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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委区政府出台六项社保新政

( 时间:2007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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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关于完善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逐步实现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与杭州市接轨,根据《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关于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的决定》(萧委〔2007〕32号)文件精神,本着“循序渐进、逐步接轨”的指导原则,现对我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以下调整:

  一、 调整范围和对象

  2003年3月26日及以后征地,并按区委办〔2003〕56号文件规定参加征地养老保险的农转非人员。

  2003年3月25日及以前征地,并实行新老政策并轨的征地农转非人员。

  二、 调整缴费和养老金标准

  按照我区征地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养老金待遇到2011年与杭州市实现基本接轨的总体目标,从2008年1月1日起征地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由3.1万元提高到4.85万元;征地养老金标准由310元/月提高到360元/月。

  三、 调整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2008年1月1日以后征地的农转非人员,安置时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3000元/人调整到4000元/人。残疾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6000元/人,以及镇街征地农转非人员生活补助专项资金按3000元/人筹集的标准不变。

  四、 调整一次性货币安置补助费标准

  2008年1月1日以后征地的农转非人员,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一次性货币安置补助费标准由1.2万元/人调整到1.5万元/人;其他人员的一次性货币安置补助费标准由1.5万元/人调整到1.8万元/人。

  五、 建立双重参保人员待遇并轨机制

  被征地的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重复享受或重复参保的,其相关待遇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已在双重享受待遇的人员实行归并办法。2007年12月31日前已在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和征地养老金的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将征地养老金按360元标准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征地养老金作为企业职工补充养老金进行管理。两项待遇实行归并后的人员列入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征地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给予折算8年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今后的养老金待遇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规定进行调整。

  实行养老金待遇归并时其个人账户的金额按照本通知关于双重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折算办法的记账规定,减去实际已支付的征地养老金金额,记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双重参保人员实行缴费年限折算办法。被征地人员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尚未办理退休的,从2008年1月1日起由区社保管理机构统一为其实行工龄折算办法。即将征地养老保险折算为8年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不再保留其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关系,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计发办法核定,退休后养老金的调整和其他相关待遇及管理均按企业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

  被征地人员的征地养老保险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折算缴费年限时涉及待遇计发的相关参数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个人账户规模:征地养老保险折算为8年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后,其个人账户记账规模按每年8%的比例,将8年的折算年限以折算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记入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缴费工资指数:征地养老保险折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指数按1确定。

  3.养老金待遇过渡性贴补办法:征地养老保险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折算后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中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其养老金待遇低于2007年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养老金保障标准加360元之和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给予补足。按非城镇办法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低于2007年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养老金保障标准的60%加360元标准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给予补足。

  4.享受最低养老金保障待遇:实行缴费年限折算办法的参保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缴费在7年以上15年以下而办理退休的,核定后的养老金达不到退休当年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保障标准的,按当年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养老金保障标准执行。

  5.允许自愿实行续缴办法:征地养老保险实行折算后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自愿申请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缴满15年后给予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手续。

  (三)新发生重复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实行即时归并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不可重复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策性养老保险制度,遇有重复参保的情况时应按以下办法进行归并:

  1.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土地征用后,可自愿选择缴费年限折算法或一次性货币安置办法,也可以按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的办法提前退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已参加征地养老保险的人员一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参保的次月由区社保管理机构按照缴费年限折算法的规定,将征地养老保险关系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允许其续缴或一次性补足。

  已享受缴费年限折算或一次性货币安置的征地人员,其征地养老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四)对已在享受长期待遇的农婚知青、供养等其他人员,被征地后的安置待遇可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也可自行选择按360元的征地养老金标准与原享受待遇合并计发,从此被归并后的征地养老金标准不作调整。

  六、 其它

  (一)区征地劳力安置办公室与征地农转非人员签订征地安置协议时,不再办理公证手续。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本通知由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未列事项,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萧山区关于做好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工作,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浙政发〔2007〕21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就〔2007〕129号)和杭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明确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工作目标任务

  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是指目前正在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各镇街要进一步摸清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的相关情况,力争到2008年底,全区要达到50%以上的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实现就业的目标,并建立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动态管理制度,形成“进村入户,抓低促面”的就业援助机制,把就业服务工作做到村、做到户、做到人。

  二、 建立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申报认定制度

  凡符合申报对象的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可按自愿的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调查公示、核实后报镇街劳动保障管理站,并由镇街劳动保障管理站发给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就业援助证》)。具体《就业援助证》的发放、使用管理由区劳动保障局另行发文。

  三、 落实就业援助政策

  1.持有《就业援助证》的人员和招收持有《就业援助证》人员的单位,可享受《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萧政发〔2006〕92号)规定的社保补贴、用工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免费职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就业援助政策。

  2.农村社区(村)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就业援助证》人员就业的,给予用工单位每人每年1800元的用工补贴。

  3.对吸纳持有《就业援助证》人员就业的农业加工、来料加工以及种养殖业基地,凭就业安置协议书,给予用工单位每人每年1800元的用工补贴。

  4.对持《就业援助证》人员聘请具有一定技术或实践经验的人员,采取“以师带徒”等形式培训的,参照《萧山区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萧劳社就〔2006〕56号)规定的相近工种(岗位)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5.建立低保待遇渐退机制。对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人员,自就业之月起的12个月内,其劳动收入中在我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第二年其工资收入减半计入家庭收入,以此来确定是否继续享受低保待遇。

  四、 强化领导责任,加强协调配合

  解决好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问题是解决民生问题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强化服务,确保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工作取得实效。

  1.纳入就业目标考核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工作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体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体系。要进一步健全镇街、村劳动保障服务室的建设,加快信息联网,每个行政村应落实专(兼)职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确保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工作有效开展。

  2.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各镇街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当地实际,用好就业援助政策,鼓励当地各类企业优先招用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各级各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努力使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近就地实现就业。对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提供有效服务,简化办事手续,优先帮助解决经营场地,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关事项,积极扶持其发展。

  3.建立就业与低保工作的联动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深入调查,摸清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数量、劳动能力、就业愿望等基本情况,制定就业援助计划,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检查指导。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农村低保家庭情况,抓好动态管理。财政部门要落实专项资金,确保各项政策性就业援助资金落实到位。税务部门要按规定落实企业招用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各级残联要加大对残疾人从事养殖业和自谋职业的扶持力度。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站、各行政村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日常工作,明确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切实做好推荐落实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4.要把援助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实现就业作为“春风行动”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开展送岗位、送培训、送政策活动,加强农村低保人员的跟踪服务和动态管理,对特别困难的重点对象,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镇街要强化服务和托底安置。各新闻单位要深入开展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关心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5.严格《就业援助证》的审核发放。要建立《就业援助证》审批、发放、管理责任制,实行“谁认定、谁发放、谁管理、谁负责”。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变卖或滥发《就业援助证》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与再就业政策相衔接,暂定到2008年底。

 

萧山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障制度,解决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是深化和完善我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省、市有关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实施范围和对象

  凡具有本区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养老保险和未在社会保险机构及各级政府部门按月领取养老金和生活费的人员,均可按照本办法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二、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两部分组成。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本区上年度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的100%确定,缴费比例合计为20%。其中,参保者个人按12%的比例缴纳,区财政按缴费基数与全区每月实际参保人数乘积(包括符合政策性补缴人员的实际补缴月数)的5%的比例给予补贴;各镇街财政按缴费基数与辖区内每月实际参保人数乘积(包括符合政策性补缴人员的实际补缴月数)的3%的比例给予补贴。

  三、 参保登记及保费缴纳

  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村(社区)为单位集中到区社保管理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从办妥参保登记的次月起按规定到指定银行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指定银行按月代为收缴。跨年度办理补缴时的缴费标准按办理补缴手续时当年核定的基数和比例进行补缴。

  四、 个人账户规模及管理

  (一)建账规模:区社保管理机构按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按照缴费基数的19%的比例建立,个人缴纳的12%部分金额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差额的7%部分从财政补贴资金中划入。

  两级财政补贴中剩余的1%部分用于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作为个人账户支付完毕以后的养老金支出及调整养老金的储备基金。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区财政给予弥补。

  (二)记账利率:参保缴费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息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利率执行,并每年记息一次。参保人员自领取养老金之月起,其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账户支付: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后,实际发放的养老金全额在个人账户中逐月扣减。个人账户金额支付完毕后,在统筹基金账户中支付。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或户籍迁移至萧山区外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本息总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本息余额全额退还其亲属。参保人员到达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本人又不愿意继续参保的,可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领取的标准为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本息总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金额实行一次性支付后,财政补贴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除上述规定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五、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基本条件: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养老金从区社保管理机构办妥手续后的次月起发给,直至死亡。

  (二)一次性趸缴或延续缴费:参保后的农村居民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照自愿原则选择一次性缴足15年,也可继续延期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养老金按月领取手续。

  (三)超龄人员办理补缴: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允许年龄已在60周岁及以上的农村居民,在首次办理参保手续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后即时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养老金从办妥补缴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

  六、 养老保险待遇

  (一)养老金待遇: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首次核定养老金的标准按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相对应的计发月数(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附表)确定,其中参保人员发生政策性补缴的,其养老金计发月数,统一按照60周岁的对应月数确定。

  月养老金计发公式:月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时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二)调整办法:参保人员的养老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结合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物价变动情况等因素,由区政府适时调整。

  七、 与其他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重复参加其他政策性养老保险,一旦发生重叠参保或交叉参保时,应适时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归并或转移等处理:

  (一)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后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折算法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折算公式:折算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储存额)÷(折算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

  折算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按办理折算时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实际折算月数的标准建立。

  折算后的缴费指数按“0.8”确定。

  (二)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征用土地后,仍要求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我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规定对征地人员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如本人要求参加征地养老保险的,对已缴纳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按本办法规定的个人账户支付办法实行一次性支付。

  (三)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因户籍迁移至本统筹地外时,本人要求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往外地的,可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经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后办理转移手续。

  (四)与原农保关系的处理。农村居民按本办法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后,凡曾经按照原萧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萧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萧政发〔1996〕48号)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原农保)的,由区社保管理机构为其自动办理一次性归并手续,并将原参保凭证交还区社保管理机构,原农保关系即行终止。结转时金额的折算按原农保累计本息除以结转当年个人应缴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的月标准计算。

  已在按月领取原农保生活费的人员,本人要求继续按月领取的,与新农保待遇一并发放,原农保待遇今后不作调整;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的,区社保管理机构可根据原农保的规定办理一次性领取手续,原农保关系同时终止。

  八、 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及要求

  (一)全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由区劳动保障局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各镇街和区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部门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相关工作。

  (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由区劳动保障局下属的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保费的征收和养老金的发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列入区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区财政及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三)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区人事及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落实人员编制及日常管理经费,以确保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

  九、 其他

  (一)凡列入浙江省小城镇改革试点镇后实行“农转非”的居民,以及在劳动年龄段内非农户籍的无业人员,也可按照本办法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二)凡按照本办法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且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不再享受我区规定的农村老年人生活补助金待遇。

  (三)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农保制度同时停止执行。

  (四)本办法由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萧山区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城镇老年居民的生活保障问题,根据《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杭政办〔2006〕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实施范围及对象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萧山区城镇户籍的老年居民,可自愿申请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以下简称老年生活保障)制度: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具有5年及以上萧山非农业户籍年限的;

  2.未在政府部门享受相对固定的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其中,按照我区有关规定按月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金的人员,可选择参保,但两种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列入本办法参保对象:

  1.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退职人员;

  2.享受按月领取生活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及保养人员;

  3.享受按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原精减职工及遗属供养人员(含一次性领取工伤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 缴费标准及待遇

  老年生活保障基金由符合条件,并经本人申请参加老年生活保障制度的老年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和财政预算补助等资金来源组成。

  (一)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标准。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以办理缴费时的年龄推算到75周岁时的实际月份,按每月2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实际应缴费的年限不足3年和7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3年计算缴纳。区财政根据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月补贴150元。

  符合参保条件的孤寡老人,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应缴的老年生活保障费全额由财政负担。

  财政部门应根据参保人数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划拨到老年生活保障财政专户。

  (二)待遇标准。参保人员在办妥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可每月领取350元的老年生活保障金,直至其死亡或老年生活保障关系终止时止。

  (三)缴费及待遇标准的调整。今后缴费和待遇标准的调整,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由区政府决定并公布。

  三、 基金的管理

  (一)建立个人账户。以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号码统一建立老年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老年生活保障费全额记入个人账户,并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每年计息一次。

  (二)个人账户的支付。自参保人员享受老年生活保障待遇之月起,其个人账户按每月200元的标准逐月扣减,个人账户扣支完毕后由区财政全额负担;参保人员因户籍迁出本区、出国出境定居、死亡或其他原因导致老年生活保障关系终止时,其个人账户的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或继承人。

  (三)基金的财务管理。老年生活保障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负责待遇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在指定银行开设支出专户。

  四、 工作职责和办理程序

  (一)部门工作职责:老年生活保障工作由区劳动保障局负责管理。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具体负责资金筹集、参保登记、账户管理及待遇审核发放等事项的日常管理工作。老年生活保障基金由区财政局负责专项管理。各镇街及其所辖社区配合做好参保人员的资格审定和待遇终止时的信息传递等工作。区公安、民政等部门协同做好涉及参保人员参保及待遇资格的确认等工作。

  (二)办理程序: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年居民,按照自愿原则,由本人向所在社区或镇街劳动保障站提出书面申请,经社区或镇街劳动保障站进行资格审核后,报送区社保中心确认并核定个人缴费金额。参保人员根据核定的缴费金额到区社保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正式确立老年生活保障关系,由区社保中心发给《萧山区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证》,并从次月起按月发给老年生活保障金。

  五、 其他规定

  (一)参保人员在享受老年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亲属应在30日内报告所在社区或镇街劳动保障站,并按规定办理老年生活保障关系终止及个人账户余额清算手续。对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或冒领老年生活保障待遇的,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参保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期间或者劳动教养期间,暂停发放老年生活保障金。

 

萧山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城镇无医疗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参保对象

  1.本区非农户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本区及异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其中,2008年1月1日后户籍关系迁入本区的老年居民,应当自户籍迁入之日起,具有本区非农户籍满5年后方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居医保)。因随军转业安置等特殊情况迁入的,经审核后可酌情办理。

  2.本区非农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未参加本区及异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非从业人员)。

  二、 参保管理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当在纳入参保范围后的三个月内,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居医保参保手续。办妥参保手续后,方可享受缴费所属结算年度的城居医保待遇。其中新符合参保条件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城居医保待遇。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只能参加下一结算年度的城居医保,并从下一结算年度首月起的六个月后享受剩余月份的城居医保待遇。

  三、 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城居医保统筹基金由个人缴纳、财政补贴、基金存款利息等资金来源组成。

  符合条件并经本人申请参加城居医保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按以下标准缴纳城居医保费:老年居民个人每年缴纳400元,区财政补贴每人每年500元;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缴纳9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标准不变。

  其中,城镇“三无”(无固定收入、无法定赡养人、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以及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萧山区特困家庭援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城居医保费由政府全额补贴。

  参保人员缴纳的城居医保费,可由参保人员的供养人所在单位给予补助。

  城居医保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 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自享受城居医保待遇的当月起的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经自负段过渡后,超额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补助。具体待遇标准为:

  (一)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1.门诊自负段标准。在一个结算年度内,门诊医疗费自负段标准为300元。

  2.超额补助段待遇。参保人员在同一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经自负段过渡后,超额部分实行超额补助,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承担40%;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承担50%;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它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承担60%。

  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购药费用,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按照二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1.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列入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的住院医疗费最高限额为10万元。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全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2.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因病住院的参保人员,需承担一个住院医疗费自负段,具体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它医疗机构300元。

  3.超额补助:

  住院医疗费自负段标准以上至1万元(含)部分,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承担40%;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承担50%;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承担60%。

  1万元以上至2万元(含)部分,在三级及相应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承担46%;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承担55%;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承担64%。

  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部分,在三级及相应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承担52%;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承担60%;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承担68%。

  4万元以上至6万元(含)部分,在三级及相应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承担58%;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承担65%;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承担72%。

  6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部分,在三级及相应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承担64%;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承担70%;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承担76%。

  (三)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住院医疗待遇结算,但不设置住院自负段。

  五、 医疗费结算管理

  (一)城居医保以自然年度作为结算年度。

  (二)参保人员须凭《萧山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予以校验,并详细纪录有关就医、购药信息。

  六、 其他

  (一)城居医保由区社保中心统一管理,药品范围、医疗服务项目及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范围、转诊转院、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等有关事项,均按照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居医保缴费及待遇标准,由区政府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居医保制度的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三)本办法由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实施细则。

  (四)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萧山区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更好地保障企业在职人员的门诊医疗待遇,根据《杭州市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43号)和《杭州市萧山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萧政发〔2001〕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范围及对象

  (一)凡在萧山区域范围内,按《杭州市萧山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参保为住院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住院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按照企业社会保险办法参保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及以个人名义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在职人员),均应在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

  (二)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萧山区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和在职人员,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动参加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并从参保当月起享受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在本办法实施之后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和在职人员,在办理住院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同时,自动纳入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并在参保缴费满六个月后开始享受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二、 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一)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缴纳,政府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当年上月职工工资总额基数的2.5%的比例,按月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以核定的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的比例按月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应缴保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住院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征收。

  以个人名义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5%的比例按月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

  (二)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基金一部分用于建立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另一部分用于建立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

  三、 门诊医疗管理

  (一)个人账户管理

  1.个人账户的建立: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缴费的在职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职工本人缴纳的2%部分;另一部分由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不同年龄段,按其本人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具体比例为:35周岁(含)以下按0.4%;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按0.7%;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按1%。个人账户按月建立,并在每年年初或参保缴费的当月初一次性划入,年中不作调整。

  以个人名义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暂不建立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的使用: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用于支付参保职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含急诊医疗费,下同)。

  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按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普通门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中的自负部分。

  3.个人账户结余、遗余及超额部分资金的管理:参保职工终止、转移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关系,或者参保职工死亡的,其本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可凭有关证明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遗余及超额部分资金的转移、领取和清算手续。

  (二)自负段管理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当年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进入自负段过渡。以个人名义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直接进入自负段。

  自负段标准为1000元。年中参保人员性质发生变动时,其自负段标准根据变动前的实际月份计算确定。

  (三)超额补助段管理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经自负段过渡后,超额部分实行超额补助,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分别为: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诊的,统筹基金承担76%;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诊的,统筹基金承担80%;在一级或相当于一级医疗机构就诊的,统筹基金承担84%;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统筹基金承担86%。

  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购药费用,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按二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四)门诊医疗费的结算

  参保人员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向医疗机构或药店直接支付;应由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机构或药店按规定实行记账,经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月划拨。

  (五)下列情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未经转诊备案,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非急诊医疗费;

  2.所附资料不全的医疗费;

  3.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急诊医疗费;

  4.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5.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

  四、 其他

  (一)协缴人员在参保单位重新就业并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的,且所在单位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应按照在职职工的缴费标准参加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其个人账户资金按在职职工划账标准和原协缴期间的划账金额合并计算。未重新就业或就业单位未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其门诊医疗待遇按原规定执行。

  (二)原享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在职人员,应按照一般在职人员的标准缴纳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或未建立个人账户的,按原规定渠道支付。

  (三)六级及以上伤残军人(原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按规定参保后,不缴纳其个人应缴的2%部分,不建立个人账户。此类人员的门诊医疗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实行门诊医疗保险建账的参保单位及其在职职工,自本办法实施后应按本办法参保,参保职工的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记入其本人的历年账户。

  (五)本办法中未涉及的有关问题,按《杭州市萧山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由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具体操作细则由区劳动保障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联合制订。

  (七)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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