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54/2023-75910 成文日期 2023-11-30
发布机构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土地
文号 - 有效性 有效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做地、储备和出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4-01-04 16:2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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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区土地做地、储备和出让管理,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0号)、《杭州市经营性用地收储标准》(杭土储办﹝2016﹞10号)等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范围内土地的做地、储备和出让,包括“腾笼换鸟”、“退二进三”等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土地做地、储备和出让是指土地经过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政府储备库,后续根据实际需求予以供应的行为。

第二章  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  经开国控集团为开发区唯一做地主体,负责土地做地具体实施,包括年度做地资金预算编制、勘测定界、农转用报批、规划条件申领、场地平整、管线迁移、围墙砌筑、环境评价、考古申报、政府储备不动产权证书申报、地价评估、场地管护、土地交付等工作。

第五条  开发区规建局负责项目的统筹监管,并履行行业监督职责,包括计划编制、做地指导、收储验收、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收回(含企业收购)、出让方案编制及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六条  调查摸底。根据上级部门部署编制年度做地、储备和出让计划。开发区规建局会同开发区经发、投促、财政、服务监管、科技城、经开国控等相关局室单位,结合规划编制、资金需求、项目招引、产业布局等实际,开展地块前期摸排。

第七条  计划草案。地块信息收集完成后,开发区规建局负责整理形成做地、储备和出让计划草案。

第八条  协商讨论。开发区规建局牵头召集相关局室单位,对计划草案进行研究。

第九条  报请审议。开发区规建局负责修改完善草案,报管委会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规划资源萧山分局。

第十条  预算安排。经开国控集团根据计划地块,会同开发区财政局,编制年度做地资金预算计划,并将预算安排计划报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四章  做地、储备和出让实施流程

第十一条  勘测定界。做地、储备和出让计划上报后,经开国控集团委托测绘单位,结合做地时序,开展宗地测绘,根据控规开展勘测定界。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经营性用地以上级部门下达的做地、收储和出让计划文件作为立项文件,无需单独立项;工业用地由开发区投促局牵头落实立项文件。

第十三条  农转用报批。经开国控集团根据地块农转用需求,向规划资源萧山分局申报年度成片开发方案,并开展后续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协议签订、费用缴纳等工作。

第十四条  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收回。指划拨土地的收回和出让土地的收购。划拨土地,由开发区规建局与划拨主体根据原划拨决定书协商收回,土地及地上合法附着物经评估后确定补偿价格,如划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属管委会资产的原则上无偿收回。出让土地,按照动议前决策、尽调和风险评估、谈判收购、审议决策、签约付款等程序实施收购。

动议前决策。根据区政府总体部署,由开发区规建局提出下一年度拟“退二进三”、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项目等的土地需求,由开发区“腾笼换鸟”专班提出下一年度拟腾退企业区块清单及安置区块需求,经分管委领导初审后报开发区主任办公会议予以明确,并由开发区财政局和经开国控集团制订资金保障计划。

尽调和风险评估。经开发区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开发区规建局和开发区“腾笼换鸟”专班开展收购地块情况调查及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是否资不抵债、是否被查封或权证抵押、是否完成环境监测等,同步委托法律机构进行政策法律评估。

谈判收购。完成尽调和风险评估后,由开发区规建局和开发区“腾笼换鸟”专班根据职责委托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合法评估,并按照相关政策测算收购价格,与被收购企业进行谈判并形成企业收购方案。

审议决策。上述程序完成且综合性资料汇总后,由开发区规建局召开“退二进三”局务会议对收储方案进行初审,经审核通过后报分管委领导审核,通过后报开发区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由开发区“腾笼换鸟”专班召开专班会议对收购方案进行初审,通过后报开发区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签约付款。开发区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与企业签订收购补偿协议,相关补偿款通过开发区数字化平台进行支付申报及付款,督促企业根据协议配合完成相应土地及房屋权证注销。

资料归档。完成上述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收回程序后,将资料汇总后归档。

第十五条  规划条件申领。符合控规的地块,按照既有控规申领地块规划条件;不符合控规的地块,经控规修编或选址论证后申领地块规划条件。规划条件统一由开发区规建局出具,经营性用地由区土地储备中心申报,工业用地由立项主体申报。

第十六条  场地平整、管线迁移和围墙砌筑。经开国控集团委托施工单位,按照纳储标准,在收储验收前做好场地的平整、管线的迁移、四至围墙的砌筑。

第十七条  环境评价。经开国控集团委托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环境初步分析或环境影响专题评价,涉及污染的地块还需进行土壤(水)污染分析。

第十八条  考古申报。经开国控集团根据做地、储备和出让计划向区文旅局申报地块考古,涉及文物的地块报请考古挖掘。

第十九条  申领政府储备不动产权证书。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经开国控集团向区土地储备中心申报办理政府储备不动产权证书。

第二十条  储备验收。区土地储备中心完成政府储备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后,经开国控集团向开发区规建局提请储备验收,经开发区规建局审定通过后经开国控集团向区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地块正式储备验收,纳入储备土地库。

第二十一条  地价评估。工业用地的地价由经开国控集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经管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区投促联席会另行明确的按照会议精神确定价格);经营性用地由规划资源萧山分局组织评估,报经区联席会议后确定地价。

第二十二条  申报出让。由开发区规建局根据经开国控集团上报的做地资料编制出让方案,经管委会审核后向区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地块出让。工业用地由规划资源萧山分局报经区政府审批后挂牌出让;经营性用地由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挂牌出让。

第二十三条  挂牌跟踪。开发区规建局会同开发区财政局、经开国控集团,做好挂牌期间地块的实时监控,服务指导企业开展竞买报名、竞买保证金缴纳、摘牌、成交确认等流程。

第二十四条  模拟审批。开发区规建局指导企业提前开展设计方案编制,同步开展模拟审批服务,有条件的工业用地积极探索“带方案”挂牌,积极争取拿即及开工。

第二十五条  交付土地。规划资源萧山分局组织出让,土地成交确认后,竞得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经开国控集团向竞得单位交付土地。

第五章  收储入库标准

第二十六条  地块内无建(构)筑物(规划条件中明确保留的除外)。地块内无农作物、经济作物,胸径20厘米以上的树木可予以保留。

第二十七条  地块内(含地下)电力、通讯、供水、排水、燃气、输油、人防工程等设施迁移完毕,并在萧山日报刊登管线设施迁移公告。

第二十八条  地块场地平整,无渣土和建筑垃圾堆积。原场地高度高于相邻道路的,原则上不应超过相邻道路标高20厘米(相邻道路标高不同的,以规划出入口的道路标高为准,不含山地、丘陵、坡地等特殊地形)。原场地低于相邻道路的,不得倾倒渣土提升场地高度。地块平整后应采取播种草籽或种植草皮、覆盖绿膜等方式进行场地绿化。

第二十九条  按地块规划确定的四至范围构筑实心围墙,确保封闭管理,形成闭合空间。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并确保墙体牢固、安全,鼓励采用多种建筑形式、彩绘方式美化围墙。

第三十条  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合规,征收补偿落实到位(政府无偿收回的除外),无法律、经济纠纷,地块内原土地及房屋有关权证注销完毕。根据规划条件用地范围完成宗地测绘,明晰地块内权属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取得环境初步分析或环境影响专题评价。经专题评价确认土壤或地下水已受污染的,经修复和治理通过验收后须取得环保部门备案意见。

第三十二条  纳入储备验收前通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套核查,并取得《配套设施核查意见书》。同步落实道路、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基础教育、农贸市场、社区服务等公共设施的建设主体、建设时序。

第三十三条  取得政府储备土地不动产权证书。

第六章  场地管护

第三十四条  场地管护是指地块完成储备至地块出让交地前的场地管理、围墙砌筑和美化、临时绿化等内容,经开国控集团按照职责具体落实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场地管护可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结合实际情况,可同时采取多种管护方式。杜绝出现乱倒淤泥、渣土、垃圾,违法搭建和种植等现象,确保储备地块平整、清洁、有序。

自行管护。经开国控集团可采用巡查、监控等方式自行进行管护。建立巡查管护制度,重点巡查地块及围挡的安全、清洁、卫生,临时绿化的实施和日常养护的效果等内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在台风、汛期、节假日等特殊时段,应加大巡查力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委托管护。经开国控集团可委托第三方外包单位进行管护,签订《委托管护协议》,标明地块名称、四至范围、面积、现状等内容,明确管护责任和管护内容。

临时利用。储备地块暂无出让计划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划资源部门临时借地政策办理相关借地手续后,进行临时利用。

第三十六条  地块出让后、出让金缴清前,经开国控集团继续落实地块管理责任,出让金缴清后办理交地手续,实施底板以下先行的提前办理地块管理移交。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土地做地、储备和出让,“腾笼换鸟”、“退二进三”等相关业务有序纳入数字化系统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规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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