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申办---

一、普惠制  
普惠制是普遍优惠制的简称,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初级产品)的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

二、普惠制的三项基本原则
普遍的----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

非歧视的----即应使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的、无例外的享受普惠制待遇。 非互惠的棗即非对等的,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做出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给予同等待遇。
三、普惠制的目标

普惠制的目标是增加发展中国家出口收益,促进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率。

四、普惠制的实施阶段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决定,普惠制的实施期限以10年为一个阶段,1971年至1981 年为第一阶段,1981年至1991年为第二阶段,1991年后为第三阶段。
五、普惠制给惠国

至今,世界上有31个普惠制给惠国,它们是:欧洲联盟15国(法国、联合王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瑞士、挪威、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匈牙利、保加利亚、美国。目前,除匈牙利、保加利亚和美国外,其余国家均已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
六、普惠制原产地规则

普惠制原产地规则是各给惠国关于受惠国出口产品享受普惠制待遇必备的条件的规定,是普惠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为了确保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仅给予在发展中国家生产、收获和制造,并从发展中国家出运的产品,各给惠国都制订了相应的原产地规则,用以衡量受惠国的出口产品是否可以取得普惠制的原产地资格。

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包括三个部分:原产地标准、直运规则和书面证明。

(一) 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是各给惠国分别对原产品概念所下的定义。原产地标准把原产品分为两大类:完全原产产品和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产品。

完全原产产品是指全部使用本国产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完全由受惠国生产、制造的产品。

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产品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进口(包括原产地不明)原料或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产品,这些原料或零、部件在受惠国经过充分加工和制作,其性质和特征达到了“实质性改造”。

对于如何判定进口成分是否达到“实质性改造”,各给惠国采用的标准不同,通常用两个标准来衡量,即加工标准和百分比标准。

1、加工标准

加工标准是根据制成品中的进口成分的HS品目号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是否发生变化来判定是否经过实质性改造的标准。即:在一般条件下,如果进口成分与制成品的品目号不同,即发生了变化,则经过了实质性改造;如果相同,则未经过实质性改造。在此基本原则基础上,一些给惠国还规定了某些附加条件,在这些附加条件满足后,方可认定经过了实质性改造。有关具体条件可参照有关给惠国制订的《加工清单》。

采用加工标准的给惠国有18个:欧洲联盟15国、瑞士、挪威、日本。

2、百分比标准
百分比标准是根据进口成分(或本国成分)占制成品价值的百分比率来判定其是否经过 实质性改造的标准。各给惠国采用的百分比各不相同,计算基础也不尽相同。应用时,应具体参照各国制订的标准。

采用百分比标准的国家有13个: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匈牙利、保加利亚、美国。

3、给惠国成分
一些给惠国规定,受惠国从给惠国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经加工和装配后,再出口到给惠国,这些从给惠国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称为给惠国成分,在计算进口成分时,可计为受惠国的本国成分。

实行给惠国成分的给惠国有:欧洲联盟15国(法国、联合王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波兰。

实行给惠国成分,对我国发展加工贸易、装配业务十分有利。由于从实行给惠国成分的给惠国进口的原材料的价值可计为受惠国成分,扩大了受惠国的本国成分,使出口产品更易取得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原产品资格,因而可以直接促进我国与这些给惠国的加工贸易产品的出口受惠。

实行给惠国成分的给惠国在书面证明方面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来说,都要持有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 。但日本规定,除要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 外,还需签发《从日本进口原料证明》。

欧盟规定,受惠国签证机构在对生产中使用了从欧盟进口的原材料的产品签发FORM A证书时要依据EUR.1流动证书,即欧洲1号流动证书,也可依据欧盟出口商的发票声明。在签发的FORM A证书第4栏需注明“EUROPEAN CUMULATION”字样。 欧盟还规定,作为互换措施,受惠国在生产中使用了从瑞士和挪威进口的原材料的产品向欧盟出口时,也适用“给惠国成分”。受惠国签证机构在签发FORM A证书时均要依据EUR.1流动证书或发票声明。在签发的FORM A证书第4栏需注明“SWITZERLAND CUMULATION”或“NORWAY CUMULATION”字样。

欧盟方面对按照上述规定签发的FORM A证书进行查询时,受惠国在复函时要附上欧洲1号流动证书EUR.1,必要时,需附上相关的发票声明。

4、原产地累计

原产地累计是指:在确定受惠国产品原产地资格时,把若干个或所有受惠国(或地区)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在这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内生产加工产品所取得的增值,可以作为受惠国的本国成分加以累计。

原产地累计分全球性累计和区域性累计。全球性累计是指在进行原产地累计时,把世界上所有的受惠国(或地区)视为一个整体,产品中所含的任何一个受惠国的原料和劳务的价值均可视为出口受惠国的本国成分加以累计;区域性累计是指把若干个受惠国(或地区)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它们之间的原料和劳务的价值可以相互累计。

目前,对我国适用的是全球性累计,实行全球性累计的给惠国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波兰。

(二)直运规则

直运规则是指受惠国的原产品必须从该受惠国直接运往给惠国,其目的是能保证运至给惠国的产品就是出口受惠国发运的原产品,避免在途径第三国时可能进行的再加工和被换包。直运规则是原产地规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必要的技术手段。

在给惠国强调直接运输的同时,也允许货物途径第三国,但必须是因地理的原因和运输的需要。但货物必须处于该途径国海关监管之下,未进入第三国市场,未经过当地使用和消费,未经过除对货物进行包装加固、分类挑选等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的必要处理外的任何再加工。
所有的给惠国(澳大利亚除外)都要求直接运输。 有关给惠国对于途径第三国转运的货物,需按下列要求履行直运规则:

允许货物通过过境国家,但要有受惠国签发的联运提单,或由过境国海关签发的有效证明文件,以证明货物在过境国停留的情况。

加拿大政府于1982年底通过一项对中国放松直运规则的规定,允许中国卖断香港的商品经香港再转口至加拿大时可以享受普惠制待遇。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产品必须是中国原产,并持有中国出具的原产地证书格式A及海关发票,上述单证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2、产品应从香港直接运往加拿大港口,送交加方收货人。

欧盟规定,自1996年月4月1日起,对无联运提单经香港转口至欧盟的产品,须由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在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的第四栏签署“未再加工证明”的证词。

(三)书面证明

凡受惠国要求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出口商品,均需持有能证明其符合有关给惠国原产地标准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和能证明其符合有关给惠国直运规则的证明文件。

1、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即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其全称是《普遍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报与证明之联合格式)格式A》,也称FORM A。它是受惠国的原产品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官方凭证,所有的给惠国都接受。

2、新西兰采用的格式59A

格式59A的全称是《输往新西兰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是享受新西兰普惠制优惠关税待遇的证明格式之一,由出口商自行签发。

3、澳大利亚采用的简易原产地证书: 1、出口商自行签发的格式A证书;2、在商业发 票上由出口商自行申明有关证明用语。
4、欧盟采用的烟草真实性证书

烟草真实性证书,是欧盟HS品目号24.01项下四种烟草给予减税待遇的凭证。该证书由出口国政府授权的机构签发。在我国由上海、山东、湖北、广东、辽宁、云南、深圳、海南八个检验检疫局签发。

七、普惠制的作用

普惠制作为一项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国际关税政策,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1、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扩大出口。

2、有利于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投资。

3、有利于加速我国出口产品国产化程度的提高。

4、可以促进我国旅游零售商品的销售增长,促进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

5、在我国出展中节约税金,促进国际交流。

八、普惠制签证管理机构及签证依据

根据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商品普惠制原地证的签证管理,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普惠制证书的签证机构。

签证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签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给惠国的普惠制原产地规则。

九、普惠制产地证的申报

(一)申请单位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

对外承接来料加工、来图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

经营旅游商品的销售部门和参加国际经济文化交流活动的需出售展品、样品等的有关单位。

(二) 申请手续

1、注册登记。

申请普惠制产地证的单位必须预先持有审批机关批准其经营出口业务的批件、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填写“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注册登记表”。从事“三来一补”业务的单位,还得提交有关协议、合同副本及产品成本明细单等。

申请单位的印章和证书手签人员的名单、签字手迹必须在注册时向签证机构备案。手签人员应是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指定的人员,并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者。证书申领人员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申领员证。

2、逐批申请签证。

申请单位应至少在货物出运前5天,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证,提交: 普惠制产地证申请书一份; 缮制正确、清楚并经申请单位手签人员手签和加盖公章的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一式三份; 出口商的商业发票副本一份; 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还得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一式二份; 复出口去日本的来料加工产品和进料加工产品还得提交《从日本进口原料证明书》; 签证机构所需的其它有关文件。

3、申请签发“后发证书”

原产地证格式A一般应在货物出运前签发。但在个别情况下,由于非故意的疏忽或其它特殊原因,货物出运前未能及时申请,申请单位亦可在货物发出后申请签发“后发证书”。申请签发“后发证书”时,申请单位除应提交上述单据外,还应提交该批货物的提单或运单副本。签证机构经审核后,可予以签发“后发证书”,并在证书第4栏中加盖“后发”(英文为(Issued Retrospectively)印章。

4、申请签发“重发证书”

如果已签发的证书正本被盗、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可申请重新签发证书,即“复本证书”。申请单位申请签发“复本证书”前,应首先在《中国检验检疫报》上作遗失声明。申请单位在申请“复本证书”时,除应提交重新缮制的“复本证书”外,还应提交情况说明。签证机构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签证,并在证书第4栏中加盖“复本”(英文为Duplicate)印章,加注:“此证为××××年××月××日所发第××××××号证书的复本,原证书作废“(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which is cancelled)字样。该证的有效期仍按原发证书的签证日期算起,但“复本”证书上第11栏和第12栏的日期应为签发、申请“复本证书”的实际日期。

5、申请签发“更改证书”

如果申请人要求更改已签发证书的内容时,应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申请更改的理由,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退回原签发证书。签证机构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签发。

6、申请异地签证

申请异地签证时,申请单位应向异地签证机构出具《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证》。申请签证的商品,如果含有进口成分,还应提交产地签证机构出具的《GSP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

7、申请对展销品的签证

出口受惠国的原产产品运到另一个国家展览,展览期间或展出后又出售给给惠国的受货人,也可享受关税减免待遇,其条件是:该产品是由受惠国直接运往展览会所在国,除了展览陈列之外未作它用,产品始终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下。

在上述情况下,参加国际经济文化交流活动的参展单位可直接向签证机构申请签证。申请时,需提交出国展销批件、展品清单、普惠制产地证申请书及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一式三份。证书上应注明展览会的名称和地址。

(三)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填制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共有12栏,各栏的填写方法如下:产地证标题(右上角)填上签证机构所编的证书号,在证头横线上方填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发”,国名必须填打外文全称,不得简化。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第1栏为:出口商的业务名称、地址、国别

例如:CHINA NATIOANAL LIGHT INDUSTRIAL PRODUCTS IMPORT AND EXPORT CORP.,BEIJING,CHINA

注意: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别

例如:JEBSON & JESSEN,LANGE MUHREN 9,F-2000,HAMBURG,F.R.G.

注意:一般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发票抬头人。但不要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在特殊情况下,欧盟国家的进口商要求将此栏留空,也可以接受。

第3栏为: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例 如: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BY SEAFREIGHT

注意: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发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陆海联运等)。如系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例如:“VIA HONGKONG”

第4栏为:供官方使用

此栏由签证机构填具,出口公司应将此栏留空。签证机构根据签证需要,如是“后发”,加盖“ISSUED RETROSPECTIVELY”红色印章,如是签发“复本”,应在此栏注明原发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ON.……DATED……WHICH IS CANCELLED.并加盖揇UPLICATE”红色印章。对于有关给惠国成分的有关用语也在此栏加注。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

注意:日本一般不接受“后发”证书,除非有不可避免的原因。

第5栏为:顺序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发票号等分列“1”“2”“3”……单项商品,此栏可不填。

第6栏为:唛头及包装号

按发票上唛头填具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

例如: J&J

6 4065

HAMBURG

NO.1-160

注意:如货物无唛头,应填?#9;N/M?如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可填打在第7、8、9、10栏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则另加附页,打上原证号,并由签证机构签证人员手签和加盖签证章。申请单位应在第6栏填打“SEE ATTACHED LIST”。

第7栏为:包件数量及种类,商品说明

例 如:160 (ONE HUNDRED & SIXTY)CARTONS OF WORKING GLOVES

注意:请勿忘记填上包件种类及数量,并在包装数量的阿拉伯数字后用括号加上大写的英文数字。上列商品名称应具体填明,其详细程序应能在HS.四位数字级品目中准确归类。不能笼统填“MACHINE”,“METER”,“GARMENT”等。商品的商标、牌名、货号可不填。此栏内容填完后,应在末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的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结束符号下方的空白处。

第8栏为:原产地标准

此栏用字最少,但却是国外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应认真审核。现将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对此栏的填写一般规定说明如下:

(1)“P”:完全原产,无进口成分。

(2)“W”:含有进口成分,但符合加工标准,货物运往欧盟成员国、挪威、瑞士和日本,在字母下面标上产品的H.S.品目号.输往波兰的货物此栏填法相同。  

例如:“W”

96.01

(3)“F”:货物运往加拿大,含有进口成分(占产品出厂价的40%以下)。

(4)“G”:货物运往加拿大,含有进口成分,实施全球性原产地累计条款。

(5)“Y”:货物运往独联体国家和东欧国家,在字母下面标上进口成分占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率。例如“Y” 38%

(6)“PK”:货物运往独联体国家和东欧国家,实施全球性累计。

(7)运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商品,此栏可以留空。

第9栏为:毛重或其他数量

例如:6270KGS.或 3200DOZ等。

注意: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如“只”、“件”、“匹”、“双”、“台”、“打”等。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第10栏为:发票号及日期

例如:SK 530016

Dated 18 JAN.1999

注意:此栏不得留空,必须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具。为避免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JAN.FEB.MAR.等表示。发票内容必须与证书所列内容和货物完全相符。

第11栏为:签证机构的证明

填签暑地点、日期,

例如:BEIJING,APRIL.12,1999及授权签证人手签、签证机构印章。

注意:签证机构只签一份正本,不签署副本。

此栏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申报日期(第12栏),但不要迟于提单日期。手签人的字迹必须清楚。手签与签证章在证面上位置不得重合。

第12栏为:出口商的申明

生产国的横线上应填“CHINA”。进口国横线上的国名一定要填正确。进口国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或目的港的国别一致。如果难于确定,以第3栏目的港国别为准。进口国必须是给惠国,例如:ITALY。货物运往欧盟进口国时,可填EU。申请单位的手签人员应在此栏签字,加盖中英文对照的单位印章,填上申报地点、时间。

例如:

BEIJING,APRIL.13,1999

在证书正本和所有副本上盖章时,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姓名。

注意:国名应是正式的和全称的。

(四)其他贸易形式的出证要求:

1、关于出国展览会中销售的展品和小卖品,填证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如展品确定由展览团自己在国外直接销售,此栏可填举办展览的团组全称,展出国名及城市名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展览团,英国,伦敦。

(2)第7栏:包件数量及种类;商品说明 展品的品种规格繁多,而每种商品的数量又很少,因此此栏可填:展览品见所附清册9第×页至×页)。注意:一般展品清册都有几十页甚至上百页,作为证书的附件时,应在清册封面右上方打上证书编号,清册的首页及末页由主办单位和签证机构同时盖章、签字。 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按要求另列。整个展品的包件数量,按照运输提单的数量填写。

(3)有些国家规定,要注明展览会的名称、地址,则填在第7栏的最下面,例如:1999年温哥华太平洋展览会。

(4)第5栏、第10栏:可不填。

2、日本使用的附加证明

日本规定,要享受其给惠国成分特殊待遇,必须加附件,即:《从日本进口原料证明书》(Certificate of Materials Imported from Japan)。该证书上注有FORM A证书的编号,而有关的FORM A证书的第4栏上须注明该附件的编号。例如:ANNEX NO.…….申请单位同时需提交从日本进口原料时日方出具的发票、装箱单等单据,供检验检疫局审核、签发《从日本进口原料证明书》及相关的格式A。

十、普惠制原产地调查

普惠制原产地调查,简称原产地调查。根据调查的性质,调查的具体意图及在签证管理工作中所处的阶段,原产地调查分为:注册调查、签证过程中的调查、签证后的调查和给惠国查询调查。

(一) 注册调查

注册调查是签证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注册登记申请时进行的,旨在确定能否准予注册的调查。签证机构将审核有关书面材料,并对生产加工单位的性质、生产加工出口商品的能力和加工工序、其产品的原料构成及其原产地和加工情况、出口商品的包装和商标标签以及主要销售国别和运输方式等进行实地查核。注册调查是签发普惠制产地证的先决条件,是签证管理的前期基础工作。

按照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证机构对申请单位的注册登记每两年复查一次。

(二)签证调查

签证机构在接受申请单位普惠制产地证申请书后,对含进口成分的签证商品进行签证前的实地调查,或对“完全原产”的商品进行其真实性的实地调查。

(三)签证后的调查

又称签证后的抽查,即在签证以后签证机构主动地对所签证书项下的商品所作的不定期抽查。其目的是考证以前的签证是否正确,同时为今后的签证作为准备,积累商品资料档案。

(四)给惠国查询调查

又称退证查询调查,即,签证机构收到给惠国主管当局(如海关)的退证查询后,会同有关部门对所涉商品的原料、零部件来源,成本结构情况及加工工序等进行的核查。签证机构应在给惠国规定的期限内将核查结果签复给惠国主管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