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
( 时间:200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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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政发〔2007〕16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关于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的决定》(萧委〔2007〕32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卫生强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萧政发〔2007〕55号),为进一步优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对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与报销政策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筹资额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人均筹资额提高到200元,其中参合人员个人出资60元,镇街财政补助60元,区财政补助66元,中央及省、市财政补助14元。 区财政及各镇街按应参加人口计算。重点优抚对象及残疾人等个人出资部分由区财政全额承担,五保户、低保人员个人出资部分由区财政和镇街各承担50%。 二、 报销政策 参合人员在全区范围内卫生院及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其门诊药费报销比例提高到35%,用药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住院医疗费用仍按分段计算的办法报销,首次住院起付线为500元,同一参合人员全年多次住院的,只设一个起付线。全年累计最高报销额提高到7万元。同时提高报销比例,具体为: 1. 卫生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500元以下 不予报销 500元以上-5000元 报销65% 5000元以上-20000元 报销75% 20000元以上 报销65% 2. 本区范围内区级医院、定点民营医院报销标准: 按卫生院报销标准的80%执行。 3. 区外定点医院住院及非定点医院急诊住院报销标准: 按卫生院报销标准的50%执行。 4. 区外非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标准: 按卫生院报销标准的35%执行。 三、 特殊病种管理和连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惠政策仍按萧政发〔2006〕130号文件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卫生 新农合 完善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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