾害发生地政府应尽快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七)防台抗灾工作评估 每次台汛过后,区防指应针对防台抗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进一步做好防台抗灾工作。 八、 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指办牵头制定,区政府办批准实施;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各镇街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防台防汛应急预案。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台防汛抗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防指或报请区委、区政府给予表彰;对在防台抗灾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台防汛抗灾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防台防汛抗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指办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 水利 防汛防台 预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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