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政发[2005]20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发挥住房公积 金在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我区住房公积金个 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 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满足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下,夫妻双方中仅一人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5万元,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在1000元以上的,贷款 最高限额可放宽至20万元;夫妻双方均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20万元,如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合计在1500元以上的,贷款最高限额可放宽至30万元。
三、贷款年限调整为最长30年,但不得超过职工或其配偶的 法定退休年龄。
四、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萧山分中心应当自收到职工借款申请及要件资料齐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手续;15个工作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原因和期限告知申请人。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萧山分中心负责解释。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 公积金 管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