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区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区经济委员会地质矿山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3、原区计委组织编制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区农机水利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国土资源局不再从事除国有土地外的土地评估、矿产资源储量简测、矿业权评估、地质 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
2、土地评估、确权、登记、发证中的事务性工作交给局属事业单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承 担。
(四)强化的职能
1、强化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规划、 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尤其要加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人
民生活和我区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需要。
2、强化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和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和地价管理
,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3、强化地质环境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4、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加强依法行政,及时、有效地制止和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二、主要职能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区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根据国家和省 、市有关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区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的
具体管理办法,经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 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审核;指导
、审核镇、街道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三)负责对全区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依法保护土地、矿产等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
违法案件;主管全区国土资源管理的信访工作。
(四)制订和实施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承办农用地转用的审核 报批工作;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确保全区耕地
占补平衡。
(五)统一管理全区土地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制订地籍管理具体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 、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动态监测;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定级、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制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办 法,管理和监督全区土地资产、土地市场;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的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
;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负责全区土地的征用、划拨、有偿使用工作;组织编制全区城乡土地的基准地价、标定 地价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上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区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
审查报批和批准后的跟踪检查工作。
(八)监督管理全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负责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 记发证和转让审查、报批;监督管理用于商业经营的矿泉水、地热水资源的开发,核发采矿
许可证;培育和管理矿业权市场;依法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负责矿 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负责矿山企业年检工作;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九)组织勘查、监测和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地质遗迹。
(十)安排并监督检查全区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一)负责全区国土资源的科技、宣传、教育工作;抓好系统干部职工的组织、思想、业务 和作风建设。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承办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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