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5/2024-78917 | 成文日期 | 2024-06-07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林业 |
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发布《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补充林地指标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7个工作日(即从2024年6月11日至6月19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单位书面反映须加盖公章,个人书面反映须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傅佳良;
联系电话:0571-82715781;
联系地址:萧山区蜀山街道潘右路988号区农业农村局。
附件: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补充林地指标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7日
附件
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补充林地指标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镇政府、街道办、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跨区域调剂管理办法(试行)》(浙林资〔2024〕22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种楼”与“种田”利益分享机制促进西部县(市)共同富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4〕20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前补充林地指标调剂市场价格,为规范我区补充林地指标价格,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补充林地指标价格予以公布。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充林地指标价格:18万元/亩(指标价格参照当年异地购买林地指标适时调整)。
二、执行范围:申请使用林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做地主体。
三、执行内容:按照“谁使用、谁支付”原则,截至2024年4月3日(《意见》出台时间),已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的项目不再补缴相关费用,此后申请使用林地的项目按照“谁使用、谁支付”原则,由项目申报单位按全区异地购置价格支付相关费用。
四、使用集体土地的农民建房用地(不含重点项目安置房),按标准的50%收取,由镇街(平台)承担。项目另外50%指标款由区财政本级承担。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1个月后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