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委〔2007〕29号
(2007年7月4日)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建筑业产业结构,做强做大建筑业,提高建筑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更好地发挥建筑业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6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建筑业强市、推进杭州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2007〕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1.充分认识加快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意义。随着萧山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区建筑业发展迅猛,规模不断扩大,实力稳步增强,建筑业已经成为萧山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富民安民的基础性产业、科技进步的创新性产业和文明建设的窗口性产业。2006年全区建筑业产值达到396.09亿元,完成施工面积494.14万平方米,从业人员20.58万人。但我区建筑业也面临严峻挑战,主要是龙头企业引领作用不明显,区外市场拓展能力不够强,技术创新步伐不够快,建筑市场体系不健全,制约了建筑业的进一步发展。加快建筑业发展对于进一步融入大杭州,调整经济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增加财政收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建设富裕和谐现代化萧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建筑业整体素质为主线、市场开拓为重点、改革创新为动力,不断提升我区建筑业的经济社会效益、市场经营能力、技术能力、产业层次、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我区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 目标任务
3.加快建筑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全区建筑业规模进一步扩大,企业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到2011年,全区建筑业总产值、增加值年均递增20%以上,对地方财政贡献率进一步提高,力争进入全省“建筑之乡”排名前三位。
——形成结构合理、管理规范、主业突出、信誉良好的建筑业企业发展体系。建筑业专业化、外向化、现代化水平明显增强,建筑业企业竞争力明显增强,大型龙头企业引领行业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
——形成建筑行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推广体系。建筑业企业研发投入持续增长,创新能力不断增强,通过广泛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大力提高建筑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机械化施工能力,节能省地型建筑较为普遍,建筑部品部件工业化生产比重不断增加,行业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
——形成可持续的建筑业市场开发体系。巩固原有市场,大力拓展区外市场,外地市场比例逐年上升,高端上游市场占有率不断增加,力争到2011年区外市场总产值占全区建筑业总产值的比例不低于70%。
——形成规范有效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筑业企业品牌意识不断增强,建设工程质量普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低于国家标准,劳动关系和谐有序。
——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完善政策体系,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健全行业信用体系和市场准入、清出机制,行业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 政策措施
4.强化建筑业发展平台建设。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建筑业发展的扶持力度,积极支持建筑业企业开拓区外市场、企业上资质等级、队伍培训、品牌宣传推介等。
5.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强做大。根据企业经济规模、技术水平、市场经营、质量安全、社会贡献,开展评选建筑业发展“十强企业”和“十大项目经理”等活动,由区委、区政府命名表彰,并择优推荐杭州市优秀建筑业企业评比,对其中成绩特别突出、符合有关要求的,优先推荐为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或企业集团),区四套班子上门送匾庆贺。
6.鼓励建筑业企业提升综合竞争力。积极鼓励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对当年企业主项资质由一级升至特级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二级升至一级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积极鼓励企业走设计、施工、安装为一体的工程总承包发展道路,支持企业多元化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所分包的建筑安装业务,其营业税由总包企业按建筑业税率代扣代缴;总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企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7.鼓励建筑业企业工程创优。对当年新获得鲁班奖的独立承建和参建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省、部级综合性优质工程奖的独立承建和参建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若某一项工程多次获奖,以最高奖计奖。进一步深化“湘湖杯”评选工作,不断提高建筑工程的整体水平。
8.支持建筑业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具有法定资格的国家级行业性检测中心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积极引导企业加快制度创新。大力推进建筑业企业“二次改革”,以加快“产权开放”为核心,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治理结构,鼓励通过投资、收购、兼并等多种资本运作方式,实行跨专业、跨地区重组,成立集团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在境内外新上市的企业(募集资金全额用于萧山发展),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经营者和突出贡献人员100万元。
10.鼓励建筑业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建筑业企业在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年收汇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收汇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1.鼓励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积极引进建筑业企业和建筑人才,对区外建筑业企业来我区注册发展的,享受我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
12.倡导“四节一环保”建筑。提升建筑业产业化程度,减少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现场操作环节,提高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预置比例。新建房屋必须采取有效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降低单位面积能耗。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新型墙体材料、保温隔热材料等节能产品的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推广绿色环保型、节能省地型建筑。鼓励社会资金和外资参与现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市政工程节能改造。对节能省地型、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在计划立项、规划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四、 加强领导,强化服务,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13.建立区领导联系建筑业企业制度。建立完善区领导联系建筑业企业制度,帮助企业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利用各种机会为建筑业企业开拓省外、国外市场创造条件,搭建平台。每年召开一次由区分管领导参加的建筑业工作会议,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建设、财政、人事、工商、劳动、外经贸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为企业提供良好服务,帮助企业拓展市场。
14.加强建筑业企业发展保障。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区域创新体系,不断提高整体技术水平。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建设、财政、发改、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服务,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建筑业担保公司,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15.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建筑业企业家队伍建设,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更新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理念,提高管理现代企业能力,坚持质量取信、品牌兴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建筑业企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支持建筑业企业强化博士后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建设,引进高层次人才;建立健全学历教育、各类注册岗位人员考前培训、专业技术工种的培训鉴定发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等制度,建筑业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建筑行业实际,按从业年限和实际项目施工业绩,培养发展更多的中高级专业人才。
16.规范建筑业市场。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完善工程造价形成机制和工程造价信息系统,建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新机制。健全行业信用体系,大力整治建筑领域的商业贿赂。对三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投诉或被劳动部门评为“诚信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可按工程总额的0.5%(最高不超过25万元)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建立建筑行业各类企业、从业人员和工程项目三大基础数据库,开展对建筑行业及相关执业人员的诚信综合等级评定工作,上年度区建筑业企业诚信排行前10位或建筑业企业实缴税费前10位且无欠税的,在参与区内政府工程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建立和完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逐步推广投标担保、工程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制度,推行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推行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业主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拖欠工程款,致使人工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兑现的,发改、建设、国土等部门要限制其新项目开发建设。
17.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加强管理创新,逐步从“行业管理”转向“市场监管”。加强招投标中心建设,完善招投标办法,强化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管。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实行招投标、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和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持证上岗等制度和市场行为、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强化质量安全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健全项目法人、施工企业和监理各司其职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安全事故紧急处理预案及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追究等制度,加强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8.推进中介机构建设。加强建筑行业协会建设,反映企业诉求、规范行业行为、普及新型技术。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招投标、人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等方面的自律作用,促进行业发展。培育和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工程监理、招标代理、保险代理、造价咨询、信息咨询、建筑司法鉴定等中介服务机构,发挥中介服务功能,为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协调、评价、监督、培训等方面服务。
19.营造建筑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各镇街要进一步关心支持建筑业发展,加强规划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区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提供信息服务,搞好协调配合。
20.附则。本意见所指的建筑业企业为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纳税营业额实现在本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其他扶持政策中同一类别的政策条款。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本意见由区委政研室、区建设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