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06年04月30日 )
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基金。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住房储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的融通资金。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付偿退还给职工本人。
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必要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逐步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的筹资建设住房机制,加快住房建设速度,解决住房问题。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章义在于它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有利于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加快住房建设。通过住房公积金的长期积累,可以逐步增强职工购、建、大修住房的能力。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以及《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均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
凡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工作的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上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上述职工,含退养或下岗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和非城镇户口的合同工,但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和外籍职工。
单位对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化的需要,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因此,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地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另外,未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也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这些单位的职工就不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
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职工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缴个人所得税。
并可按规定申请低利率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
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本市户口的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七)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租赁自住住房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期限、额度
一、职工购买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按以下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一)未申请住房贷款的,提取余额截止到相应住房消费行为发生后满一年;(二)申请住房贷款的,提取余额截止到相应住房消费行为的当月;(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余额截止到批准之日后满一年;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得超过相应住房消费的实际支出总额。
二、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相应偿还贷款行为发生的次月起提取,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每满一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的余额不得超过贷款人当年偿还贷款本息总额;如已办理贷款提前结清手续的则应在结清之日半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
三、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账户余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的70%。
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料提供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资料: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和购房交款凭证及复印件;
(二)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三)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注:鉴定结果须为严重损坏以上程度的房屋)、当地政府管理部门的批准手续及复印件。
二、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及复印件。
三、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能力鉴定证明(或退职证)及复印件。
四、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及复印件。
五、职工偿还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还款凭证及复印件
六、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自谋职业证等证件)及复印件。
七、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件及复印件。
八、非我市户口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职工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合法的死亡证明、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十、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和住房租金税务发票及复印件。
说 明:
一、职工同时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相关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关系证明等)
二、单位由于倒闭、破产、撤消等原因,职工个人账户已转入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萧山分中心托管户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可凭身份证和相关提取资料直接到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三、职工符合提取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提取的另须同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
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程序
凡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可向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支取审批表》(一式二联),盖好单位公章,持有关证件到分中心办理。已办理托管手续的单位职工无须再填写该审批表,可持相关证件直接到分中心办理手续。
购买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和提交的资料
在购买商品房时,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规定连
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首付款不低于总房价30%的
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 购房合同原件;
◆ 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保证承诺书一份;
◆ 预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 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份,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 夫妻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3份;
◆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未婚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未婚证明);
◆ 预售商品房备案证明单;
◆ 夫妻双方私章。
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和提交的资料
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规定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1999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的住房,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评估价值的50%;2000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住房,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评估价值的60%;
说明:
◆ 二手房贷款手续一般通过指定的房屋中介机构代为办理,也可由买卖双方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担保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2000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住房可办理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申请时应提交的资料:
◆ 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 契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房产评估报告1份;
◆ 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 夫妻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未婚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未婚证明);
◆ 夫妻双方私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 可贷额度必须在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金额的70%以内(二手房另有规定);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最高可贷额如下: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合计在500元以下的,其最高贷款额为15万元;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合计为500元(含500元)至1000元的,其最高贷款额为20万元;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合计为1000元(含1000元)至1500元的,其最高贷款额为30万元;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合计为1500元(含1500元)至2000元的,其最高贷款额为40万元;
(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合计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其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
◆贷款期限由分中心和借款人商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
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注意事项(一)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间如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则按实际放贷日人民银行的牌告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准。一年期以上贷款,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借款人若提前还本付息的,应在还款日前7个工作日内通知分中心和受托银行,对已归还的贷款本息不再重新计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注意事项(二)
在每月20日前,借款人必须确保其在委托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专户中有足够的余额支付当月还款金额。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借款人超过合同最后还款期限3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或贷款人在还款期内累计6个月(含6个月)未按借款合同规定时间还本付息的,抵押权人有权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