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国萧山 > 政务频道 > 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

( 时间:2007年12月10日 )
萧政发200716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关于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的决定》(萧委〔2007〕32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卫生强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萧政发〔2007〕55号),为进一步优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对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与报销政策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筹资额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人均筹资额提高到200元,其中参合人员个人出资60元,镇街财政补助60元,区财政补助66元,中央及省、市财政补助14元。
        区财政及各镇街按应参加人口计算。重点优抚对象及残疾人等个人出资部分由区财政全额承担,五保户、低保人员个人出资部分由区财政和镇街各承担50%。
        二、 报销政策
        参合人员在全区范围内卫生院及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其门诊药费报销比例提高到35%,用药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住院医疗费用仍按分段计算的办法报销,首次住院起付线为500元,同一参合人员全年多次住院的,只设一个起付线。全年累计最高报销额提高到7万元。同时提高报销比例,具体为:
        1. 卫生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500元以下             不予报销
        500元以上-5000元      报销65%
        5000元以上-20000元    报销75%
        20000元以上           报销65%
        2. 本区范围内区级医院、定点民营医院报销标准:
        按卫生院报销标准的80%执行。
        3. 区外定点医院住院及非定点医院急诊住院报销标准:
        按卫生院报销标准的50%执行。
        4. 区外非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标准:
        按卫生院报销标准的35%执行。
        三、 特殊病种管理和连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惠政策仍按萧政发〔2006〕130号文件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卫生 新农合 完善 通知
文档附件:
·
链接附件:
·
相关链接:
·萧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8年度政策解答
    【推荐】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