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原产地证书的申办 ---

一、一般产地证的作用

在我国,是用以证明中国出口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货物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的证明文件。我国出口商品可以据此享受最惠国关税待遇。有关进口国主管当局据此对进口货物进行贸易统计,实施数量限制等管理。

二、 一般产地证签证管理机构及签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地方的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分会负责签发原产地证。

签证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

三、一般产地证的申报

(一)申请单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 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二)申请手续

1、注册登记。申请单位应持营业执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经济贸易经营权证明文件及证明货物符合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的有关资料,向所在地签证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申请单位的印章和申领人员的姓名在申请单位注册时应进行登记。证书申领人员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申领员证。

2、申请签证。申请单位应至少在货物出运前3天,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证,提交:

一般产地证申请书一份;

缮制正确、清楚并经申请单位手签人员手签和加盖公章的一般产地证一式四份;出口商的商业发票副本一份;

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还得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

1、申请签发“后发证书”

原产地证一般应在货物出运前签发。但如属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申请签证,签发机构可酌情办理“后发证书”。申请签发“后发证书”时,申请单位除应提交上述单据外,还应提交解释迟交申请书原因的函件,该批货物的提单/航空提单/邮政收据。

2、申请签发“重发证书”

如果已签发的证书正本被盗、遗失或损毁,从签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单位可申请重新签发证书,即“复本证书”。申请单位在申请签发“复本证书”前,应首先在《中国检验检疫报》上作遗失声明。申请单位在申请“复本证书”时,除应提交重新缮制的“复本证书”外,还应申明理由和提供依据。

3、申请签发“更改证书”

如果申请人要求更改或补充已签发证书的内容时,应填写《更改申请单》,申明更改理由和提供依据,退回原签发证书。签证机构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签发新证。

4、凡进口商要求我官方机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申请单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 理;凡进口商要求我民间机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申请单位应向贸促会申请办理;未明确要求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贸促会申请办理。

5、货物如在中国进行的制造工序不足,未能取得中国原产地证,可以申领“加工装配 证明书”;经中国转口的外国货物,不能取得中国原产地证,可以申领“转口证明书”。申领这两种证书的申报手续和所需单据与一般产地证相同。

四、一般产地证的填制说明

应在证书右上角填上证书编号。

第1栏:出口方

此栏不得留空,填写出口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出口方名称是指出口申 报方名称,一般填写有效合同的卖方或发票出票人。若经其它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例如:

SINOCHEM 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 & Trading Corp.

No.40,Fucheng Road,Beijing,China

Via HongKong Daming Co.Ltd

No.656,Guangdong Road,HongKong

第2栏:收货方

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 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但由于贸易的需要,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不得留空。若需填写转口商品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第3栏:运输方式和路线

海运、陆运应填写装货港、到货港及运输路线。如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例如:

FROM SHANGHAI TO HONGKONG ON APR.1,1999,THENCE TRANSHIPPED TO ROTTERDAM BY VESSEL或FROM SHANGHAI TO ROTTERDAM BY VESSEL VIA HONGKONG。

第4栏:目的地国家(地区)

指货物最终运抵港,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 名称。

第5栏:签证机构用栏

此栏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重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 此栏留空。

第6栏:运输标志

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按 照发票(AS PER INVOICE ON.…)”或者按照提单(AS PER B/L NO.…)”,货物无唛头,应填写N/M(NO MARK)。此栏不得留空。如唛头多本栏填写不开,可填写在第7、8、9栏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可用附页填写。

第7栏:商品名称、数量及种类

商品名称要填写具体名称,例如:睡袋(SLEEPING BAGS)、杯子(CUPS),不得用概括 性表述,例如:服装( GARMENT)。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按具体单位填写,例如:100箱彩电,填写为“100CARTONS(ONE HUNDRED CARTONS ONLY)OF COLOUR TV SETS”。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注英文表述,如货物系散装,在商品名称后加注“散装”(IN BULK)。有时信用证要求在所有单证上加注合同号、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本栏的末行要打上表示结束的符号(* * * * ),以防加添内容。

第8栏:商品编码 此栏要求填定HS品目号,与报关单一致。若同一证书包含有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 品目号全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

第9栏:量值 填写出口货物的量值并与商品的计量单位联用。

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必须按照所申请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填写。该栏日期应早于或同于实际出口日期。为避 免对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表述,例如:1999年4月10日,用英文表述为:APR.10,1999。此栏不得留空。

第11栏:出口方声明 该栏由申领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人员签字并加盖有中英文的单位印章,填写申领地 点和日期,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第12栏:签证机构证明 由签证机构签字、盖章。签字和盖章不得重合,并填写签证日期、地点。签发日期不得 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和申请日期(第11栏)。

有关一般原产地证的其它注意事项是:

中国原产地证明书一律用打字机缮制,证面要保持清洁,整齐。缮制证书一般使用英文, 如信用证有特殊要求必须使用其它文种的,也可接受。

签证机构审核的重点是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有进口成分出 口货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的规定要求,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还要进行下厂调查,调查商品的原料构成情况,加工工序情况,进口成分所占比例等情况,以此判断商品是否符合原产地标准。

五、加工、装配证明书的作用及填制说明

加工、装配证明书(CERTIFICATE OF PROCESSING),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签发的证书。其主要用途是证明出口货物在中国工厂、企业使用别国的原料、零部件进行了加工、装配,但该货物在中国进行的制造工序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有进口成分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的要求,其原产地不属于中国,不能取得中国原产地证。

加工、装配证明书共计有13栏。

证书右上角应填上证书编号。

第1栏至第10栏的内容和填制要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内容与填制要求相同。

第11栏:制造国家或地区 应填写所加工装配货物的材料或零部件的原制造国家或地区。

第12栏:在中国所进行的具体加工、装配工序及申请地点、日期、签字和盖章。

应填写在中国具体加工、装配工序的名称。例如:某批录音机只在中国进行了加工装配工序,此栏填写“装配“(ASSEMBLY)。签字和盖章不能重合。申请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第13栏:签证机构证明

填写签证地点和日期,由签证机构签字、盖章。签字和盖章不得重合。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和申请日期(第12栏)。

六、转口证明书的作用及填制说明

转口证明书(CERTIFICATE OF RE-EXPORT),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签发的证书。其主要用途是证明另国或地区的出口货物经中国转运或出口。

此证共有15栏(不包括证书名称和编号栏)。

应在证书右上角填上证书编号。

第1、2、4、10、11、12、13、14栏内容和填制要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相同。

第3栏:离港日期。货物离开中国的日期。

第5栏: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如实填写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

第6栏:装运地,如实填写实际装货地。

第7栏:卸货港,应按合同、信用证规定的卸货港填写

第8栏:最终目的地,指货物最终运抵地。

第9栏:货物原产国,如实填写货物的原产国家,原产国家应与货物进口时合同或其它 能证明货物原产国的单据一致。

第15栏:签证机构证明

应如实填写货物原产国或地区,与第9栏一致。填写签证日期和地点。由签证机构签字、盖章。签字和盖章不能重合,签发日期不得早于第3栏离港日期及第14栏发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