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2/2023-72473 | 成文日期 | 2023-07-28 |
发布机构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号 | 萧发改〔2023〕9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2021—2025 年)》及《市发改委关于改革和规范杭州市部分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杭发改价格〔2021〕21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并报区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保育教育收费(下称保教费)
保教费实行等级收费,具体标准为:一级幼儿园700元/人·月、二级幼儿园580元/人·月、三级幼儿园380元/人·月。按照一级幼儿园标准建设的新建幼儿园预评为二级或三级的,参照相应等级收费标准执行,没有确定等级的幼儿园参照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3周岁以下婴幼儿保教费收费标准按照相应等级日托班标准最高上浮60%;实行半日制托班的保教费标准按照相应等级日托班标准的80%收取。
全托(寄宿)班、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期间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标准可在相应等级日托班保教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50%。
(二)其它服务收费
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其它服务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
1、代管费。代管费限额为每人每学期100元。代管费项目为幼儿园代购的手工操作材料费、春秋游及教学实践活动交通费,由幼儿园按学期预收,单独核算,期末列出清单向幼儿家长公布,多退少不补
2、幼儿膳食费。幼儿膳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并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幼儿家长公布账目。
3、其他可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体检费、必要生活用品费、困难班费等,由幼儿园代收代付。困难班费是指幼儿园为日托幼儿在超过规定的在园时间(7:30之前和16:30以后)需早送或晚接托管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二、收费管理及相关规定
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家长另行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一)保教费收取
保教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家长要求按月交费的,应按月收取。学期初和学期末不足一个月的,保教费按日计算(月保教费标准÷该月工作日×该月在园天数)。
(二)幼儿园退费事项
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期满一个月及以上,并事先办理休园手续的,减半收取保育费;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多余部分退还幼儿。幼儿实际在园日期的起始时点为开园日,终止时点为家长申请离园日。按学期收取保教费的,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一个月,不足30天的按一个月计算。按月收取保教费的,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幼儿家长。
(三)教育收费公示和账务制度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按要求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幼儿园保教费收入及收费票据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发改和教育部门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开展成本监审,并综合考虑办园成本和家庭经济支付能力等因素,及时调整不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三、减免资助政策
纳入资助对象的幼儿保教费资助,按区教育局、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原在园幼儿保教费仍按原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到离园为止。
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萧价〔2015〕51号)、《关于萧山区公办幼儿园等级评定并轨后收费问题的通知》(萧发改〔2020〕49 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