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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年审公告

( 时间:2008年04月28日 )
   为深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完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信用档案,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开展用人单位2007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通知》(萧劳社监[2008]17号)的有关规定,区劳动保障局决定开展用人单位2007 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超过30天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介绍机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

  截至2008年10月20日。

  三、年审方法

  各用人单位应按《关于开展用人单位2007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限内按隶属关系到所在镇街劳动保障管理站或主管部门办理书面审查事务。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直接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地址:城区萧然南路373号区劳动保障局106、110室,联系电话:82620310、82639110)进行办理。

  四、法律责任

  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在年审基期内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并接受书面审查。 对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拒不参加书面审查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审定为劳动保障失信(C级)的用人单位,将列入劳动保障重点监察对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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