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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城乡社保体系 共建共享品质之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汪观良就6项社保新政答本站编辑问

( 时间:2007年12月28日 )

 

 

就在这个月,区政府连续发出《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完善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6项社保新政,并都将于2008年1月1日起贯彻实施。12月21日,“中国萧山”政府网全文刊登了这6项社保新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群众纷纷来电咨询相关问题。为了使广大萧山百姓能更直观地了解和掌握6项社保新政的有关内容和精神实质,本站编辑就6项社保新政的相关问题专访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汪观良。

 

1、编辑(以下简称“编”):汪局长您好!再过三天,6项社保新政就要全面实施了,首先我想请您谈谈,您对我区实施这6项社保新政是怎么看的?也就是说,实施6项社保新政有哪些重大意义?

汪观良(以下简称“汪”):好的。将于200811日起全面付诸实施的6项社保新政,是区委区政府为民办的一件大实事,也是老百姓生活中的一件大喜事。简单的说,6项社保新政的实施,至少有3个方面的深远意义。一是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社会保障体系。就养老保险来讲,原有的制度安排没有将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保障老年居民覆盖在内,这次出台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填补了制度安排上的空白。另一方面,即将实施的6项社保新政中,有3项是涉及农村居民的,说明社保体系建设正由城镇向城乡覆盖转变。二是意味着萧山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已逐步融入大杭州。即将实施的6项社保新政,充分体现了“同城同待遇”的要求,其中4项社保新政策已完全接轨杭州。三是为我区打造生活品质之区提供了制度保障。这6项社保新政,力求让农村全体居民老有所养,让征地农转非人员多一点得益,让农村低保家庭得到更有力的就业援助,让城镇无保障居民得到养老和医疗保障,让企业在职人员享受门诊医疗待遇。所有的一切,均为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区,进一步改善民生、提高民质提供制度保障。

2、编:刚才您说了这6项社保新政中有3项是涉及农民兄弟的,我知道其中一项就是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解决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请您介绍一下哪些人可以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汪:凡具有萧山区农业户籍,年龄在16周岁及以上,并且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养老保险和未在社会保险机构及各级政府部门按月领取养老金和生活费的人员,都可以参加我区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3、编: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汪: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我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0%的比例缴纳,其中个人承担12%,区镇两级财政补贴8%。以2006年我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588元为例,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每缴费一年,个人应缴纳1270.56元;区镇两级财政补贴847.04元。

4、编: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哪些条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汪:一般来说,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龄到达60周岁,并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就可以在60周岁的生日这个月办理养老金核定手续,从办妥手续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但还有两种特殊情况:一是参保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人员,他们可自愿选择在到达60周岁的当月一次性补足15年而办理养老金核定手续;也可以选择继续延期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养老金核定手续;养老金均从办妥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二是从200811日起至20111231日这4年时间中,首次参保时年龄已在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可在首次参保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后,即时办理养老金核定手续,养老金从办妥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

5、编: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其养老金待遇如何确定,今后能否再调整?

汪:我举个例子,大家可以理解得更清楚一点。我们以2006我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588元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并且最低缴费满15年为例计算,参保人员最低每月可领取217.1元养老金。即10588/年×15年×19%(缴费比例20%中的19%部分用于建立个人账户,其余1%部分用于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139个月(规定60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217.1/月。养老金从办理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给,直至死亡。同时,养老金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物价变动情况,以及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由区政府适时进行调整。

6、编:那么,符合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该怎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呢?

汪: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村(社区)为单位集中到区社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并从办妥参保登记的次月起按规定到指定银行缴纳养老保险费。

7、编:我注意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中规定,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其他政策性养老保险,这是怎么一回事?

汪:社会保险是国家的一项福利性制度,同一个人不得享受两种或两种以上政策性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其他政策性养老保险。

8、编:那么,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后又参加其他政策性养老保险,将怎样处理?

汪:《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中规定,一旦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政策性养老保险发生重叠参保或交叉参保时,要进行归并或转移等处理:1、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后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折算法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征用土地后,仍要求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可按我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规定对征地人员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如本人要求参加征地养老保险的,可对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一次性支付。3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凡曾经按照原萧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萧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萧政发[199648号)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原农保)的,由区社保中心为其自动办理一次性归并手续,并将原农保参保凭证交还区社保中心,原农保关系即行终止。已按月领取原农保生活费的人员,本人要求继续按月领取的,可与新农保待遇一并发放,原农保待遇不作调整。本人要求一次性领取原农保待遇的,可根据原农保的规定办理一次性领取手续,原农保关系同时终止。4、凡按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且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不再享受我区规定的农村老年人生活补助金待遇。

9、编:《关于完善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是一项提高征地农转非人员享受待遇的保障政策,请您介绍一下这项政策的调整范围和对象?

汪:好的。《关于完善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的调整范围和对象有两类:一是2003326日以后征地,并按有关规定参加征地养老保险的农转非人员。二是2003325日以前征地,并实行新老政策并轨的征地农转非人员。

10、编:我知道,从20068月起,我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金待遇从280/月提高到310/月。那么,从20081月起,我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金待遇将调整为每月多少元?

汪:《关于完善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从200811日起正式施行后,我区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金待遇将从310/月提高到360/月。

11、编:200811起,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和一次性货币安置补助费标准也将有所调整,请问分别怎样调整?

汪:《关于完善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200811日以后征地的农转非人员,安置时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3000/人调整到4000/人,其中残疾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6000/人的标准不变。同时,200811以后征地的农转非人员,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一次性货币安置补助费标准由1.2万元/人调整到1.5万元/人;其他人员(要求一次性货币安置的70周岁以上人员等等)的一次性货币安置补助费标准由1.5万元/人调整到1.8万元/人。

12、编:我看到《关于完善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中第五大部分为“建立双重参保人员待遇并轨机制”,这是为什么?

汪:如果我们允许一个人参加两种或两种以上政策性养老保险,那么这个人到时不仅享受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养老保险待遇,而且今后还将长期享受两种养老保险制度的调整待遇,这就必然导致人与人之间待遇的不公,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因此,必须建立双重参保人员待遇并轨机制。

13、编:《关于做好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又是一项惠及农村人群的好政策,对于帮助农村低保家庭实现脱贫致富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请您谈谈这一政策中对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有哪些就业援助政策?

汪:好的。《关于做好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凡持有《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就业援助证》)的人员和招收持有该类人员的单位,可享受《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萧政发〔200692号)规定的社保补贴、用工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免费职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就业援助政策。同时规定,农村社区(村委会)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就业援助证》人员就业的,给予用工单位每人每年1800元的用工补贴。对吸纳持有《就业援助证》人员就业的农业加工、来料加工以及种养殖业基地,凭就业安置协议书,给予用工单位每人每年1800元的用工补贴。对持《就业援助证》人员聘请具有一定技术或实践经验的人员,采取以师带徒等形式培训的,参照《萧山区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萧劳社就〔200656号)规定的相近工种(岗位)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14编:农村低保人员怎样办理《就业援助证》?

汪:首先要确定农村低保人员是否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是否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如果符合条件,我们就认定为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其次,凡符合申报对象的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可按自愿的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调查公示、核实后报镇街劳动保障管理站,并由镇街劳动保障管理站发给由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

15编:2008年,我区将对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实现怎样的援助目标?

汪:要经过努力,2008年底,争取全区有50%以上的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实现就业。

16、编:接下来,我要问的是《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请您谈谈要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制度?

汪:好的。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制度是为了妥善解决无固定生活来源城镇老年居民的生活保障问题的。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制度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具有5年及以上萧山非农业户籍年限的人员;二是未在政府部门享受相对固定的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按照我区有关规定按月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金的人员,一旦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制度以后,老年人生活补助金待遇就要取消,即两种待遇不得重复享受。但下列人员不能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制度:一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退职人员;二是享受按月领取生活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及保养人员;三是享受按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原精减职工及遗属供养人员(含一次性领取工伤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17、编: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怎样确定?

汪: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基金由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制度的老年居民个人缴纳与财政补等资金来源组成,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以办理缴费时的年龄推算到75周岁时的实际月份,按每月2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实际应缴费的年限不足3年和7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3年计算缴纳。区财政每人每月补贴150元。符合条件的孤寡老人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应缴纳的城镇老年生活保障费全额由财政负担。参保人员在办妥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每月领取350元生活保障金,直至其死亡或生活保障关系终止。

同时,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规定,今后缴费和待遇标准的调整,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由区政府决定并公布。

18、编: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老年居民,怎样办理参保手续?

汪: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老年居民,按照自愿原则,由本人向所在社区或镇、街道劳动保障站提出书面申请,经社区或镇街劳动保障站资格审核后,报送区社保中心确认并核定个人缴费金额,参保人员根据核定的缴费金额到区社保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正式确立老年生活保障关系,由区社保中心发给《萧山区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证》,并从次月起按月发给老年生活保障金。

19、编:与城镇居民有关的还有一项叫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我想请问汪局长,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汪:好的。有两类人员可以参加我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居医保)。一是属于我区非农户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且没有参加我区及异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其中,200811日后户籍关系迁入我区的城镇老年居民,要从户籍迁入之日起,具有我区非农户籍满5年后方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属于我区非农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并且没有参加我区及异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人员。

20、编:那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汪:参加城居医保的两类人员,有不同的缴费标准:1、城镇老年居民个人每年缴纳400元,区财政每人每年补贴500元;2、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缴纳9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标准维持不变。但这两类人员中,属于城镇“三无”(无固定收入、无法定赡养人、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以及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萧山区特困家庭援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城居医保费由政府全额补贴。

21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参保人员可享受门诊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两种待遇。

一是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要自己承担300元(即自负段标准)。如果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超过这个标准,超额部分就可以按规定报销了。其中,在三级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40%的比例报销;在二级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报销;在社区卫生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购药费用,报销的比例按照二级医疗报销的标准执行。

二是住院医疗保险待遇。首先,要明确的是,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列入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的住院医疗费最高限额为10万元。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全额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其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病住院的参保人员,需要承担一次住院医疗费自负段,具体标准为: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600元,社区卫生院300元。再次,住院医疗费超过上述自负段标准的,超额部分按以下比例报销:

1、住院医疗费自负段标准以上至1万元(含)部分,在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40%的比例报销;在二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报销;在社区卫生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

21万元以上至2万元(含)部分,在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46%的比例报销;在二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55%的比例报销;在社区卫生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编:好的,汪局长,我们来谈谈6项社保新政中的最后一项。据我了解,从200811起,企业在职人员也可像企业退休人员一样享受到门诊医疗待遇了。那么,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是哪些呢?

汪:是的。从200811日起,企业在职人员的门诊医疗待遇也将纳入社会统筹范围。《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有两类人员可参加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一是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按《杭州市萧山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参保为住院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住院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按照企业社会保险办法参保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二是以个人名义参保的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参保职工中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23、编:那么,上述两类人员应该如何办理参保?

汪:《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200811日前,已参加萧山区住院医疗保险并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单位和在职人员,从200811日起,自动参加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并从参保当月起享受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在200811日后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和在职人员,在办理住院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同时,自动纳入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并在参保缴费满六个月后开始享受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24、编: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怎样确定?

汪:这要分两类讲:一类是企业在职职工。他们的缴费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当年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的2.5%的比例,按月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以核定的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的比例按月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二是以个人名义参保的人员。他们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5%的比例按月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

25、编:企业退休人员门诊医疗保险为每位退休人员都建立个人账户,那么,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是否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如果建立的话,按怎样的标准建立?

汪:《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区社保中心为参保缴费的在职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以个人名义参保的人员暂不建立个人账户。关于参保缴费的企业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的规模,《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也作了详细的规定:个人账户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职工本人缴纳的2%部分;另一部分由区社保中心根据不同年龄段,按其本人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具体比例为:35周岁(含)以下按0.4%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按0.7%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按1%。个人账户按月建立,并在每年年初或参保缴费的当月初一次性划入,年中不作调整。

26、编:那么,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用途是什么?

汪: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当年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含急诊医疗费)。而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按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普通门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中的自负部分。

27、编:那么,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完后,怎么办?

汪:《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当年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进入自负段过渡。以个人名义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因不建个人账户,其门诊医疗费直接进入自负段。自负段标准为1000元。年中参保人员性质发生变动时,其自负段标准根据变动前的实际月份计算确定。

经自负段过渡后,超额的部分门诊医疗费按以下比例报销:在三级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76的比例报销;在二级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在一级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84%的比例报销,在社区卫生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86%的比例报销。

28、编:好的,汪局长,我还有最后一个问题,是不是所有的门诊医疗费都可以列入报销范围?如果不是,在哪些情形下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汪:这里首先要明确,不是所有的门诊医疗费都可以列入报销范围。《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以下5种情形下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1、未经转诊备案,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非急诊医疗费;2、所附资料不全的医疗费;3、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急诊医疗费;4、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5、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200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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