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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001/2023-66665 成文日期 2023-01-30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案号:杭萧政复〔2021〕578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申请人陈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作出的萧公(世纪城)不罚决字〔2021〕0119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3-01-30 11:1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1〕578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申请人陈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作出的萧公(世纪城)不罚决字〔2021〕0119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嗣后,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等。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没有采纳申请人的证据就直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于11月2日告诉过协警有录音证据,录音里包工头承认他叫来的凌某动过申请人,这导致申请人耳损伤,目前仍影响申请人的日常生活。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萧公(世纪城)不罚决字〔2021〕0119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该案办案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己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告知、审批、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第二,该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调查,2021年10月6日14时54分,钱江世纪城派出所接到申请人报警称其在萧山区某小区某栋某室客厅西阳台被帮其装修的师傅推搡并拳头殴打了右耳位置。后被申请人将涉嫌殴打他人的凌某传唤调查,其不承认对申请人实施了殴打行为,经询问在场证人均称未看到申请人指控的殴打行为。经对申请人体表检查,其脖子处有细微伤口,未见其他明显伤势。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凌某对申请人实施了殴打行为。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凌某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第三,该案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凌某对申请人实施伤害,故对其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综上,萧公(世纪城)不罚决字〔2021〕0119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21年10月6日14时54分,被申请人接申请人报案称其在杭州市萧山区某小区某栋某室客厅西阳台被人殴打,遂于同日受案。经调查,被申请人查明,2021年10月6日,申请人报案称凌某推搡并用拳头殴打其右耳位置。后凌某不承认对申请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在场证人均称未看到申请人指控的殴打行为。申请人脖子处有细微伤口,未见其他明显伤势。被申请人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凌某对申请人实施了殴打行为,遂于同年11月5日对凌某作出萧公(世纪城)不罚决字〔2021〕0119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被申请人将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至申请人处。申请人不服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回执、医疗证明书、电话录音;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医疗证明书、申请人的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传唤证、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凌某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资料、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资料、证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资料、行政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申请人的伤势照片、见证人的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职权。被申请人在办案中,已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审批、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凌某对申请人实施了殴打行为,被申请人综合全案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对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11月5日作出的萧公(世纪城)不罚决字〔2021〕0119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或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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