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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001/2023-69822 成文日期 2023-05-15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案号:杭萧政复〔2022〕324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作出的萧公(瓜沥)行罚决字[2022]06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3-05-15 15:3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2〕324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作出的萧公(瓜沥)行罚决字[2022]06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申请立案前调解,调解期限为15个工作日。因案前协调无法化解行政争议,本机关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受理。嗣后,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期内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等。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6月15日,申请人到瓜沥镇人民政府找陈某谈事情,交谈不到五分钟,陈某暴跳如雷,二话不说使劲拍桌子,一边嘴上叫申请人滚出去,一边如狼似虎地冲过来抓住申请人的双手,使劲用力要把申请人拉出去,申请人奋起反抗不想出去,过程中致其下颚裂伤,但申请人没有用拳头打他,申请人也向他本人道歉并赔偿了医药费,但陈某不打算放过申请人,要拘留申请人十日。此外,被申请人民警对申请人威逼利诱,说不签字要弄死申请人,并且用手使劲将套在申请人手上的铁圈压下去,痛得申请人嘴都裂开。申请人要自己书写材料呈上去,他们也不同意。中午时分,申请人因有抑郁的精神疾病要求吃药,民警也不理申请人。当天晚上十点钟申请人实在坚持不住,民警才进来同意申请人去配药。本来40分钟的路程,拿药回来已经深夜一点钟左右,还不给申请人吃三颗只给一颗,后申请人再三请求才给了两颗。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局作出的萧公(瓜沥)行罚决字[2022]06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2年6月15日上午,被申请人接陈某报案称2022年6月15日上午,其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内,因琐事与申请人发生纠纷,后被对方打伤。经调查,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2022年6月16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萧公(瓜沥)行罚决字[2022]06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以其未用拳头殴打陈某等为由,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萧公(瓜沥)行罚决字[2022]06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被申请人认为,作出的萧公(瓜沥)行罚决字[2022]06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第一,办案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本案发生于被申请人辖区,且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另外,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处罚前告知、审批、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第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经被申请人充分调查取证查明,2022年6月15日上午,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内,申请人因不满陈某拉其出办公室,遂用拳头殴打陈某头部,致使陈某头部损伤,脑震荡,下颚挫伤(裂伤)、面部挫伤。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第三,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被申请人结合其行为及造成的伤害后果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萧公(瓜沥)行罚决字[2022]06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请求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22年6月15日上午,陈某向被申请人报案称其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内,因琐事与人发生纠纷,后被对方打伤,被申请人遂于当日受案。被申请人经调查查明,2022年6月15日上午,申请人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内,因不满陈某拉其出办公室,遂用拳头殴打陈某头部,致使陈某头部损伤,脑震荡,下颚挫伤(裂伤)、面部挫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遂在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幅度及询问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后,于2022年6月16日对申请人作出萧公(瓜沥)行罚决字[2022]06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及邮寄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归案经过、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资料、陈某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资料、证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资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见证人的身份资料、陈某的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伤势照片、放弃伤情鉴定确认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要求依法处理报告书、医院诊断报告、伤势告知书、监控视频及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申请人的前科材料、瓜沥派出所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萧公(瓜沥)行罚决字[2022]06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故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的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另,被申请人在办案中,已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告知、审批、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2022年6月16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萧公(瓜沥)行罚决字[2022]06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或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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