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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职能
1、农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2、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职能; 3、电磁辐射和光污染的环境监督管理职能; 4、统一协调,指导各类开发区、特色园区环境保护职能;
5、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能; 6、组织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职能; 7、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监督本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以及个人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方 针、政策,监督执行本区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负责组织对
本区一、二、三产的重大经济政策、环境影响研究,为政府作好参谋。
(二)编制本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订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综合利用规划的环境保护篇章,参与审
核城市发展规划,开发区建设和镇、街道发展规划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监督本区范围内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人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环境保护标准。负责制定 本区环境标准执行的功能区划分预案。
(四)负责工业、农业、建筑业、餐饮服务娱乐业等污染源的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本区机动车 尾气和各行各业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
、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物,监督执行国家公布的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 有毒化学品控制名录,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和限期治
理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本区“烟尘控制区”和“噪声达标区”的创建和巩固的组织协调, 监督实施工作。
(五)监督管理本区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负责审核审批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验收。
(六)组织实施本区环境监理督察,依法组织征收排污费,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 况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组织现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本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解处理区域内污染纠纷,依法主持召开听证会。
(七)负责接待和受理人民群众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和来电;负责承办区人大、政协的 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
(八)监督管理本区自然保护工作,综合协调全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 物及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参与自然资源和生态资源的规划、保护和协调;指导生态农业
建设,监督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九)依法征管全区排污费。负责编制全区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的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监 督实施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十)负责区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十一)负责区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创模责任状,综 合协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十二)管理本区的环境监测,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监督检查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 规范的实施,负责对全区环境质量的监测和年鉴年报的编制。
(十三)管理全区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编制和组织实施环保科技的规划、计划,归口管理本区 环境科技成果和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清洁工艺的推广和ISOl4000认证的推行工
作,指导环境科学学会和环保产业工作。
(十四)组织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普及环境科学和环保法律知识活 动,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和环保法制观念。
(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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