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5/2023-75132 | 成文日期 | 2023-11-28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发布《萧山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7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单位书面反映须加盖公章,个人书面反映须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单位:萧山区蜀山街道御湖城10幢萧山农业农村局
联 系 人:章国祥
联系电话:0571-82898559
附:《萧山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28日
萧山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管理,不断提升农业龙头企业队伍整体经营水平和辐射带动能力,努力实现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总目标,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根据省、市有关农业龙头企业有关认定与监督管理的文件精神,修订了原《萧山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申报和已认定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具体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负责各辖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并接受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范围是我区管辖范围内,符合产业导向和发展方向,工商登记满2年、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含)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或农产品专业交易市场。
第六条 申报标准: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能积极参加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及时上报企业生产经营统计报表。
(一)生产企业:企业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
1、种植企业:区内种植面积300亩以上,或设施化种植面积100亩以上;高档花卉、药材种植面积100亩以上。
2、养殖企业:水产养殖面积200亩以上,或高标准水产养殖面积100亩以上、工厂化水产养殖面积30亩以上;生猪年出栏量5000头以上, 羊年出栏量3000头以上,家禽、特禽年出栏量8万羽以上。
(二)加工企业:企业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企业通过订单农业、购销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200户以上,或联结基地种植面积300亩以上。企业必须通过SC认证。
(三)流通企业:企业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企业通过订单、产销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收购本地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经营主体的农产品金额占企业年销售额的30%以上,联结基地种植面积1000亩以上(或自有基地200亩以上)。
(四)农产品专业交易市场:蔬菜、粮油、果品等专业交易市场,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
(五)其他企业:按上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予以认定。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萧山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简介;
3.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4.土地流转(承租)经营及产销合同复印件;
5.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说明(镇街盖章);
6.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7.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注册商标等认定证书复印件;
8.营业执照及所获荣誉等复印件;
9.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第八条 申报程序。区农业农村局下发申报通知后,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主管镇街(部门);由主管镇街(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第三章 认 定
第九条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原则上每年申报认定一批。
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汇总申报材料后,委托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生产经营、生产规模等情况进行审计;区农业农村局在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税务等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标准进行评定,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命名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有效期三年。对种子种苗、高新技术等企业可按照80%的申报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申报前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不予认定。
1、在土地管理、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依法纳税等方面被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处罚,且执行不到位的;
2、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其他舞弊行为的;
3、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行为的。
第四章 监 测
第十二条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后每三年监测一次,实行动态管理,优保劣汰。由区农业农村局具体组织实施,监测程序参照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在监测或日常检查中发现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有第十一条中的一票否决事项的,取消其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萧山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萧现农办〔2015〕3号)同时废止。
萧山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年)
企业名称 | (盖章) | ||||||||
类 别 | £生产 □加工 □流通 □专业市场 □其他 | ||||||||
详细地址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注册地点 | 注册时间 | 注册资本 | |||||||
法人代表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 |||||||
经营主业或主导产品 | |||||||||
商标、品牌建设情况 | |||||||||
ISO、HACCP、GAP、BAP、BRC、 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认证情况 | |||||||||
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 |||||||||
总 资 产 | 万元 | 电商销售额 | 万元 | ||||||
固定资产合计数 | 万元 | 企业常年员工数 | 人 | ||||||
所有者权益合计数 | 万元 | 常年员工工资总额 | 万元 | ||||||
资产负债率 | % | 企业临时员工数 | 人 | ||||||
年 产 值 | 万元 | 临时员工工资总额 | 万元 | ||||||
销 售 额 | 万元 | 联结带动农户数 | 户 | ||||||
出口交货值 | 万美元 | 联结带动基地 | 亩 | ||||||
净利润 | 万元 | 生猪、羊出栏量 | 头 | ||||||
流转经营土地面 积 | 亩 | 禽类年饲养量 | 万羽 | ||||||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区级有关单位 初审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需打印,不得手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