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5/2024-79314 | 成文日期 | 2024-06-25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林业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一、背景依据
根据《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跨区域调剂管理办法(试行)》(浙林资〔2024〕22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种楼”与“种田”利益分享机制促进西部县(市)共同富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4〕20 号)等文件精神,2024年起萧山实施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跨区域调剂。为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规范补充林地指标的购买和使用,特制定本通知。
二、起草说明
根据《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跨区域调剂管理办法(试行)》(浙林资〔2024〕22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种楼”与“种田”利益分享机制促进西部县(市)共同富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4〕2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前补充林地指标调剂市场价格,区农业农村局与各相关部门进行研讨,经区政府同意,制定《关于公布补充林地指标价格的通知》。2024年6月11—19日在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2024年6月,经过1次法律顾问的法律审查,认为《关于公布补充林地指标价格的通知》制定主体、权限合法,内容合法、合规;2024年6月中下旬先后提交区农业农村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通过;2024年6月25日由区农业农村局签发并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明确补充林地指标价格:18万元/亩(指标价格参照当年异地购买林地指标适时调整)。
(二)明确按照“谁使用、谁支付”原则,截至2024年4月3日(《意见》出台时间),已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的项目不再补缴相关费用,此后申请使用林地的项目按照“谁使用、谁支付”原则,由项目申报单位按全区异地购置价格支付相关费用。
(三)明确使用集体土地的农民建房用地(不含重点项目安置房),按标准的50%收取,由镇街(平台)承担。项目另外50%指标款由区财政本级承担。
四、适用对象
申请使用林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做地主体。
五、实施时间
文件印发日期是2024年6月25日,施行日期是2024年7月25日。
六、关键词解释
本通知中补充林地指标,是指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林地保有量不减少”的要求,对因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等造成林地保有量减少的情形,通过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跨区域交易调剂,落实相应保护任务指标。
七、新旧政策差异
本政策为新制定政策。
八、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 林政科科长 孔林春;
联系方式:0571-8283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